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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材料

校園3.08W

安全生產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也有很多需要學習的知識。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安全生產知識資料的內容,歡迎閲讀與借鑑!

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材料

一、基礎知識

1、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研製、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質量檢驗)單位必須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執行。

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客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要發給勞動者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屬勞動保護的(輔助措施)。

發放員工個人防護用品應該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不同個人防護用品。

個人防護用品可按防護部位分為防護頭、面、眼、(呼吸道)、耳、手、腳、(身軀)等8類。

2、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是: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失效的程度,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範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檢測部門認可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説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對特殊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保證質量,並應建立定期檢查和(報廢)制度。

3、安全生產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規、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4、企業安全生產教育的3種形式是指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經常性安全教育)。

5、三級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廠員工的(公司、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和(崗位(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它是廠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6、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採取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條件和行為,防止事故和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其內容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衞生、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

7、機器明露的(齒輪)、(皮帶輪)、電鋸、(傳送帶)、(飛輪)等部位必須安設防護裝置。

8、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9、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七)壓力容器操作; (八)製冷作業; (九)爆破作業;(十)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堤作業);(十二)由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年齡滿18週歲;(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10、職業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職業病)。

特點:(1)有明確的病因;(2)導致職業病的職業危害因素大多是可以檢測的,而且需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致病;(3)在接觸同樣因素的人羣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4)有一定的臨牀症狀;(5)不少職業病,目前尚無特效治療;(6)職業病是可以預防的。

11、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鐵平台上、隧道內、礦膨內、潮濕環境等較惡劣環境中,允許使用的安全電壓額定值是24伏。

12、職業危害一般包括:

(一)在生產過程中的危害,可分為化學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質和生產性粉塵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温高壓、電離輻射、噪音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疫病、細菌、病毒感染等。

(二)與勞動狀況有關的危害,如作業時間過長,勞動負荷過重等。

(三)與生產環境有關的危害,如廠房狹小,通風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温設施等。

13、我國勞動保護立法的四個層次是:(1) (《憲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頒佈實施;(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頒佈實施;(3)(行政性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以";國務院令";頒佈實施;(4)(地方性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佈實施。

14、事故查處";四不放過";原則是: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

15、";三不傷害";是指: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16、我國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電壓的額定值分別: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17、在使用手電鑽、電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時,為保證安全,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18、塵肺病症狀的主要表現為氣短、胸痛、胸悶、咳嗽等症狀。

19、安全帽的主要作用防止物料下落擊中頭部及行進中碰撞突出物而受傷。

20、在非動火區進行動火作業,應該辦理動火許可證。

21、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安全標誌應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必要時需要一些補充文字説明與安全標誌一起使用。

22、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一般包括報警、緊急疏散、現場急救、溢出或泄漏處理和火災控制幾方面。

23、粉塵對人體危害程度取決於粉塵的化學組成及其在空氣中的濃度、以及人體接觸時間的長短。

呼吸護具分防塵、防毒、供氧三類。

24、";嚴禁煙火”的標誌通常出現在哪些地方?火災危險性大的部位;重要的場所;物資集中,發生火災損失大的地方;人員集中,發生火災傷亡大的場所。

25、發生火災時,基本的正確應變措施是什麼? 發出警報,疏散,在安全情況下設法撲救。

26、在防火重點部位我們應注意哪些方面?不在這些場所吸煙和隨意使用明火;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人防火重點部位;嚴格遵守各種安全標誌、消防標誌的要求,遵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服從消防保衞人員的管職;勸阻違章人員、制止違章行為。維護防火重點部他的消防安全。

27、火警電話、交通事故報警台、急救電話各是什麼? 119、 122 、120

28、火災逃生的四個要點是什麼? 防煙燻;果斷迅速逃離火場;尋找逃生之路;等待他救。

29、火災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有毒氣體中毒,如一氧化碳;缺氧、窒息; 燒傷致死;吸入熱氣。

30、撥打“119”報火警時,應講清哪些事項?

