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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集合15篇

書信函1.01W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仲裁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仲裁協議書集合15篇

仲裁協議書1

仲裁字( )第___號

申訴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貫: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職業: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申訴方系企業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職務: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註明與申訴人的關係)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職業: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職業: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是申訴人近親屬的,註明與申訴人的關係)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工作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姓名並寫明某某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訴人: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貫: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訴方系企業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被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填寫項目與申訴人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相同)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和調解理由)。

經本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協議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____________

仲裁員:________________

仲裁員:________________

(獨任仲裁的寫:仲裁員)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協議書2

甲方:建築工程

住所: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_______建築工程項目經理

乙方:___機械總

住所:___市___區___街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____該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上述雙方當事人曾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綜合樓工程簽訂了《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現雙方一致確認凡因該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支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上述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如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簽訂地點為___省_市。

本協議自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築工程(加蓋公章)

委託代理人: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機械總(加蓋公章)

委託代理人: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協議書3

甲方:xx省xx市貿易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於xx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願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成。

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蓋章)

乙方:xx縣xx(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於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4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_____糾紛一案,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因萬_______申請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給甲方_元,雙方即達成和解了結此案。案件仲裁費由甲方承擔_元,由乙方承擔_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應於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提交____材料。甲方應於__年_月_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手續,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續後立即支付給甲方_元。

如乙方未按時提供相關_材料給甲方,則乙方應於__年_月_日前支付給甲方_元。

二、甲方同意隨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乙方完善應由甲方負責的__手續。

三、乙方於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餘的_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為申請人、乙方為被申請人根據本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不寫明仲裁事實和理由;

四、本調解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重慶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仲裁協議書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乙方於 年 月到甲方處工作,至 部門工作, 年離開工作崗位至今。

現由乙方提出,甲、方雙方本着自願的原則協商一致,同意從即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乙方須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關係轉移出甲方處,並辦理相關離

所手續。在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甲方為乙方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並根據乙方的'需要協助乙方向社保局申辦失業保險金待遇。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乙方支付 元后一個工作日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調解書的形

式予以確認。

甲乙雙方在履行完畢上述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後,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另一方有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勞動爭議仲裁委各保留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6

仲裁協議(範本)

仲裁協議(範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於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願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7

申訴人:馬xx,女,49歲,住址:市xx區xx街xx號

委託代理人:xxx,男,工作單位:市xx區司法局,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參加辯論,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市xx區國税局,住所地: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男,50歲,局長。

委託代理人:鄭xx,男,工作單位:市xx區國家税務局,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提供證據、參加辯論,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提起反訴。

案由:工資、補償金爭議

申訴人馬xx訴被申訴人市xx區國家税務局工資、補償金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訴人馬xx及其委託代理人xxx,被申訴方委託代理人鄭xx到庭。

經本委當庭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共計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限本調解書生效後五日內付清。

二、仲裁費400元,雙方各負擔50%。

本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員:劉xx

申訴方:馬xx xxx 被申訴方:鄭xx

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8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當事人:

仲裁協議書9

甲方:XX市XX區人民路XXX樓,

住址地:XX市XXXX二樓,負責人:XXX

代理人:玲X,湖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湯XX,男,1971年2月4日生,XX省XX市人,住XXXX市X縣XX鎮,駕駛證號碼:

代理人:曾XXX,湖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於20xx年12月23日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向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起訴甲方(案號:X勞仲(20xx)受字第X號),該案經甲、乙雙方自願,本着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聲明。

第二、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人民幣4368元(大寫:肆仟叁佰陸拾捌圓整),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中涉及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三、本協議為一次性了結性解決協議,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就雙方因存在勞動關係或勞動爭議而提出任何仲裁或訴訟(即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採取任何形式包括仲裁、訴訟、信訪、申訴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否則,主張方向另一方賠償1萬元人民幣)。

第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送交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備案。

第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0

仲裁協議書

一、本文書的製作要點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協議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3)提請仲裁的事項。

3.尾部

(1)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2)訂立仲裁協議日期。

4.製作仲裁補充協議書的要點是:(1)文書名稱;(2)補充協議由來;(3)補充內容;(4)當事人簽名、蓋章;(5)補充協議訂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1)

