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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證承諾書

書信函1.61W

一、當事人需知

不公證承諾書

1、聲明(承諾)書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動中公開表示自願承擔某種義務的書面意思表示。

2、聲明(承諾)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承諾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聲明(承諾)行為的真實性的活動。聲明(承諾)書公證,公證機構只證明聲明(承諾)人的意思表示行為的真實性,而不是意思表示的內容的真實性。公證機構對聲明(承諾)書的內容一般不做調查,其法律責任由聲明(承諾)人自己負責。

3、聲明(承諾)書的法律特徵:(1)發表聲明(承諾)書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2、是單方法律行為;3、必須是本人為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4、聲明(承諾)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聲明(承諾)內容應當是聲明(承諾)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脅迫、欺騙等情況請告知公證員。聲明(承諾)人應當如實陳述本人的真實身份、真實目的及相關法律事項。

5、聲明(承諾)的法律後果:聲明(承諾)如果具有承擔義務的結果,一經作出,不能單方反悔。

二、常見聲明(承諾)書公證需提供的材料

(一)售房時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承諾書公證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當房產證上有未成年人(不滿18週歲)的名字,該房欲出售時,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發表承諾,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辦理該項公證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需出具該死者的死亡證明(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及生存一方的未再婚證明或再婚證明;

(2)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

(3)含有未成年人名字的房產證、土地證;

(4)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護照譯名聲明書公證

持有外國護照的當事人在國內買房時需使用中文名,當事人通過發表聲明的方式,聲明自己在國內使用的中文名。辦理該項公證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1)當事人的護照,如果以前聲明時所提供的護照已過期,憑新護照重新發表聲明時需提供以前的老護照(可提供複印件);

(2)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證處公開承諾書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切實提高為民服務水平,長島縣公證處現作出如下鄭重承諾:

1、公證執業服務社會,發揮公證證明、溝通、監督服務職能作用,為公證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2、依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公證事項。遵守法律,堅守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公證執業規範和執業紀律;

3、熱情接待當事人,免費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4、工作中對待當事人做到態度和藹、語言規範、熱情接待、有問必答、有難必幫。

5、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我處可根據當事人的需要提供上門服務和現場公證;

6、在雙休、節假日內,只要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事項,我處均為其及時辦理;

7、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合理收費,堅決杜絕“亂收費”的現象;

8、嚴格保守當事人祕密,任何人(法定人員除外)未經允許,不準查閲公證案卷;

9、認真接受當事人的批評、監督。

標籤:承諾書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