(1)要講清楚起火單位、村鎮名稱和所處區縣、街巷、門牌號碼;

(2)要講清什麼物品着火、火勢大小如何、有無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是否有人員被圍困;

(3)要講清報警人的姓名、單位及使用的電話號碼;(4)清楚、簡潔地回答消防隊的詢問。

31、電焊引起的火災有幾種情況? 飛散的火花、熔融金屬和熔渣的顆粒,燃着焊接處附近的易燃物及可燃氣體引起火災;電焊機的軟線長期拖拉,使絕緣破壞發生短路而起火,或電焊回線亂搭亂放,造成火災;電焊機本身或電源線絕緣損壞短路發熱造成火災。

32、劇毒危險化學品“五雙”制度是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

33、電氣設備引起火災的原因有:①短路;②過負荷;③接觸電阻熱;④電火花和電弧;⑤照明燈具、電熱元件、電熱工具的表面熱;⑥過電壓;⑦渦流熱。

34、如何撲救電氣設備的火災?(1)首先斷絕電源。(2)在帶電情況下,可用二氧化碳1211和乾粉滅火器撲救。但應注意不要讓人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帶電體,並注意通風。(3)如果斷電後和其它火災撲救方法相同。

35、使用電爐時應注意什麼?:因工作需要使用時,要遠離桌椅等可燃物;在台板上使用時,下面應墊隔熱材料;室內能產生可燃氣體的不準使用電爐。使用中遇有停電要及時拔掉插銷,防止來電後無人看守引起火災。下班時一定要斷電。

36、防止違章動火的五大禁令是:(1)沒有批准動火證,嚴禁動火;(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禁動火;(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禁動火;(4)沒有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嚴禁動火;(5)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禁動火。

37、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户)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38、婦女五期勞動保護是指婦女(經期)、孕前期及孕期、(產前及產後期)、(哺乳期)以及(更年期)的勞動保護。

39、安全帽有六種基本性能:(1)抗衝擊性能;(2)耐穿透性能;(3)耐低温性能;(4)耐燃燒性能;(5)電絕緣性能;(6)側向鋼性。

40、電線老化為什麼容易引起火災? 電線老化後,絕緣性能下降,容易發生短路。尤其遇到潮濕的天氣,外表雖然完整,絕緣能力已大大降低,水分浸入到金屬導體,使其短路而引起電氣線路火災。

二、主要安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山東省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通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防雷電知識

雷電的主要特點

1、衝擊電流大:其電流高達幾萬至幾十萬安培。

2、時間短:一般雷擊分為三個階段,即先導放電、主放電、餘光放電。整個過程一般不會超過60微秒。

3、雷電流變化梯度大:雷電流變化梯度大,有的可達10千安/微秒。

4、衝擊電壓高:強大的電流產生的交變磁場,其感應電壓可高達上億伏。

雷電造成的破壞

1、直擊雷破壞 當雷電直接擊在建築物上,強大的雷電流使建(構)築物水份受熱汽化膨脹,從而產生很大的機械力,導致建築物燃燒或爆炸。另外,當雷電擊中接閃器,電流沿引下線向大地瀉放時,這時對地電位升高,有可能向臨近的物體跳擊,稱為雷電“反擊”,從而造成火災或人身傷亡。

2、感應雷破壞 感應雷破壞也稱為二次破壞。它分為靜電感應雷和電磁感應雷兩種。由於雷電流變化梯度很大,會產生強大的交變磁場,使得周圍的金屬構件產生感應電流,這種電流可能向周圍物體放電,如附近有可燃物就會引發火災和爆炸,而感應到正在聯機的導線上就會對設備產生強烈的破壞性。

(1)靜電感應雷

帶有大量負電荷的雷雲所產生的電場將會在金屬導線上感應出被電場束縛的正電荷。當雷雲對地放電或雲間放電時,雲層中的負電荷在一瞬間消失了(嚴格説是大大減弱),那麼在線路上感應出的這些被束縛的正電荷也就在一瞬間推動失去了束縛,在電勢能的作用下,這些正電荷將沿着線路產生大電流衝擊。易燃易爆場所、計算機及其場地的防靜電問題,應特別重視。

(2)電磁感應雷

雷擊發生在供電線路附近,或擊在避雷針上會產生強大的交變電磁場,此交變電磁場的能量將感應於線路並最終作用到設備上。由於避雷針的存在,建築物上落雷機會反倒增加,內部設備遭感應雷危害的機會和程度一般來説是增加了,對用電設備造成極大危害。因此,避雷針引下線通體要有良好的電性,接地體一定要處於低阻抗狀態。

