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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作協議

書信函4.8K

甲方:石家莊華然雅居裝飾設計中心

施工合作協議

乙方:

本合同有效期:

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共同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方提供展示標識、工作服裝、操作文件、文本等工作物品及裝修、裝飾材料。乙方提供工作人員、工作用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項目,由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的要求裝修完成。

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納伍仟元風險抵押金,該抵押金在雙方解除合作協議(包括單方提出的解除合作協議)後一個月內由甲方退還給乙方(該抵押金在甲方處保管時間內無利息)。

三、工程項目竣工後,甲方按照實際工程量金額的3-5%作為該工程質保金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質保金累積叁萬元後,不再計提。本質保金於甲、乙雙方合作協議解除後,三年依次歸還乙方,第一年40%,第二年40%,第三年20%。

四、工程款詮釋及支付方法:

(一)工程款為甲方按照合同金額計提利潤後的款項,其包含工程材料費、人員工費、工人人身保險費、工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利潤提取細則見附表)。

(二)工程進場後3天,乙方提取工程款的40%(15%現金,25%公司代辦主要材料)。

(三)木工收口基本完成,油工進場後,乙方提取工程款30%(15%現金,15%代辦材料,施工隊負責工程竣工完畢)。

(四)工程完工後10天內,乙方提取工程款30%(以結算日為準)。

(五)合同變更款項待工程完工後10天內同工程尾款一同結算。

五、甲方的義務

在甲、乙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裝飾工程,由乙方承擔裝修工作。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分期提供相應的工程款項。

六、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任何工作人員、現場工作情況和裝修質量進行

華然雅居飾裝

全方的行位和技術監督政。

(二)當乙方工在作違中反方的有甲規章關制時度,方有權根據甲方乙甲方給成的損害造度程乙方對實相施應的罰處。

(三)乙當方不能服甲方從的政、行技管術或工作結理果不滿能甲方足的求要發及其生嚴他懲損害甲利益的方為行時甲方有權,利方面單終本止項合作協。議

七、方乙的務義

在甲、乙方合雙期作,間乙方義有務接受方的甲理,按照管方甲的求要完成甲方提的裝修供工程。

乙方有務義為不合格工程的項進行目自維負。修

八、乙的方利權

(一乙)有方利分期權得相獲的工程款應項。

(二)甲當方不能向方提乙供修工裝程,時方有權利乙單方終面本合止作議協。

本協一議式份兩甲,、雙乙方持各份一。

甲方 : 乙:方

日期 : 期日:

施工合作協議 [篇2]

施工合作協議書範本

施工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團結協作、共同發展的精神,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共同參與 項目施工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總則

1.1本協議為雙方一次性聯合協議。協議的各項條款僅對 項目施工具有約束力。

1.2各項條款均應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項法律、法規。

1.3合作雙方是獨立的平等夥伴,按照雙方的職責分工進行合作範圍內的經濟及生產活動。

第二條 工程項目的安排及費用

2.1該工程項目全部由乙方組織施工,並承擔該項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勞務費用、材料費用、機械費用、試驗費用、缺陷修補費用、保險費用、税金以及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往來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風險和法律義務。

2.2甲乙雙方共同組成工程項目部,協調與業主及監理的關係。

2.3甲乙雙方的施工管理費用及人員工資、現場費用、差旅、通訊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2.4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有效標價 %的管理費用(不含税金、暫定金額按實際發生計取)。管理費用支付方式: 。

第三條 甲方職責

3.1項目部由甲方委派項目經理及財務人員各一名,參加工程及財務管理,負責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3.2甲方在工程現場設立雙控銀行賬户,取款時需經甲方加蓋公章乙方加蓋財務主管印鑑共同確認。工程計量款到位後扣除甲方管理費用,餘款在三日內撥付給乙方用於工程施工。

3.3甲方在青島完税後,甲方根據分包協議,負責向乙方出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

3.4協助乙方整理工程竣工資料。

第四條 乙方職責

4.1項目部由乙方委派項目副經理,同時組織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員及設備,注入工程施工所需資金,工程質量以現場監理驗收為基準,以確保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並使人員穩定。如工程施工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此協議,拒絕撥付工程進度款,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2乙方所提供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因業務素質低,不能勝任其工作的,甲方有權要求撤換。

4.3乙方對所承擔的工程任務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維護甲方的企業信譽。因該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乙方對承擔的工程任務的工期、盾量、安全等承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