(2)

(3)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仲裁協議書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於××年××月簽訂××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故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縣××經貿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A 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

一、本文書的製作要點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提請仲裁的糾紛性質。

2.正文

(1)仲裁請求: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予以評斷、解決的具體事項。

(2)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住址: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來源、證據線索,證人的姓名、地址。

3.尾部

(1) 致送仲裁委員會名稱;(2)申請人簽名;(3)申請日期;(4)附項。

二、格式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案由:

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明材料 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

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仲裁反申請書

一、本文書的製作要點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2.正文: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 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 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經貿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總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反請求事項:

1.付清剩餘購物費××萬元;

2.補付貨物調價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市政府所下達《關於××年××的通知》;

2.××市××管理辦公室關於反申請人××的審核報告。

仲裁協議書11

甲方:

乙方: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加班、社保等所產生的勞動爭議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 元,其餘款項和權利乙方自願放棄,前述款項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給乙方,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項。

三、乙方確認:收到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後,雙方勞動爭議一次性了結,各類款項全部結清,無其它任何未了的`勞動爭議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瞭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無異議和不明確之處,願意按協議約定嚴格執行。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並指定_______律師、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託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託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瞭解有關情況並擬定有關甲方與_____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並完成甲方與_____的`仲裁活動。

三、委託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託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參加調解工作;

3.出庭參加仲裁;

4.查閲、複製並保留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材料。

5.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四、委託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仲裁協議書13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

乙方:

甲方詳細地址:

乙方詳細地址:

根據《合同法》和 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 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 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 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 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 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代表人: (簽章)

開户銀行: 賬號:

仲裁協議書14

申請人:___,男,漢族,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省___縣___鎮___村___號,系死者___之子。

被申請人: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___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___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___於______年7月3日在___省___市___路___鎮___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

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___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___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

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被申請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協議書15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願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但其與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區別。仲裁協議具有以下特徵:

1.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願的體現。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授權仲裁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並得到公正裁決為目的。

2.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這使得作為契約表現形式之一的仲裁協議與其他的契約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在一般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由於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導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對等的,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是其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標,即當發生特定的糾紛後,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同一的,這主要表現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

3.仲裁協議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第二,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對於諸如人身權等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即使發生了爭議或當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訂立仲裁協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第三,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繫。

4.仲裁協議具有廣泛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表現為:仲裁協議約束着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協議仲裁的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約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當事人已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事項;仲裁協議約束着仲裁庭,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行使仲裁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仲裁協議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為訂立於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於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

訂立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於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於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於仲裁協議書並非屬於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由於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之間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並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於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在這種仲裁協議的類型中,還存在着通過援引其他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覆。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於雙邊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予仲裁方式解決,並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願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三、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作為仲裁的依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已成為世界上普遍認可的仲裁原則。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主觀意願,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衝突時,可以以此作為仲裁的依據。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願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韻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願,而不是在外界影一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範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速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於仲裁立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於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於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範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於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儘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範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範圍加以約定。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於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於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既可以約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約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範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並限定仲裁的範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範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確認機構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覆》中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

終止仲裁。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時,仲裁委員會是否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成為關鍵,如果仲裁委員會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無權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仲裁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

4.《仲裁法解釋》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了補充,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並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後,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也稱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離性。它是指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儘管仲裁條款依附於主合同,但其效力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分離而獨立,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銷而失效,仲裁機構仍然可以依照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在該仲裁條款所確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範圍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法解釋》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未成立、成立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時仲裁協議效力不受影響;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併、分立後,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有效,屬於自然人的,死亡後,仲裁協議對其繼承人有效;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原則上對受讓人有效,但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除外。仲裁條款之所以具有獨立性,是由於仲裁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在一項合同中,主合同是關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對這一些條款的違反,權利方將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處於附屬地位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關於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主合同發生爭議,將只能根據程序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解決。換句話説,如果當事人之間未因主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條款就不會發生效力。同時,對仲裁條款的違反,也不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直接導致對仲裁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範。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範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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