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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煤礦安全規程》知識競賽試題

校園1.74W

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幫助大家熟悉新版的《煤礦安全規程》,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煤礦安全規程》競賽試題如下:

2017年《煤礦安全規程》知識競賽試題

一、總則

1.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 與 ,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 等,制定《煤礦安全規程》。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 和 活動,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

3.煤炭生產實行 制度。未取得 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4.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 責任制。

5.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等。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 和 。

6.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 與 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7.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 、 使用。

8.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 ,撤離至 ;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 。

9.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 和 ,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 ,方可上崗作業。

10.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 。未取得 的,不得使用。

1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 ,取得 。

1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 和可能產生 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13.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 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4.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 和 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5.煤礦必須建立 制度和 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 、 和 ,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16.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 、 、 和 正常運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 。

17.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 ,儲備 並定期檢查補充。

18.礦井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註 、煤柱、井筒、巷道、 、 等,情況不清的應 。

二、礦井建設

19.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 和 。

20.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 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 承攬項目。

21.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 。礦井建設開工前,首採區突出煤層應開始 煤層瓦斯。

22.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 管理職責。

23.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 學習。

24.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巖層內至少 。

25.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 ,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6.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設置保護盤,並滿足 要求。

27.立井井筒穿過 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施工時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28.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第一個凍結孔應 ,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29.開鑿凍結段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 ,並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30.凍結深度小於300m時,在永久井壁 後方可停止凍結。

31.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採用雙層或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 。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温度應不低於 ℃,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32.凍結井筒在 井壁嚴禁預留或後鑿樑窩。

33.採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 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34. 或 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35.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 或輸送深度大於 m時,嚴禁採用溜灰管輸送。

36.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制定防止 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37.傘鑽 必須由專人負責。

38.傘鑽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 ,通過各施工時必須減速並由專人監視。

39.傘鑽支撐完成前不得脱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置 。

40.使用抓巖機時,抓巖機應與吊盤可靠連接,並設置 。

41.使用抓巖機時,抓巖機 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42.使用抓巖機時,抓矸完畢必須將抓鬥收攏並 。

43.耙裝機作業時必須 照明。

44.兩台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明確各自的 ,並設 。

45.使用挖掘機下坡運行時必須使用 ,嚴禁脱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 。

46.使用挖掘機作業範圍內必須有 。

47.使用鑿巖台車、模板台車時,必須制定 。

48.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 , 兩側必須密閉,並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誌。

49.井塔施工時,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 。

50.井塔施工時,採用扒杆起立井架扒杆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 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51.井塔施工時,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進行 。

52.井塔施工時,吊耳必須進行 ,且不得橫向使用。

53.井筒未 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54.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於迴風狀態時,嚴禁 安裝施工。

55. 的銷軸在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56.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 。

57.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 ,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58.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的情況下,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台佈置前必須對 進行驗算。

59.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 系統

60.立井鑿井期間採用吊桶升降人員,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應不小於 m2,嚴禁超員。

三、開採

61.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 m。

62.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 m。

63.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個。

64.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 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於 m。

65.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採(盤)區都必須至少有 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 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採(盤) 區嚴禁回採。

66.採(盤)區結束後、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 ,加強通風、 、 、防火管理。

67.新建、擴建礦井的迴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 。

68.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於 時,必須設置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台階或者梯道。

69.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 。

70.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71.一個採(盤)區內同一煤層的雙翼開採或者多煤層開採的,該採(盤)區最多隻能佈置 採煤工作面和 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72.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 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 ,一個通到 。

73.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段巷道高度不得低於 ,其他採煤工作面超前支護段巷道高度不得低於 。

74.採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 的規定。

75.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 。

76.採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 。

77.為了使頂板在工作面後方斷裂的同時不使冒落後的矸石進入工作面,需增設 。

78.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 。

79.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工作面 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80.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採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 。

81.啟動採煤機前,必須先巡視採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 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82.採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採煤機 並斷開其 ,斷開採煤機 ,打開截割部 。

83.工作面傾角在 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84.使用有鏈牽引採煤機時,必須經常檢查 及其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採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 。

85.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掘進作業時,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 (連續採煤機除外)。

86.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掘進作業,司機離開操作枱時,必須 。

87.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 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 。

88.刮板輸送機嚴禁 。

89.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 。

90.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 標明,歸檔備查。

91.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准在通過 或者 時打開。

四、通風、瓦斯、煤塵爆炸防治,防滅火和防突

92.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 ,應當進行1次煤塵 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 監察機構。

93.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煤塵爆炸性鑑定結果採取相應的 。

94.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 材料建築。

95.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 中,並裝備消防車輛。

96.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當在 中確定。

97.新設計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 監察機構。

98.集中運輸大巷和總迴風巷佈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 或者砌碹,碹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 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99.在灌漿區下部進行 前,必須查明 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採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 下部進行採掘作業。

100.當採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構築 ,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101.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按 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102.電氣設備着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 ;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 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03.煤礦必須繪製火區 關係圖,註明所有火區和 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 。

104.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 以及其他所有 突出煤層的作業。

105.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 必須設置在礦調度室,全面反映監控信息。礦調度室必須24小時有 值班。

106.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應設置 傳感器。

107.突出煤層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和掘進巷道迴風流中必須設置 傳感器。

108.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純度不低於 的甲烷標準氣體做原料氣。配製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當小於 %。

