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書信函

餐飲業合夥協議書範本

書信函1.94W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餐飲業合夥協議書範本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經多方合夥人共同協商,就經營餐飲店,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本着自

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健康、綠色、便宜的飲食。

第二條 合夥名稱:

經營地:116號—118號商場內負壹層BEF—E號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武俠文化餐飲、加盟

第四條 合夥期限:長期有效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拾陸萬元,佔總投資40% 的股份。 乙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佔總投資20%的股份。 丙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佔總投資20%的股份。 丁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佔總投資20%的股份。

2.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肆拾萬元。合夥期間多方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

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收回。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權債務承擔

多方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共同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外一方應當以各自的出資比例為據,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退夥

1.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經多方合夥人同意退夥;

②合夥人擅自退夥,作無償退夥處理,不做任何補償,不得動用任何共有財產和無形資產(包括註冊商標、營業執照等)。

2.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三) 出資的轉讓

不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財產。若合夥人擅自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財產,當作合夥人擅自退夥處理。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乙,丙,丁方負責合夥門店的進出貨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人

力資源管理。

2、 甲方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市場

開發、營銷策劃、人力資源管理及財務監管等。

3、 多方合夥人互相監督,重大事項多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否則當作合夥人擅自退夥處理。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否則當作合夥人擅自退夥處理。

第十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的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當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丁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餐飲業合夥協議書範本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館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餐飲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餐館,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餐館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館,範圍包括煙酒銷售。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館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 。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餐飲業合夥協議書範本 [篇3]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合作經營甲方承包的熙吾茶樓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本協議所稱的餐飲店,係指甲方依法承包的由各方合作經營的營業場所,該場所專業從事餐飲服務相關業務。

2、餐飲店的地址為蘭州永昌路匯勝購物六層,正式名稱為 ,負責人為甲方。

3、本協議所稱的合作經營,係指餐飲店由合作各方按約定承擔費用及經營責任,甲方作為負責人,全權負責管理工作,對外開展業務,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行為。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範圍、經營期限

1、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範圍包括煙酒銷售、牌等但不包括甲方自營的酒吧、咖啡等業務。

2、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餐飲店的所有投資及日常費用的開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資承擔。

1

2、各方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

甲方以承包的店面、店面字號使用權、設備及裝修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佔出資總額80%;店面字號的所有權歸屬於甲方,使用權歸屬於甲方及本餐飲店。

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500000.00元,佔出資總額10%;

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佔出資總額5%,另因丙方擁有餐飲業的相關專業知識,三方同意丙方勞務出資佔出資總額5%(該5%的份額只作盈餘分配依據,丙方退夥或轉讓出資時該份額不能作價),丙方合計佔出資總額10%;

3、各合作人的出資,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匯到甲方銀行卡上,甲方使用股份資金時,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四條 經營管理及人員管理

1、甲方方代表各方對餐飲店進行全方位的經營管理,其他各方有權對甲方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甲方經營。

2、甲方有權對餐飲店經營所需人員進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進行管理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 2

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在經營期限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資,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 3

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執行合作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合作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作人按出資比例進行承擔。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作人未經甲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

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由西固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甲方所在承包公司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時間: _年_月_日

餐飲業合夥協議書範本 [篇4]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酒吧,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酒吧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煙酒銷售、中西式簡餐、棋牌等。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