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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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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當事人在簽訂了離婚協議後,為了避免日後再有爭議,會選擇進行公證。那麼,離婚協議公證有什麼意義,應如何公證呢?接下來由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協議書公證嗎

一、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進行的離婚協議公證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公證也不能使離婚協議書生效;而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相當於給離婚協議書上了雙保險,更增加了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離婚協議書更易於履行。

可見,離婚協議公證並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關係解除的必備要件。

二、離婚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户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綜上,離婚協議公證應當提交相應材料,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不過,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婚姻關係宣告解除。而公證並不是婚姻關係解除的必備條件。公證的好處是可能在日後法院審理案件中,給法官更大的參考傾向。也就是説,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這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

離婚協議書公證嗎 [篇2]

申請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省×××縣××鄉××××××宿舍,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省×××縣××鄉××××宿舍,公民身份號碼:522226198110234823。

公證事項:離婚協議

當事人雙方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向本處申請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經查,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了前面的《離婚協議書》。雙方在訂立協議書時均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訂立離婚協議書的意思表示真實。

依據上述事實,茲證明×××與×××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來到本公證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協議書上雙方的簽名、捺印均屬實。

貴州省印江縣公證處

公證員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離婚協議書公證嗎 [篇3]

本公證處提醒您:

本告知載明瞭您所申辦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及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請務必仔細閲讀或/請公證員向您宣讀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處,務請向公證員垂詢

一、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的身軀,對擬登記離婚(或擬通過判決/調解離

婚)的男女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債權債務的處分等事宜達成之相關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

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三、當事訂立離婚協議,不得已逃避債務為目的。

四、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

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因此不論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成年子女歸誰撫養,另一方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權利,並且要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其中所稱“一

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六、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隔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七、對於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①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劵以及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②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③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④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分割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等,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處理。

八、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

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務,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

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布恩那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本人已詳細閲讀/(或由公證員向本人宣讀)並完全理解上述公證告知的全部內容】

男方(簽署): 女方(簽署):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