109.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可採煤層的 、 和 等參數。

110.開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建立 系統或 系統。

111.乾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 、 、和 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

112.抽採的瓦斯濃度低於 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

113.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 範圍內,禁止 和 。

114.地面泵房必須用 建築,並必須有 。

115.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 。

116.瓦斯抽放地面泵房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 ,並用 保護。

117.開採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 。

118.瓦斯抽採泵站的抽採泵吸入管路中應當設置 、 和 。

119.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 和 。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 。

120.有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 倍。

12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 、 、 、 、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122.有效保護範圍的劃定及有關參數應當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採的保護層採煤工作面,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 倍,並不得小於 m。

123.井巷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 、 、 ,制定 等措施。

124.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 。 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 、工作面開採順序、 、 、支護形式、 、 、防衝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125.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 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 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採取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126.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 、 、 、 及開採保護層等區域防衝措施。

127.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 、 等設備應當放置在 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設備、管線、物品等應當採取固定措施,管路應當吊掛在巷道 以下。

128.每 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報 和 。

129.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 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130.嚴禁在 或者 的區域內作業。

131.乾式抽採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 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抽採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當超過泵房房頂 。

132.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 和 ,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133.礦井應當每 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134.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 。

135.檢查電雷*的工作,必須在爆炸物品貯存硐室外設有 的專用房間或者硐室內進行。

136.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採用 或者 的硐室式。

137.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 天的炸藥需要量和 天的電雷*需要量。

138.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 和爆炸物品 。

139.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

140.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14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 擔任。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和 制度,並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142.不得使用 或者 的爆炸物品。

143.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 的煤礦許用炸藥。

144.在採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 、煤礦 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

145.在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 ,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46.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受 ,折斷電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147.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 。

148.爆破前,必須加強對 、液壓支架和 等的保護。

149.嚴禁採用 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150.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 範圍內,嚴禁爆破。

151.爆破後,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 、 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

152.處理卡在溜煤 眼中的煤、矸時,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個煤礦許用電雷*,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 。

153.井下爆破必須使用 。

154.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採用 。

155.爆破母線連接 、檢查線路和 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56.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 以外的安全地點。

157.炮眼説明表必須説明炮眼的 、深度、 ,使用 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158.爆炸物品倉庫,雷*發放桌面及導通桌面必須鋪有可 的軟質墊層。

159.井下爆炸物品庫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 天的炸藥需要量和 天的電雷*需要量。

五、地質保障和防治水

160.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 m,且不得佈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 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161.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 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採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162.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 編制 。

163.生產礦井應當每 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類型劃分時,應當在 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164.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 ,由 和 施工。

165.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 的措施。

166.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 ,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167.防治水工作應當採取 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168.礦井應當對主要含水層進行長期 、 動態觀測,設置礦井和各出水點湧水量觀測點,建立湧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台賬,並開展水位動態預測分析工作。

169.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 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170.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 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171.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面積水與洪水情況、 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範圍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採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鑽孔和巖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172.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 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173.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範圍、底板標高、積水量、 和 等。

174.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水淹區域應當標出 、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175.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温、 、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176.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 ,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77.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 措施。

178.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 、 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179.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 。

六、運輸、提升、電氣

180.同一水平行駛5台及以上機車時,應設置機車運輸 系統。

181.新投用機車應測定 ,之後每年測定1次。

182.兩列運送人員的列車在車場會車時, 車輛應停止運行,讓 車輛先行。

183.罐籠和箕斗的 ,應在井口公佈。

184.在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專為升降物料用鋼絲繩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

185.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 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186.各種提升裝置的捲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在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 。

187.提升機機械制動裝置制動閘空動時間:盤式制動裝置,不得超過 。

188.空氣壓縮機站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 。

189. 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190.向局部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電所應採用 運行方式。

191.實現地面集中監控並有 的變電所可不設專人值班。

192. 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採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制。

193.井下配電網路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 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

194.礦燈應使用 電池,並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採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具有防過充電、過放電功能。

195.井下由採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者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具有短路、 和漏電保護。

196.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 m以上的距離。

197.採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人員乘坐間距不得小於 m。

198.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均必須前有照明,後有 。

199.採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設置 ,並應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200.電壓在 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鉛皮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20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 保護。

202.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採用截面不小於 耐腐蝕鐵線。

203.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1次。

204.採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裝設防打滑、 、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温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205.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 信號。

206.採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 的長度。

207.架空乘人裝置乘坐間距不應小於牽引鋼絲繩 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於6m。

208.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檢驗合格的 。

209.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塗、浸專用的鋼絲繩 。

210.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 的裝置。

211.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 不得小於 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 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212.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在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 。

213.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在使用採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當保持 。

214.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 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性能檢驗,以後每 檢驗1次。

215.硐室必須裝設向 開的防火鐵門。

216.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 保護,並 。

217.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 ,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 、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218. 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

219.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 、 ,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七、職業健康

220.煤礦企業必須加強 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 生產與 責任制。

221.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 工作,配備人員及裝備。

222.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23.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 、 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 義務,從業人員有權瞭解並提出建議。

224.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 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

八、應急救援

225.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採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 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226. 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227.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應急按 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

228.礦井應當設置井下 ,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229.煤礦企業應當建立 台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制度。

230.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 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更多煤礦安全知識相關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