3、雷電波引入的破壞 當雷電接近架空管線時,高壓衝擊波會沿架空管線侵入室內,造成高電流引入,這樣可能引起設備損壞或人身傷亡事故。如果附近有可燃物,容易釀成火災。

個人防雷電十大祕訣

(1)應該留在室內,並關好門窗;在室外工作的人應躲入建築物內。

(2)不宜使用無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電視、音響等電器,不宜使用水龍頭。

(3)切勿接觸天線、水管、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築物外牆,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其它類似金屬裝置。

(4)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

(5)切勿游泳或從事其它水上運動,不宜進行室外球類運動,離開水面以及其它空曠場地,尋找地方躲避。

(6)切勿站立於山頂、樓頂上或其它接近導電性高的物體。

(7)切勿處理開口容器盛載的易燃物品。

(8)在曠野無法躲入有防雷設施的建築物內時,應遠離樹木和桅杆。

(9)在空曠場地不宜打傘,不宜把羽毛球、高爾夫球棍等扛在肩上。

(10)不宜開摩托車、騎自行車。

雷電時,如果躲蔽條件不允許,應該立即雙膝下蹲,向前彎曲, 雙手抱膝。一般,人員遭受雷擊大多數不會立即死亡,可對其進行簡單急救,方法為:人工呼吸和體外心臟按摩。

防雷電知識

防雷電十七個要決:

1、不要停留在山頂、山脊或建(構)築物頂部。

2、不要停留在鐵門、鐵柵欄、金屬曬衣繩、架空金屬體以及鐵路軌道附近。

3、應迅速躲入有防雷保護的建(構)築物內,或有金屬殼體的各種車輛及船舶內。不具備上述條件時,應立即雙腳併攏下蹲,頭部向前彎曲,降低自己的高度,以減少跨步電壓帶來的危害。因為雷電流經落雷點會沿着地面逐漸向四周釋放能量。此時,行走之中人的前腳和後腳之間就可能因電位差不同,而在兩步間產生一定的電壓。

4、不要在大樹、電線杆、廣告牌、各類鐵塔底下避雨。因為此時,大樹潮濕的枝幹相當於一個引雷裝置,如果用手接觸大樹、電線杆、廣告牌、各類鐵塔就彷彿手握防雷裝置引下線一樣,就很可能會被雷擊。

5、不要在水邊(江、河、湖、海、塘、渠等)、游泳池、窪地停留,要迅速到附近乾燥的住房中去避雨。

6、不要拿着金屬物品在雷雨中停留,因為金屬物品屬於導電物質,在雷雨天氣中有時能夠起到引雷的作用。隨身所帶的金屬物品,應該暫時放在5米以外的地方,等雷電活動停止後再拾回。

7、不要觸摸或者靠近防雷引下線、自來水管、家用電器的接地線、大樹樹幹等可能因雷擊而帶電的物體,以防接觸電壓或者接觸雷擊和旁側閃擊。

8、不要在户外接聽和撥打手機,因為手機的電滋波也會引雷。

9雷暴天氣出門,最好穿膠鞋,這樣可以起到絕緣的作用。

10、打雷時,首先要做的就是關好門窗,防止雷電直擊室內和球形雷飄進室內。

11、在室內也要離開進户的金屬水管和與屋頂相連的下水管等。

12、不宜使用淋浴器。雖然目前新建居民樓的金屬水管一般與防雷接地已進行等電位連接,但雷電流仍有可能通過水流傳導而致人傷亡。

13、雷雨天氣時,儘量不要撥打、接聽電話,或使用電話上網,應拔掉家用電器的電源、電話線及電視饋線等有可能將雷電引入室內的金屬導線。穩妥科學的辦法是在電源線上安裝電源避雷器,在電話線上安裝電話避雷器,在天饋線上安裝天饋避雷器並做好可靠保護接地措施。

14、保持屋內的乾燥,房子漏雨時,應該及時修理好。

15、進户電源線的絕緣子鐵腳應做到可靠接地,室內的電源插座中的保護地線應連接良好。

16、晾曬衣服被褥等用的鐵絲不要拉到窗户、門口,以防鐵絲引雷。

17、不要在沒有防雷裝置或孤立的涼亭、草棚中避雨久留。注意避開電線、不要站立燈泡下,最好是斷電或不使用電器。

四、粉塵爆炸原理及特點

凡是呈細粉狀態的固體物質均稱為粉塵。能燃燒和爆炸的粉塵叫做可燃粉塵;浮在空氣中的粉塵叫懸浮粉塵;沉降在固體壁面上的粉塵叫沉積粉塵。現已發現以下七類物質的粉塵具有爆炸性:金屬(如鎂粉、鋁粉);煤炭;糧食(如小麥、澱粉);飼料(如血粉、魚粉);農副產品(如棉花、煙草);林產品(如紙粉、木粉);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