4.4乙方管理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服從項目部的統一領導。

4.5支付甲方現場人員的工資、食宿、差旅及通訊等費用。

4.6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項目部的名義賒用任何人工、材料及機械設備。

4.7乙方的財務管理實行財務自主、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4.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施工合作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圓滿完成 工程,雙方在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甲方將所承接到的上述土石方爆破工程委託乙方進行施工,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土石方爆破。

二、工程位置:大連瓦房店炮台鎮松木島。

三、工程期限:工期六個月。

四、單價:人民幣玖元整/方,税後價,按實結算。

五、結算方式:根據甲方與業主方所籤合同相應條款執行。

六、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理順與上級甲方的關係,排除施工干擾,保障順利施工,負責解決城-管、環保、路政等影響乙方施工有關問題。

2、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受地方人員干擾滋事。如發生一切無故損害乙方設備及利益的行為由甲方負責向滋事者索賠,並交司-法-部門處理。

3、甲方不得與乙方人員發生不正當的業務來往,如出現此情況所造成的後果,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4、負責按時給乙方結算,隨時協調各方工作關係。

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服從甲方的統一調度及合理安排,確保在工期內按時完成施工任務。保證做到:不誤工、不缺工、不缺設備。

2、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施工形象,對違章、違紀及違反安全規範而產生的安全責任自負,服從甲方人員的合理安排。

3、確保進場機械完好率達到90%以上,保證足夠的施工能力。

4、在正常施工的情況下不得停工,不得跳槽,如出現此情況甲方可扣押乙方 天的施工金額,並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

七、雙方的補充條款:

1.甲方任何變更均應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調整設備的安排。

2.乙方設備到達甲方工地時,甲方預付生活費用 元,該款項在月結工程款時扣除。

八、乙方保證在簽約後 日之內準時到達施工現場。

九、本協議壹式肆份,自簽字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合作協議 [篇4]

甲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平等互利、團結協作、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精神,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總則

1、本協議為雙方長期性合作協議。

2、各項條款均應遵守國家頒佈的各項法律、法規。

3、合作雙方是獨立的平等夥伴,按照雙方的職責分工進行合作範圍內的經濟及生產活動。

第二條 工程項目合作的形式及收費標準

1、工程項目由甲乙雙方共同努力承接,工程合同簽定後雙方視具體工程對象,商定由甲方或乙方施工。

2、施工方負責向另一方交納管理費(管理費率標準,單列條款約定);並負責承攬工程應該支付的前期費用。工程應付税、費等由施工方負責。

3、管理費率視結算值由施工方向另一方繳納,管理費用收取分別為:

a:結算值為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收取2%管理費用;

b:結算值為5000萬元至1億元。分別按5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2%管理費用,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收取1.5%管理費用;

c:結算值為1億元以上。分別按50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2%管理費用,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收取1.5%管理費用,超過1億元部分收取1%管理費用。

4、雙方在工程所在地設立銀行共管賬户,共同控制工程款的走向,取款或轉賬時需經一方加蓋公章一方加蓋財務主管章(皆為銀行預留印鑑)共同掌控。工程款到位後,按到位額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用,餘款在三日內撥付給施工方用於工程施工。

5、施工方對所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施工方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承擔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業主規定的各項規費。

第三條 甲方職責

1、甲方負責市場開發,信息跟蹤篩選,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2、為便於雙方聯繫及業務開展,乙方在北京設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辦事處,委派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合作及日常業務。

3、甲方派員有權按乙方聘用的職務及權限範圍,依託乙方駐京辦事處對外開展業務,乙方駐京辦事處費用由甲方負責(具體費用另議)。

第四條 乙方職責

1、乙方應充分發揮企業優勢,在聯合開發市場及項目合作中竭盡全力。

2、乙方對所承擔的工程任務應具有強烈的責任感,以維護雙方的'信譽。

3、各方所提供的人員,在合作過程中因業務素質低,不能勝任其工作的,對方有權撤換,並由提供方更換。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任何方不得違約,否則將由違約方賠償因違約而與對方帶有的損失。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合作協議 [篇5]

甲方代表:

身份證號612722198803146395

乙方單位:工程機械施工隊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612701196811284818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願將所承包經營的內蒙古寧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滅火工程交由乙方合作施工,乙方自負盈虧。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甲方將內蒙古寧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位於阿拉善賀蘭山西麓賀蘭山煤田托裏溝礦區煤田火區防滅火工程的施工採煤一區任務交給乙方,代表甲方處理並承擔質量、進度、安全等技術及滅火責任,經雙方協商認可,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及地點:阿拉善左旗古拉本鎮裏溝礦礦區煤田火區防滅火工程。

