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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的期末考試題

校園3.02W

一、單項選擇題

關於合同法的期末考試題

1.我國合同法調整的關係有(D.財產關係。

2.下列合同中,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的是(A.技術轉讓合同 3.我國《合同法》規定屬於實踐合同的有(C.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關係的協議。D.民事權利義務。

5.採取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若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 C.非格式條款。

6.下列合同中,屬於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屬於單務合同的是( )。A.贈與合同。

8.合同的訂立必須要經過( )兩個法定階段 C.要約和承諾。

9.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即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B.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襯衫,每12件裝一個箱,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電報訂購1200件,甲公司回電告知單價,並説有充足現貨,一個月內保證可以到貨。乙公司覆電:“此價格可以,但請將12件裝一紙箱的包裝改為10件一箱的包裝。”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電報後沒有回電。 一個月後,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貨,甲公司説,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沒有成立,故他們沒有任何責任。綜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確的是( D.只要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雙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籤了字,但都未蓋合同公章,不久甲方開始分批交貨,乙方收貨後付款。後因貨物質量問題訴至法院,該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還。

12.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是(B.合同承諾生效地。

13.甲學校與乙公司訂立了聯營合同,甲以營業用房投資,乙以貨幣投資,但約定甲不參加經營,不承擔風險,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資金的20%,該聯營合同()。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對確認書的要求是,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15.孫某13歲,是個業餘小提琴手,欲在音樂廳舉辦個人音樂會,音樂廳與其達成協議有償演出,該協議(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時,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為( C.收件人的主營業地。

17.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 A.有效成立

18.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A.債務人承擔。

19.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情況之一,是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B.1年。

20.合同的變更,僅僅涉及( B.內容的局部變更 21.合同的轉讓就是合同的( A.主體的變更。

22.我國對合同權利轉讓採取的標準是() C.通知主義 23.當事人()是合同正常變更的唯一條件C.協商一致。

24.所謂合同的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作為該合同基礎的事由,()發生了並非當初所能預料的變化,此時,如果依然堅持原來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產生不公平的結果。D.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 25.合同的變更(B.不存在朔及力的問題。

26.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變更過程中使一方當事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或者依約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故(D.合同中原來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當然繼續有效

27.違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A.合同

28.違約行為是當事人(B.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29.違約責任的確定是指當事人(B.表示要承擔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採取積極措施補救合同損失和應對方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30.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 D.嚴格責任原則

3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C.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32.當事人如果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B.單方面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

33.合同無效後,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C.有效

3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1年的性質為()。 B.除斥期間

3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於()B.為效力未定合同 36.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負擔。A.履行義務的一方 37.中國甲企業與美國乙企業訂立一份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合同中未規定應適用的法律。現雙方因轉讓費支付問題發生爭議,乙企業在北京起訴甲企業,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應適用的法律是()。 D.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對合同所作的解釋是()。B.有權解釋

39.買賣合同與易貨交易合同的區別點是() B.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B.僅限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可以抵押的財產有(B.依法可以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2.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B.5年

4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B.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4.承攬合同成立後,定作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45.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任務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權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築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須是書面的

47.貨運合同的貨物( C.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屬性或者合理的損耗減少的,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48.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A.研究開發人所有

49.保管合同自()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C.保管物交付 50.行紀人依行紀合同從事行紀業務時可能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在該買賣合同關係中,行紀人屬於 A當事人

二、多項選擇題

1.應辦理登記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質押合同 D.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屬於諾成合同的是(A.買賣合同B.借用合同 C.贈與合同D.租賃合同

3.要約可以撤回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 B.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處

4.下列合同中,可撤銷的情形是(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B.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審批機構審批方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E.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合同

