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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辭職承諾書

書信函1.99W

本人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的,自願辭去現任職務,請廣大村民監督:

農村幹部辭職承諾書

1、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的決定,不旅行村民(社員、股東)會議或村民(社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

2、不認真完成村三副班子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3、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紀檢、司法機關查處的;

4、違規決策、違規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因違法村級財務管理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或干擾、阻礙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調查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或半年內累計四次不參加村黨支部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村兩位聯席會議的;

6、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集體承包款(或法定税款)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應盡義務的;

7、受到上級黨委、政府誡勉,在誡勉期限內3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

8、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

9、本人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其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

懇請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和全體村民對我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如果違反了承諾書的內容,承諾書即作為本人的辭職申請書。

喬楊社區居委會幹部辭職承諾書

本人經選舉當選為居委會幹部,為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規範行為,完成創業承諾,推進居委會的各項事業發展,特向全體居民做出承諾,任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人將主動接受街道黨工委的誡勉或辭去現任居委會幹部職務:

1、身體狀況不佳,或患重病6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工作,客觀上不再適合擔任村幹部的。

2、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決定的。

3、不認真完成兩委會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4、不執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合法決定、決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5、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查處的。

6、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鎮規劃違法建房,造成惡劣影響的。

7、決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違規管理或者嚴重違反居委會集體財經紀律,造成集體經濟較大損失或較大負面影響,羣眾意見較大的。

8、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或半年內累計四次不參加黨總支部會議、居民委員會會議、兩委聯席會議等重要會議的。

9、一年內累計半年以上不參加工作或一年中連續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工作的。

10、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或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本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承諾書即作為接受誡勉或辭職申請書。

村幹部辭職承諾書

本人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的,自願辭去現任職務,請廣大村民監督:

1、 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的決定,不旅行村民(社員、股東)會議或村民(社員、股東)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

2、 不認真完成村三副班子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3、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紀檢、司法機關查處的;

4、 違規決策、違規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因違法村級財務管理規定,一年內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或干擾、阻礙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責任追究調查的;

5、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或半年內累計四次不參加村黨支部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村兩位聯席會議的;

6、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集體承包款(或法定税款)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應盡義務的;

7、 受到上級黨委、政府誡勉,在誡勉期限內3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

8、 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

9、 本人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的;

10、 其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

懇請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代表和全體村民對我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如果違反了承諾書的內容,承諾書即作為本人的辭職申請書。

村委會選舉辭職承諾書

根據省市對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全面推行競職承諾、創業承諾和辭職承諾等“三項承諾”制度的工作要求,結合《雙浦鎮村村民委員會換屆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具體部署,為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參與村幹部競選,認真履行競職承諾和當選後的創業承諾,自覺接受上級組織和全村黨員、村民的監督。特立辭職承諾書如下: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力,政令不暢,拒不完成上級黨委、政府交給的任務;

2、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則,致使班子不團結,嚴重影響正常工作;

3、參與不正當競選而當選村幹部,羣眾反映強烈,且有賄選行為;

4、受治安拘留10日以上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工作不負責任或盲目決策,給村集體造成較大損失;

6、在任職期間如遇身體狀況不佳,長時間不能履行職務,不能勝任工作,且在一年內累計半年以上不參加工作的.;

7、不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的,利用職務之便對村民羣眾“吃、拿、卡、要”,侵佔集體利益,利用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貪圖享受,違法亂紀,羣眾反響強烈;

8、工作能力弱,無法按期完成創業承諾;

9、違反計劃生育、土地管理等國家政策法規被立案查處,影響惡劣;

10、其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的。

上述十個方面是我在競選和任職期間作出的辭職承諾,如符合上述條款中的一款以上行為,我將自動辭職。

辭職承諾人:

2011月 月 日

熊營村村幹部辭職承諾制度52

為進一步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約束監督,切實增強村幹部服務羣眾、履職盡責的意識,探索和建立不稱職村幹部的正常退出機制,變教育式管理為自律式管理,經研究決定,推行村幹部辭職承諾制度:

一、適用對象

村幹部辭職承諾制度的適用對象為村兩委成員的候選人(自薦人)。

二、承諾內容

候選人(自薦人)在選舉前承諾,如當選為村幹部,在任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主動申請辭去現任職務。

1、患重病6個月以上,或身體狀況不佳,嚴重影響工作,客觀上不再適合擔任村幹部的。

2、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決定的。

(1)不貫徹上級黨組織的重大決策部署,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2)在重點工程建設中,不支持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或組織策劃羣眾上訪、故意設置障礙阻撓工程實施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不認真完成村兩委會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1)態度不端正,經常敷衍村兩委會佈置或分配的工作,造成工作落實不到位,給村集體或村民造成較大的損失,

羣眾意見較大的;

(2)以各種理由多次推託、搪塞或拒絕村兩委會佈置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4、不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合法決定、決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5、因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查處的。

(1)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6個月以上未撤案的;雖未被判處刑罰但被判處犯罪的;

(2)被勞動教養(包括所外執行)、強制戒毒、限期戒毒的;

(3)被處以兩次(含)以上拘留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4)參與賭博、嫖娼等,經公安部門查處,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6、無正當理由,村幹部創業承諾事項不能按時兑現。

7、本人或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鎮規劃違法建房,造成惡劣影響的。

8、違規決策、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

(1)違反村規民約、決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違規管理或者嚴重違反村集體財經紀律,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或較大負面影響,羣眾意見較大的。

(2)在新農村建設等重大工程項目中,未按程序招投標、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村集體經濟較

大損失的。

9、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或半年內累計四次不參加村黨支部會議、村兩委聯席會議等重要會議的。

10、一年內累計半年以上不參加工作或一年中連續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嚴重影響工作的。

1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集體承包款(或法定税費)以及不履行村民(或公民)應盡義務,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12、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或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13、其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候選人(自薦人)在選舉前簽訂《辭職承諾書》,並在村公開欄裏公告,承諾凡出現以上所列辭職情形時,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簽訂的《辭職承諾書》即為《辭職申請書》。《辭職承諾書》一式三份,村幹部本人、所在行政村及鎮黨委各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三、辭職程序

1、調查核實

發現村幹部有承諾中所列不當行為發生時,由鎮黨委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並召開兩委會通報調查情況,當事人對調查情況有異議的,可當場提出申辯意見,最後由當事人在調查鑑定材料上簽字。在此基礎上,經鎮黨委

集體研究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

鎮黨委綜合調查核實情況和村兩委會的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先由鎮黨委進行誡勉,誡勉期6個月。誡勉期滿,由鎮黨委會同村黨組織對當事人在誡勉期內的表現進行考察、評議,對確已改正的,解除誡勉;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經誡勉仍不改正或無明顯變化,確需啟動辭職程序的,將相關材料報經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審查同意後,正式啟動辭職程序。

2、會議表決

村黨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啟動辭職程序要求的二十日內召開相關會議進行表決;未及時召集會議進行表決的,鎮黨委政府將在二十日期滿後的十日內指導、幫助召集全體黨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當事人是村黨支部委員的,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員參加,經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過半數同意(因故不能到會黨員可以會前以書面形式向黨支部提出表決意見)形成決議;當事人是村民委員會委員的,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經應到會代表過半數同意形成決議。

會議程序:當事人是村黨支部委員或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由村黨支部書記負責召集會議,先由鎮黨委政府負責同志通報調查核實情況,後進行會議表決;當事人是村黨支部

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鎮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主持,其它程序同上。

3、辭職生效

村幹部辭職從村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正式生效,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應及時發佈公告,並報鎮黨委、政府和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備案。村兩委會成員辭職後,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同意辭職的,其工作應當交接清楚,工作有重大過失或有明顯經濟問題的,須經審查或審計處理後方可辭職。辭職人的辭職要求被審議通過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發佈公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以各種藉口強迫、威脅和利誘村民委員會成員辭去職務。

4、處罰措施

被辭職的村幹部,在下屆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時不宜提名為村兩委成員候選人。村幹部辭職後,原則上取消當年度的崗位補貼,並不得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四、工作要求

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行村幹部辭職承諾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嚴格監督管理。要通過召開各種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