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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國小消防安全知識網絡競賽試題「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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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公安部發出通知,將每年的11月9日定為“119消防宣傳日”,為增強廣大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2016中國小消防安全知識網絡競賽試題【簡答題】,供參考練習,歡迎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中國小消防安全知識網絡競賽試題「簡答題」

1、消防工作方針、原則上什麼?

答:消防工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羣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消防法》第五條的內容?

答: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消防法》第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 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 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第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准;未經核准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規定》第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成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

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6、《規定》第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法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7、《規定》第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8、《規定》第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規定》第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佈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10、《規定》第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11、《規定》第二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 佔用疏散通道;

(2)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遮擋、覆蓋;

(4)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12、《規定》第二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放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即使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即使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3、《規定》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14、《規定》第二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對滅火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15、《規定》第三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使用的;

(4) 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 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脱崗的;

(7)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16、《規定》第三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改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17、《規定》第三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18、《規定》第三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對於涉及城市規劃佈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的政府報告。

19、《規定》第三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20、《規定》第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21、《規定》第四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22、《規定》第四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3)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

(5)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8)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3、《規定》第四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2)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3)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4)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5)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6)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8) 火災情況記錄;

(9)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2)、(3)、(4)、(5)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6)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24、《規定》第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25、《規定》第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易爆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26、《規定》第二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27、《規定》第三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28、《規定》第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暢通;

(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 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

29、《規定》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30、《規定》第二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 防火巡查情況;

(11) 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31《規定》第三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 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的第3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32、《條例》第二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藉口忽視人身安全。

33、《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的只要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工作負責。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衞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衞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衞人員。

治安保衞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衞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衞人員,並將治安保衞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34、《條例》第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內部治安保衞工作的要求是:

(1) 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2) 單位範圍內的治安保衞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3) 單位範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35、《條例》第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門衞、值班巡查制度;

(2) 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 現金、票據、印鑑、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4) 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6) 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7) 治安保衞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8) 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炸藥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9) 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衞制度。

單位制度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36、《條例》第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機構、治安保衞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2) 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3) 在單位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的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4) 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5) 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37、《條例》第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治安保衞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

38、《條例》第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答: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責任。

39、《條例》第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答:治安保衞重點單位應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

40、靜電放電引起着火的條件?

答:靜電電暈放電和火花放電都可能引起着火。但引起着火的必要條件是:

(1) 必須有可燃物和助燃物或爆炸性混合物;

(2) 必須具備電暈和火花放電的條件;

(3) 電暈或火花放電的能量必須等於或大於可燃物的最小點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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