(1)粉塵爆炸的條件

可燃粉塵爆炸應具備三個條件,即粉塵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塵必須懸浮在空氣中並與空氣混合到爆炸濃度;有足以引起粉塵爆炸的熱能源。

和氣體爆炸相比,粉塵爆炸所要求的最小引燃能較大,達10毫焦耳,為氣體爆炸的近百倍。因此,一個足夠強度的熱能源也是形成粉塵爆炸的必要條件之一。

(2)粉塵爆炸的過程

第一步:懸浮粉塵在熱源作用下迅速地乾餾或氣化而產生可燃氣體。

第二步: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而燃燒。

第三步:燃燒產生的熱量從燃燒中心向外傳遞,引起鄰近的粉塵進一步燃燒。如此循環下去,反應速度不斷加快,最後形成爆炸。

(3) 粉塵爆炸的特點

1) 具有二次爆炸的可能。粉塵初始爆炸的氣浪可能將沉積的粉塵揚起,形成爆炸性塵雲,在新的空間再次產生爆炸,這叫二次爆炸。這種連續爆炸會造成嚴重的破壞。

2) 粉塵爆炸感應期長,達數十秒,為氣體的數十倍。

3) 粉塵爆炸可能產生兩種有毒氣體;一種是一氧化碳,另一種是爆炸物質(如塑料等)自身分解產生的毒性氣體。

(4)影響粉塵爆炸的因素

1) 物理化學性質。物質的燃燒熱越大,則其粉塵的爆炸危險性也越大,例如煤、碳、硫的粉塵等;越易氧化的物質,其粉塵越易爆炸,例如鎂、氧化亞鐵、染料等;越易帶電的粉塵越易此起爆炸。粉塵在生產過程中,由於互相碰撞、磨擦等作用,產生的靜電不易散失,造成靜電積累,當達到某一數值後,便出現靜電放電。靜電放電火花能引起火災和爆炸事故。粉塵爆炸還與其所含揮發物有關。如煤粉中當揮發物低於10%時,就不再發生爆炸,因而焦炭粉塵沒有爆炸危險性。

2) 顆粒大小。粉塵的表面吸附空氣中的氧,顆粒越細,吸附的氧就越多,因而越易發生爆炸,而且,發火點越低,爆炸下限也越低。隨着粉塵顆粒的直徑的減小,不僅化學活性增加,而且還容易帶上靜電。

3) 粉塵的濃度。與可燃氣體相擬,粉塵爆炸也有一定的濃度範圍,也有上下限之分。

五、滅火器原理及選型

1、常用消防滅火器有哪幾種?分別是什麼原理滅火的

(一)手提式輕水泡沫滅火器:這是一種新型高效滅火器,適用於撲滅固體類、油類,特別是石油製品的初起火災。

(二)手提式乾粉滅火器:主要由碳酸氫鈉、硝酸鉀、雲母粉等組成。適用於撲救油類、石油產品、有機溶劑、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的初起火災。

(三)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於撲救面積不大的珍貴設備、檔案資料、儀器儀表、六百伏以下電器及油脂火災。

(1)乾粉滅火器 原理:窒息、抑制

(2)CO2滅火器 原理:窒息、冷卻

(3)泡沫滅火器 原理:窒息、冷卻、抑制

2、泡沫滅火器的原理及使用方法

原理:泡沫滅火器內有兩個容器,分別盛放兩種液體,它們是硫酸鋁和碳酸氫鈉溶液,兩種溶液互不接觸,不發生任何化學反應。(平時千萬不能碰倒泡沫滅火器)當需要泡沫滅火器時,把滅火器倒立,兩種溶液混合在一起,就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氣體: Al2(SO4)3+6NaHCO3==3Na2SO4+2Al(OH)3↓+6CO2↑