6.某外貿土產進出口公司,擬向一個外商出口一批土特產品。雙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規格、質量、價格、數量、包裝、交貨日期及違約責任等通過電報往來進行磋商。雙方就上述內容均達成了協議。此後,由於國內貨源緊張,無法供貨,中方就沒有組織貨源。外方指責中方違約,訴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的約定,償付外方違約金若干美元。中方則辯稱,我們與外方沒有最後簽訂書面合同,所以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成立。綜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確的有(A.當事人通過信件、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文書往來訂立合同之後,記載有合同內容並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信件以及數據電文,也被法律視為合同的書面形式。 D.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雙方之間的電報往來能夠充分反映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實,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下列情況,屬無效合同的有(C.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D.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8.下列行為中為可撤銷的有(A.惡意無償行為B.善意無償行為 C.惡意有償行為

9.具備以下哪些條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內容違法 C.意思表示不一致 E.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

10.合同的履行原則為(A.全面履行原則C.協助履行原則D.經濟合理原則

11.合同終止的原因中必然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有(A.清償B.提存C.抵銷D.免除 E.混同

12.我國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有B.賠償損失D.繼續履行合同 E.採取補救措施

1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合同條款中設定的下列條款無效(A.免除自己的責任B.加重對方責任C.排除對方主要權利D.有利於自己的解釋 14.買賣合同的特徵有A.它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B.它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C.它是雙務有償合同 D.它是諾成合同E.在一般情況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5.從世界各國的規定看,特種買賣主要包括(A.買回B.試驗買賣 C房屋買賣D易貨交易 E.招標投標買賣

16.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A.供用電合同屬於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B.供用電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C.供用電合同多為標準合同 E.供用電合同要受計劃的控制

17.不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有(C.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D.具有道德

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E.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不得抵押的財產有(A.土地所有權C.宅基地土地使用權D.某大學校舍 E.夫妻離婚涉及有爭議的財產

19.在權利質押中可以質押的權利有A.匯票B.存款單C.著作權中的財產權D.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

20.貨運合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有(A.可以是託運人 B.在知道貨物運輸到達後,應當及時提貨 D.在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 21.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A.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B.屬於雙務合同C.為有償合同D.為諾成合同 E.為要式合同 22.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A.是轉讓財產的合同 B.其標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C.是雙務、有償合同 D.是諾成合同 E.具有非永續性

23.承攬合同的種類有(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D.複製合同E.檢驗合同

24.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有(A.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並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民事主體 B.其保管的對象是動產 D.為諾成、雙務合同 E.為有償、不要式合同

25.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A.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D.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有什麼特點?

答:1.從實際出發,總結與借鑑吸收相結合。2.充分體現鼓勵交易與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現力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時代特色4.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互兼顧。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與類型得到了全面規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學嚴謹,各種新制度構築完備。7.立法技術不斷提高,立法語音日趨規範。 簡述我國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意義? 答:1.凝固和體現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體規範的總的指導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為準則,確立了一般性的行為模式。4.是實施法律的根本依據。

簡述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答:1.義務內容不同;2.主題要求不同;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簡述區分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義?

答:區分這兩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與明瞭格式合同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否則導致無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內容則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並可根據情況約定變更。正因為如此,法律通常要對格式合同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目的在於儘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證處在弱勢的相對人利益受到切實保障,我國新頒佈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中就有關於格式合同的專門規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慮並給了當事人雙方合意自治權,無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濟。 簡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答:(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一方事先決定性。(3)合同條款的非協商性。(4)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簽訂的快捷性與經濟性。 簡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1.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七、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答: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2.國家主動干預的程度不同。 3.對能否使用合同解釋的方法態度不同。 簡述要約的構成要件?

答: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反映其訂立合同的基本意圖3.要約須是要約人向其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的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簡述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別?

答: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着嚴格的限定。 簡述承諾的構成要件?

答: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5.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簡述強制締約的特點?

答:1.強制締約依然採取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來進行,只不過一方當事人負有必須承諾的法定義務罷了。2.在強制締約中,合同的內容,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即依該標準來確定。3.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沉默,通常即理解為默示承諾。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特徵以及類型? 答:法律特徵: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的過程中。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3.違反先契約義務的行為造成了對方的損失4.違反先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的過錯 類型: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係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的一般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那幾點?

