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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書信函1.56W

本保證金作為 河南泰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投標人名稱)就 平輿縣陽城等四個鄉鎮土地整治項目(二期)工程施工 項目(招標編號:2015-gc-g-026)所簽定合同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額 中標金額的10% 。

合同履約保證金承諾書

1、承包人保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履約保證金將在工程竣工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並簽署書面合格報告後的三十(30)日內,其餘額退回給承包人,不計利息。

2、履約保證金應為轉賬或現金。

3、如果此時存在合同爭端並且未能解決,那麼履約保證金有效期應延長到上述爭端最終解決且理賠完畢後終止。

4、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更換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假如更換未經批准,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更換項目經理扣除10000元違約金。更換技術負責人扣除5000元違約金。

投標人名稱(承包人): (單位公章)

銀行賬號:

開户行地址:

開户行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 籤 字 ) 年 月 日

談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

保證金按在不同合同中的約定分類有有訂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解約保證金。如果在租憑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本文談的也是租憑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

我國合同法、民事中的保證金具有懲罰性及賠償性又重性,即沒有損失時具有懲罰性,有損失時具有賠償性,但以損失賠償性為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租憑合同工中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的保證金及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是否保證金與違約金同時並用呢,本人認為要區別不同的情況看待:

一、沒有損失的違約

沒有損失的違約不能並用,因保證金立法的原則以損失賠償為主、非損失賠償為輔,故沒有損失時如並用,不僅與保證金立法的原則相悖,同時也對違約人的不公,產生了雙違約金。

二、有損失的違約

(一)保證金能彌補損失的

保證金能彌補損失的不能並用,理由與沒有損失的違約相同。

(二)保證金不能彌補損失的`

保證金不能彌補損失了,應賠償不足彌補的損失部分,此情況彷彿是雙賠償,但其有上限,即以彌補保證金不足的部份。

三、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可能產生以下實際損失: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費損失

一般情況下,承租方單方解除合同後,出租方不可能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這期間,房屋無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費損失。

(二)、房屋中介費用

基於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出租人尋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過委託房產中介機構進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間成功,房產中介會收取一定數額的報酬,該報酬應計入其尋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內。當然若出租人不採用委託房產中介的方式,則房產中介費用可不予考慮。

(三)、新租賃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況下,商鋪的出租人都會對新的承租人給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收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於合同約定和商業慣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賃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規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損失也是會被認定為實際損失的。

(四)、新舊租賃合同租金的差價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尋找下一承租人,前後兩個租賃合同的租金可能並不相同。如果後一租賃合同租金高於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不存在損失一説。如果後一租賃合同的租金低於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兩次租賃合同的租金差價可能會被視為出租人依據前一租賃合同可獲期待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由前一承租人承擔。由於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爭議,出租方與承租方各執一詞,最終的結果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