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住所使用承諾書

書信函1.72W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使用承諾書

現申請將位於 市 區

的房屋,作為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特做出如下承諾:

1、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承諾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2、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的規約;

3、將該處房屋作為公司住所已經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如已經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拆遷範圍之內,保證無條件配合拆遷,且不索要經營性等補償。 以上承諾屬實,投資人願對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接受登記機關對因本承諾不實而導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投資人(股東)簽字:

房屋提供者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承諾書

全體股東(或xx公司)承諾如下: 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户)承租的位於xx區(縣)xx路xx號x座x室的房屋用於本公司辦公和經營使用。

1、該住所(經營場所)適合本公司經營的業務,沒有違反相關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2、房屋租賃協議真實、合法,記載地址完整、準確。

3、該房屋不屬住宅,不會產生擾民問題。

4、該房屋不屬軍產。

因租賃協議對房屋地址、規劃用途進行虛假記載或者股東進行虛假承諾的,由股東(或本公司)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全體股東(投資人)簽字(或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新設立的市場主體由全體投資人簽字或蓋章,已成立的市場主體由企業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個體工商户沒有刻制公章的可由投資人簽字。

住所承諾書

(商事主體名稱)擬以位於 (地址)的房屋(面積: 平方米)登記作為本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本商事主體及全體投資人鄭重承諾如下:

1、本商事主體已取得所申報地址作為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詳細地址表述真實無誤,如真實情況如與陳述不符,視為提交虛假材料,願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糾正及行政處罰,並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2、本商事主體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

3、如所申報的經營場所法定用途屬於住宅的,已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規定;

4、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商事主體在該地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取得規劃、環保、公安、消防、文化、衞生和其他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批准的,本商事主體將依法向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後方才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5、如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屬違章建築或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將自行承擔所有經濟損失,並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6、本商事主體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及營業執照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若該場所涉及政府依法徵用或拆遷,願意立即無條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的變更或註銷登記。 承諾人:

年 月 日 備註:

1、本文書適用於商事主體辦理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及經營場所備案。

2、商事主體為法人商事主體、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全體投資人簽署(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投資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投資人為境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並經有權簽字人簽字);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由商事主體加蓋公章。

3、商事主體為個體工商户的,申請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登記時,本承諾書由個體工商户經營者簽字。

4、商事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隸屬企業加蓋公章,住所變更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由商事主體加蓋公章。

住所(營業場所)承諾書

(企業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設在該住所(或營業場所)屬於非住宅用途的合法建築物。以上情況屬實,如有虛假,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備註:1、企業(含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

投資人簽署(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投資人為企業的由該企業加蓋公章);

2、企業(含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時,

本承諾書由企業加蓋公章。

住所使用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承諾人將上述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由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諾:

一、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重慶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

二、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三、已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四、上述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其使用用途僅限於行政辦公、通訊聯絡。是□ 否□

承諾人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標籤:承諾書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