答: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約定的義務;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

簡述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

答: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期限要件:

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

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附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必須是當事人約

定的事實。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哪些情況下合同無效? 答:(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簡述構成欺詐的要件?

答:構成以欺詐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①須有欺詐行為,包括陳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

②須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是指虛構事實的故意和隱瞞事實的故意。

③須相對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而這種錯誤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繫。④須受欺詐人基於錯誤而與欺詐人訂立合同。 簡述先履行抗辯權的使用條件

答: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簡述代為權的使用條件和代位權行使的主要內容 答: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債務人已經履行遲延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主要內容:

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十、簡述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和對外效力的主要內容 答:1.合同權利讓與的內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於受讓人;②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告知的義務;③讓與人對讓與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權利讓與的對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債務人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②債務人對原合同權利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③債務人可以主張以其合同權利與讓與的合同權利抵銷 二十一、簡述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 答: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二十二、簡述法定解除權行使的條件和行使方式 答: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絕履行;3.履行遲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條做了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十三、簡述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定抵銷的要件 答:提存的適用條件:

提存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或者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標的。 法定抵銷的要件: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 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 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

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定可以抵銷。 二十四、簡述違約責任的內容。

答:1.繼續履行合同;2.採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 二十五、簡述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答:1.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3.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十六、簡述買賣合同的特徵及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答:買賣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徵:(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3)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5)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以上兩條規定囊括了買賣合同的內容。 二十七、簡述供用電合同的法律特徵 答: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供用電合同屬於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2)供用電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3)供用電合同多為標準合同;(4)供用電合同要受計劃的控制。 二十八、贈與合同有哪些特徵 答:贈與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贈與合同是無償、單務合同。(3)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這種諾成是效力極弱的諾成

二十九、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的限制有哪些? 答: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僅限於一般的贈與合同2.撤銷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作出

三十、贈與合同受贈人有哪些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答: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 三十一、簡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答: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 三十二、抵押擔保中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答:1.土地使用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十三、簡述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 答:(1)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②租賃合同是承租人須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④租賃合同是以有體、特定的非消費物為標的的合同。⑤租賃合同終止後承租人須返還原物。⑥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2)房屋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徵:①房屋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②房屋租賃合同只轉移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房屋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③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動產,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賃是屬於對特定物的持續性行為。⑤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三十四、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徵? 答: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出租人須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標的物。(2)出賣人須將出租人購買的標的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但該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對租賃權享有選擇權

三十五、簡述承攬合同和運輸合同的特徵

答: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性合同外,具有以下特徵:(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攬合同的履行需雙方的協作。 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有:(1)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2)運輸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並多為諾成性合同. 三十六、簡述技術諮詢合同的特徵

答:1.技術諮詢是一種特殊的技術服務活動;2.技術諮詢的範圍特定;3.合同履行結果對委託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確定性;4.技術諮詢合同有其特殊的風險責任承擔原則。

三十七、簡述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特徵

答:保管合同特徵:1.保管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2.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為日常生活用品;3.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4.保管合同即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倉儲合同特徵:1.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2.倉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種類物;3.倉儲物為大宗生產資料、貨物等動產;4.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三十八、簡述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的特徵

答:委託合同特徵:1.合同的性質是提供服務;2.諾成、非要式性;3.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5.委託事項的範圍由委託人確定;6.委託人即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合同特徵:1.行紀合同的性質也是提供服務;2.行紀合同調整範圍的限定性;3.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貿易活動。

居間合同特徵:1.居間人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2.居間人居介紹人地位;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非要式性;4.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

三十九、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有哪些基本內容?

