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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轉讓協議書範文彙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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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需要使用協議書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轉讓協議書7篇,歡迎大家分享。

【熱門】轉讓協議書範文彙編七篇

轉讓協議書 篇1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辦報價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一、甲方為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

二、乙方、丙方為已取得從事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負責推薦甲方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指導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丙方擔任甲方股份報價轉讓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當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相關規則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釋義

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僅具有本章所賦予的含義:

(一)報價轉讓業務: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通過報價系統為其轉讓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報價、成交確認和股份過户的服務業務;

(二)報價券商:取得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三)主辦報價券商:推薦園區公司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並負責指導、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報價券商;

(四)報價系統:股份轉讓系統中專門為報價券商提供報價和成交確認服務的技術系統;

(五)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

(六)《試點辦法》:《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

(七)《推薦掛牌規則》:《主辦報價券商推薦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掛牌業務規則》;

(八)《信息披露規則》:《股份進入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報價轉讓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九)園區公司: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級管理人員: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

第二章 甲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一條 甲方基本情況:

(一)設立時間

(二)股份發行情況:

(三)股本總額:

(四)股東人數:

(五)股權結構(以圖表形式附後);

(六)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持股明細。

第二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保證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園區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承諾,乙方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對甲方作出的指導、督促及採取的相關措施,均構成本協議項下對甲方有約束力的合同義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

(三)公司如發行新股(不包括公開發行),優先向公司股東配售。

第三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就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獲得乙方輔導,並可就相關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向乙方進行諮詢。

(二)甲方有權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業務指導。

第四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其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備案工作,及時、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備案所需文件,並保證所提交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甲方應於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出具備案確認函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並協助股東辦理股份登記、存管;

2、核對並向乙方提交股東持股明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持股數量;

3、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將公司全部股份進行初始登記。

(三)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股東名冊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股東股權爭議或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初始登記的股份,應全部託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甲方擬披露信息須經由乙方在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及時,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應經董事長或其授權董事簽字確認;若有虛假陳述,董事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會祕書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祕書的,應指定一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

(十一)甲方應將董事會祕書或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的通訊方式(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電子信箱、傳真、通信地址等)和變更情況及時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會祕書被解聘或辭職、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員被更換或辭職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應配備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訊工具和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證計算機可以連接國際互聯網,對外諮詢電話應保持暢通。

(十四)甲方擬披露信息須及時報送乙方,應同時以紙質文檔(包括傳真)和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甲方應保證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

(十五)甲方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應按照乙方要求編制。半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的披露應按《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進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瞭解並遵守《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十八)甲方全體董事、監事應按乙方要求的內容和格式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如董事、監事發生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告知並要求新任董事、監事簽署董事、監事聲明與承諾書。

(十九)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應及時將該事實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賣出;甲方應將新任及離職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名單及其持股數量及時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東掛牌前所持股份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報價轉讓前,甲方應提前三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二十二)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製造障礙,並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乙方:

1、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併、分立、解散及破產;

4、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髮生變動;

10、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1、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2、涉及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乙方的承諾及權利、義務

第五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一)具備報價轉讓業務資格,具有協會頒發的報價轉讓業務資格證書。

(二)具有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從事報價轉讓業務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三)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

第六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享有以下權利:

(一)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終止甲方股份的掛牌報價,並報協會備案。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的公司掛牌前股東所持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協會備案。

(三)乙方有權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真實、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權對甲方披露信息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乙方可對甲方擬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提出合理性懷疑,並對相關事項進行專項調查。

(五)甲方未能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以下措施:

1、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

2、暫停解除其股東股份的限售登記;

3、向協會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就擔任甲方公司股份報價轉讓的主辦報價券商事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試點辦法》、《推薦掛牌規則》、《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的規定,勤勉盡責地履行主辦報價券商職責,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依據《推薦掛牌規則》的規定,向協會推薦甲方股份掛牌報價並進行備案。

(三)對甲方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輔導,使其瞭解《試點辦法》及其他報價轉讓業務規則。

(四)代理甲方及時辦理新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凍結手續,辦理離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記公司股份的解凍手續。

(五)乙方及其專職信息披露人員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應及時書面通知丙方,並將主辦報價券商業務轉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其在本協議中對甲方的權利與義務全部轉移至丙方,由丙方擔任甲方的主辦報價券商。