除了兩種反應物外,滅火器中還加入了一些發泡劑。打開開關,泡沫從滅火器中噴出,覆蓋在燃燒物品上,使燃着的物質與空氣隔離,並降低温度,達到滅火的目的。由於泡沫滅火器噴出的泡沫中含有大量水分,它不如二氧化碳液體滅火器,滅火後不污染物質,不留痕跡。

適用範圍: 適用於撲救一般B類火災,如油製品、油脂等火災,也可適用於A類火災,但不能撲救B類火災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的火災,如醇、酯、醚、酮等物質火災;也不能撲救帶電設備及C類和D類火災。

使用方法: 可手提筒體上部的提環,迅速奔赴火場。這時應注意不得使滅火器過分傾斜,更不可橫拿或顛倒,以免兩種藥劑混合而提前噴出。當距離着火點10米左右,即可將筒體顛倒過來,一隻手緊握提環,另一隻手扶住筒體的底圈,將射流對準燃燒物。在撲救可燃液體火災時,如已呈流淌狀燃燒,則將泡沫由遠而近噴射,使泡沫完全覆蓋在燃燒液麪上;如在容器內燃燒,應將泡沫射向容器的內壁,使泡沫沿着內壁流淌,逐步覆蓋着火液麪。切忌直接對準液麪噴射,以免由於射流的衝擊,反而將燃燒的液體衝散或衝出容器,擴大燃燒範圍。在撲救固體物質火災時,應將射流對準燃燒最猛烈處。滅火時隨着有效噴射距離的縮短,使用者應逐漸向燃燒區靠近,並始終將泡沫噴在燃燒物上,直到撲滅。使用時,滅火器應始終保持倒置狀態,否則會中斷噴射。

(手提式)泡沫滅火器存放應選擇乾燥、陰涼、通風並取用方便之處,不可靠近高温或可能受到曝曬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採取防凍措施,以防止凍結;並應經常擦除灰塵、疏通噴嘴,使之保持通暢。

2、乾粉滅火器

滅火原理:乾粉滅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氣體或氮氣氣體作動力,將筒內的乾粉(主要含有碳酸氫鈉和磷酸氫二銨)噴出滅火的。乾粉是一種乾燥的、易於流動的微細固體粉末,由能滅火的基料和防潮劑、流動促進劑、結塊防止劑等添加劑組成。除撲救金屬火災的專用乾粉化學滅火劑外,乾粉滅火劑一般分為BC乾粉滅火劑和ABC乾粉兩大類。如碳酸氫鈉乾粉、改性鈉鹽乾粉、鉀鹽乾粉、磷酸二氫銨乾粉、磷酸氫二銨乾粉、磷酸乾粉和氨基幹粉滅火劑等。乾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一是*乾粉中的無機鹽的揮發性分解物,與燃燒過程中燃料所產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團發生化學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燒的鏈反應中斷而滅火;二是*乾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發生化學反應,並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層玻璃狀覆蓋層,從而隔絕氧,進而窒息滅火。另外,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作用。

適用範圍:主要用於撲救石油、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的初起火災。

使用方法:使用外裝式手提滅火器時,一隻手握住噴嘴,另一隻手向上提起提環,乾粉即可噴出。

滅火器指針指示為綠區,説明壓力正常,可以繼續使用,不用換。

乾粉滅火器的滅火功能: 乾粉滅火器雖能用於A類火災,但只能控火,而不能滅火,因此死灰容易復燃。

乾粉滅火器噴出為粉狀,藥劑噴射後遮住滅火人員的視線,嚴重影響滅火人員的呼吸而無法正常操作使用。

乾粉滅火器滅火噴射後現場一片狼籍,被噴射的物質難以清理,造成的經濟損失較為嚴重。

3、二氧化碳滅火器原理

原理:二氧化碳滅火劑是一種具有一百多年曆史的滅火劑,價格低廉,獲取、製備容易,其主要依*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卻作用滅火。二氧化碳具有較高的密度,約為空氣的15倍。在常壓下,液態的二氧化碳會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態二氧化碳可產生約05立方米的氣體。因而,滅火時,二氧化碳氣體可以排除空氣而包圍在燃燒物體的表面或分佈於較密閉的空間中,降低可燃物周圍或防護空間內的氧濃度,產生窒息作用而滅火。另外,二氧化碳從儲存容器中噴出時,會由液體迅速汽化成氣體,而從周圍吸引部分熱量,起到冷卻的作用。

