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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書

書信函2.83W

新疆博樂墾區人民法院:

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書

你院受理本申請人作為原告訴被告王建仕、精河縣宏宇公司、農五師高級中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你院已經受理並定於2011年1月7日開庭,現被告精河縣宏宇公司未承包該工程,被告王建仕未掛靠該公司,故申請人放棄對被告精河縣宏宇公司的起訴不要求其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將本案訴訟主體變更為兩個即1、被告王建仕;2、被告新疆兵團農五師高級中學,請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申請人(原告):

年 月 日

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周某,男,漢族,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某省某市某花園,系高某長子

申請人之母高某因損害賠償一案已經訴至貴院,案號為(2015)東西初字第1481號,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高某已經死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做為原告高某的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高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特申請將本案原告高某變更為周某。

此致

武漢市東西湖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5年8月25

變更訴訟主體申請書 [篇3]

申請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區五區12樓101室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

法定代表人:閆德光原

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存梅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 代縣中小企業局 為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於2015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2015)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於2015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 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2015)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2015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2015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税-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2015年營業執照未年檢。(附件2)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註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鑑於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附件1) 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之規定。

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 代縣中小企業局 為新的被執行主體,並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胡忠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