2、承包範圍及內容:防滅火工程範圍,四至界線以座標拐點為準,按五個標段,採取範圍內(長2500米,寬300米,深度120米以內)整體承包開工施工,總面積75萬平方米。

3、工程造價:根據工程預算經甲乙雙方協商,一次性定價億

仟佰萬元整。

4、工期:2011年月日至 2015年5月30日(加復坑期)。開工時間始2011年6月1日。

二、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辦理施工項目各種手續。

2.甲方必須負責火工品的供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必須提供煤管票。

3.幫助解決工程上的疑難問題。

4.負責解決煤田火區開工障礙遷移工作的完成。

5.幫助乙方辦理竣工驗收的各種施工手續。要求甲方交足地質環境治理抵押金。

6、確保“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

7、提供施工的條件,滿足乙方施工要求。

8、甲方派代表負責協調滅火區域工程進展。

9、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順延,由甲方負責。

10、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正常開工,如因手續不全或提供虛假證件,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必須賠償乙方給甲方的金額,雙倍返還。

11、甲方必須保證在乙方標段內煤儲量為250萬噸,否則,甲方同意用自己標段內的煤補足給乙方銷售。

12、甲方向乙方用作為擔保違約責任。

13、在不影響甲方井工作業安全的前提下,甲方要儘量保證乙方的開採深度達到合理深度(局部影響其他下井工開採及附屬物除外,但甲方在開採前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乙方協商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14、乙方在施工期間因國家政策的原因停工檢查累計超過兩個月內,造成採區內的煤炭未採盡時,需要繼續開採時,甲方全力協調乙方施工期限的順延。

15、施工中殘煤的數量和價值由乙方自行實際測算,甲方不做任何確認,乙方施工產出價值及相關費用亦與甲方無關。

三、乙方責任:

1.完成施工方面簽訂的施工資料。

2.負責工程上的人事、質量、安全。

3.負責工地上的資金支配權。

4.負責工地上的機械設備管理與維修

5、嚴格按照甲方提供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6、派駐工地代表管理,負責滅火施工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滅火施工任務。

7、非乙方責任或在乙方無法抗拒情況下延誤,工期可相應順延。

8、施工當中,乙方不負責復坑、植被問題。

四、安全文明施工:

嚴格按照生產安全條例進行,自覺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甲乙雙方相互合作。和周圍其它人員和平共處。不得偷竊財物,破壞一切設施。

五、核算:

承包方各工地單獨核算、虧盈自負,工程方所付工程款甲方不能私自動用。工地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包人負責。

七、結算方式:

(1)根據實際滅火工程量,按甲乙雙方協商價億仟佰萬元結算。

(2)合同簽訂後在十五日內付甲方60%的款,合億仟佰拾萬元整,機械進場開工見煤後再付20%的款,剩餘款項在年月日後一次付清。

(3)在約定時間內,上述款項不到位合同自行解除,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上述價款的全部金額包括滅火工程轉讓費、徵地費、渣場費、植被破壞費等,乙方另外承擔管理費每噸10元,甲方必須提供煤管票,費用乙方承擔。

(5)退款事宜: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項有,由於政策和政府不可抗拒的問題,影響乙方不能正常開工,甲方應在一週內向乙方如數退款,否則,甲方應向乙方按每天500萬元作違約金賠償,並承擔所有的銀行利息。

、工程驗收:

乙方必須注意工程質量、安全,作到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原則,服從當地行政管理,接受施工的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九、資料的配備:

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後機械進入場地,甲方應將托裏溝礦區煤田火區防滅火工程的全部開工施工資料,必須交給乙方一套完整齊全的資料,以便乙方進行煤田火區探測,施工開工運行。

十、其他事宜

1、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此合同發生爭議,應由甲乙方所在出生地的陝西榆林市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任何一方不得因故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則應賠償另一

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二、此合同在生效期間,甲方不得無故轉讓,變賣合同,否則

應賠償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並承擔法律經濟責任。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寧夏機械化工程總公司寧發滅火工程項目部

項目負責人簽字:

乙方(蓋章):工程機械施工隊

工程施工隊代表人簽字:

2011年5月16日簽訂

標籤:施工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