第九條 丙方享有在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時承接其主辦報價券商業務的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做好業務轉移的準備工作;

(二)按照協會規定程序承接乙方主辦報價券商業務;

(三)完成業務轉移後,與甲方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作為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五章 費用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委託備案費( )元;

(二)乙方代收的備案費()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務費()元/年。

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為()。

第十一條 甲方股份終止掛牌報價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不予返還。

第六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丙方喪失報價轉讓業務資格的,甲方、乙方應協商選擇另一家報價券商,約定其為甲方的副主辦報價券商,重新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重新簽訂的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應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本協議依據《試點辦法》、《信息披露規則》等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簽訂,如因相關規則進行修訂或頒佈實施新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以修訂或新頒佈後的報價轉讓業務規則相關內容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協議自動解除:

(一)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決定不予備案的;

(二)甲方股份終止報價轉讓的。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其他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三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本協議項下產生的任何爭議,各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一)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丙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報北京市人民政府、協會各一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轉讓協議書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現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佔有、使用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 該房屋位於海安縣墩頭鎮白龍橋南東側四層北首第二套,建築面積近130平方米(包括卧室4間、客廳1間、衞生間1間、廚房1間、陽台1間)。按原狀交付,未曾裝修。

二、轉讓價格 :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6萬元整,大寫(人民幣)陸萬元整。

三、付款方式 :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人民幣)6萬元,大寫(人民幣)陸萬元整。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上述房屋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五、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甲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對該房屋不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否則一切後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除協議條款和法律規定以外,若變更或解除協議內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八、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存檔一份,協議書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協議書 篇3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共同出資,合夥經營。甲方出資額為幣______萬元,佔企業全部財產的 %。甲方願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幣___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佔“企業”的財產份額的 %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 (或現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

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_____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年月 日於深圳市

轉讓協議書 篇4

茲委託林xx負責收取本人房屋(XX名苑1號樓301室、409室、410室、509室,4號樓601室、602室、603室、604室及兩個車位)租金,將租金轉入以下開户行賬號內,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與貴公司無關,若有變動,本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貴公司,如果本人未及時通知貴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

特此申明!

户 名:林xx

賬 號:xxx

開户行:xxx

委託人:

年 月 日

轉讓協議書 篇5

轉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

受讓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職務: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註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佔 %股權。甲方願意將其佔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佔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合同書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佔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後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後(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雙方應於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轉讓協議書 篇6

甲方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張xx,主任。

乙方

為加大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力度,甲乙雙方就抵債房屋轉讓事宜,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根據人民法院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甲方依法取得原屬所有的位於xx縣的房屋一處,共層每層間,共計間。

二、為儘快處置變現抵債資產,甲方將上述抵債房屋轉讓給乙方。

三、轉讓財產的範圍,以人民法院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所列財產為準。

四、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五、轉讓價款,乙方在xx年xx月xx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轉讓價款後,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價款後5日內,將轉讓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轉讓房屋時,應同時向乙方交付人民法院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和甲方獲得的抵債房屋的產權登記證件及附屬資料。

八、轉讓房屋由乙方負責辦理過户手續,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業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均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辦理轉讓房屋過户手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債房屋產權發生糾紛致使乙方無法辦理過户手續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超過約定期限支付價款的,應按照未支付價款金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二、甲方超過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應按照收取價款金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xx縣農村信用聯社備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人民法院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2、轉讓房屋產權登記證書及附屬資料

甲方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xx年xx月xx日

轉讓協議書 篇7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 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轉讓門面

1.轉讓門面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已經過該門面所有權人表現同意。

2.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後,甲、該門面所有權人雙方之間原租賃協議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乙方與該門面所有權人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注:甲方保證:乙方能繼續享有甲方與該門面所有權人原協商的交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價格和方式,並繼續擁有承租權利與轉讓權。)

二、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1.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後歸乙方所有。轉讓門面租賃期屆滿後,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該門面所有權人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所有。

(注: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新籤租賃合同劃分。)

三、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1000 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並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四、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五、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

1.轉讓門面定於年 月 日正式交接。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範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牆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於使用。

2. 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後,甲、乙雙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該房屋所有權人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3.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約定交接條件為止。並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並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 元/天;超過7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2.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 元/天。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