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了經常使用和反覆使用而事先擬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現成的合同條款。它只反映了擬定格式合同格式條款單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之打交道的相對人對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絕接受的選擇,不能就合同的條款或者字句的內容提出來協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權利。因此,《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由此可看出對格式條款有三種解釋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所謂通常理解是指無須提供證明、説明或者其他資料就能理解的問題。②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由於格式條款是其擬定的,已經充分表達了他的真實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實意思還不一定全部表達了,所以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法律應當支持接受格式條款方的解釋。③如果一個合同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的,在發生爭議時,應當以非格式條款確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四十、簡述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答:1.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2)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3)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2.主觀要件:(1)債務人的惡意;(2)受益人的惡意

四十一、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徵 答:(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都來源於法律的規定。(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4)代位權並非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其在債務人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以為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行使。 四十二、為什麼設立不安抗辯權制度?

答:不安抗辯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避免因情況變化而導致應先履行一

方遭受損害。不安抗辯權時法律規定的保護手段,在對方於締約後出現財產狀況明顯惡化等情況,可能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法律賦予先給付一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以維護公平。 四十三、哪些情況下合同可以被撤銷?

答: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2.乘人之危訂立合同;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4.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法律管轄競合的含義: 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本着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範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係時,《合同法》暫居幕後,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

名詞解釋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3.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是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6.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8.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9.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10.強制締約:是指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

11.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1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3.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15.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適、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1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18.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1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名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20.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1.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2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3.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4.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受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25.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26.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或其基本原則

簡述合同權利讓與構成要件?

答:1、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2、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3、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克讓與性。4、債權人需通知債務人 3.簡述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答:1.義務內容不同2.主體要求不同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轉讓行為 12.簡述合同條款的種類。

答:1.提示性的合同條款2.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普通條款

27.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係的新的當事人。

28.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29.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失的權利。

30.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31.提存: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32.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33.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失的意思表示。

34.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失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35.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6.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37.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由於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制度。

39.侵權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

40.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1.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關係,本着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發規範可以調整合同法律關係時,《合同法》暫居幕後,讓其他的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或其基本原則。

42.合同解釋: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

4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44.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45.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

46.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47.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並支付價款的合同。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供水人,使用水並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 49.供用氣合同: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50.供用熱力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協議。

51.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5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5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54.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5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在被擔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是抵押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自己依法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履行借款合同的擔保。

58.租賃合同:就是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

59.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60.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1.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62.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

6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64.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65.技術轉讓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66.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67.技術諮詢合同: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68.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69.保管合同:也叫寄託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支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70.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71.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72.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73.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74.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統性和科學性、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

75.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76.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需要採取法律規定的某種形式,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的形式。

77.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8.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繡,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79.承諾適格: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期內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一種法律地位。

80.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出的承諾。

81.主給付義務:簡稱為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必備的固有義務,即其可以決定合同類型的那樣基本義務。

82.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83.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84.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85.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

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86.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在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限內只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只是相對人的合同權利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由此也可能造成相對人的其他損失,為了支持實現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彌補損失,違約方應當就未完全履約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7.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88.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89.標的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90.借款合同的質押擔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償。

91.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屋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92.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原《經濟合同法》稱之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93.客運合同: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 94. 貨運合同: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

1.試述合同的法律特徵

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及多方行為。所謂單方行為,指僅由一個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雙方行為,指由二個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多方行為,指由二個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或稱共同行為。合同是基於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雙方間成立的合同為雙方行為,即雙方合同,多方間成立的合同為多方行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意味着合同是在雙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條件下成立。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或者説,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真實的意思產生於當事人的自由和自願,因此當事人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才能使其意思表達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願,也就沒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詐、協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屬於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

(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合同以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產生、變更或者終止一定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謂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係,設定某種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關係在內容、當事人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消滅原法律關係。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都是民事性質的,非民事性質的行政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不屬民事合同的內容。同時,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如婚姻、收養、監護等,也不由合同法調整,民事合同的內容實際就是民事財產關係中的債權債務關係。 2.試述合同法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的內容

(1)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意味着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相對方。

我國民法的平等原則具體表現為: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國,參與民事關係的有各種類型的法人、自然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無論是何種主體,在參與民事關係時都要適用民法的規定,不允許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平等協商。合同法中所講的平等原則,主要的意思即在於此。任何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係,無論其性質,都不能凌架於他人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而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去設定、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2)自願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並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