適用範圍:二氧化碳滅火器主要用於撲救貴重設備、檔案資料、儀器儀表、600伏以下電氣設備及油類的初起火災。

使用方法:滅火時只要將滅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場,在距燃燒物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隻手緊握啟閉閥的壓把。滅火時,當可燃液體呈流淌狀燃燒時,使用者將二氧化碳滅火劑的噴流由近而遠向火焰噴射。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時,使用者應將喇叭筒提起。從容器的一側上部向燃燒的容器中噴射。但不能將二氧化碳射流直接衝擊可燃液麪,以防止將可燃液體衝出容器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在室外使用的,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

另:(1)露天滅火器在有風時滅火效果不佳; (2)噴射前應先撥掉保險裝置再按下壓把;

(3)因二氧化碳滅火器有效噴射距離較小,滅火時離火源不能過遠,一般2米左右較好;

(4)使用時,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屬連線管,防止手被凍傷;

(5)在較小的密閉空間或地下坑道噴射後,人要立即撤出,以防止窒息;

(6)滅火器存放時嚴禁靠近熱源或日曬,定期檢查,用知名人士重量檢查二氧化碳氣體是否泄漏。

5、滅火器的`有效期是多少

一)各類泡沫滅火器,有效期一年,每年維修一次;

二)各類二氧化碳滅火器,有效期二年,每兩年維修一次;

三)各類乾粉滅火器,有效期二年,每兩年維修一次;

六、防靜電知識

物質都是由分子組成,分子是由原子組成,原子中有帶負電的電子和帶正電荷的質子組成。在正常狀況下,一個原子的質子數與電子數量相同,正負平衡,所以對外表現出不帶電的現象。但是電子環繞於原子核周圍,一經外力即脱離軌道,離開原來的原子而侵入其他的原子B,A原子因缺少電子數而帶有正電現象,稱為陽離子、B原子因增加電子數而呈帶負電現象,稱為陰離子。造成不平衡電子分佈的原因即是電子受外力而脱離軌道,這個外力包含各種能量(如動能、位能、熱能、化學能……等)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兩個不同材質的物體接觸後再分離,即可產生靜電。

當兩個不同的物體相互接觸時就會使得一個物體失去一些電荷如電子轉移到另一個物體使其帶正電,而另一個體得到一些剩餘電子的物體而帶負電。若在分離的過程中電荷難以中和,電荷就會積累使物體帶上靜電。所以物體與其它物體接觸後分離就會帶上靜電。通常在從一個物體上剝離一張塑料薄膜時就是一種典型的“接觸分離”起電,在日常生活中脱衣服產生的靜電也是“接觸分離”起電。

固體、液體甚至氣體都會因接觸分離而帶上靜電。為什麼氣體也會產生靜電呢?因為氣體也是由分子、原子組成,當空氣流動時分子、原子也會發生“接觸分離”而起電。所以在我們的周圍環境甚至我們的身上都會帶有不同程度的靜電,當靜電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發生放電。

靜電控制的主要措施:

靜電控制的主要措施有:靜電的泄漏和耗散、靜電中和、靜電屏蔽與接地、增濕等。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按我國目前已公佈的法規、標準,有三個國標: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錶》、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誌》、將危險化學品分為八大類,每一類又分為若干項。即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設備、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國家標準中分5項,其中有3項包含危險化學品等。

第1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3項: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二亞硝基苯。

第4項: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如四唑並-1-乙酸。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它分3項。

第1項:易燃氣體,如氨氣、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項: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如氮氣、氧氣等。

第3項:有毒氣體,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類:易燃液體,本類物質在常温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項。

第1項:低閃點液體,即閃點低於-18℃的液體,如乙醛、丙酮等。

第2項:中閃點液體,即閃點在-18℃—<;23℃的液體,如苯、甲醇等。

第3項,高閃點液體,即閃點在23℃以上的液體,如環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於引起火災,按它的燃燒特性分為3項。

第1項:易燃固體,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迅速燃燒,能散發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如紅磷、硫磺等。

第2項:自燃物品,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於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如黃磷、三氯化鈦等。

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反應,放出大量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燒或爆炸。如金屬鈉、氫化鉀等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按其組成分為2項。

第1項:氧化劑,指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對熱、震動和摩擦比較敏感。如氯酸銨、高錳酸鉀等。

第2項:有機過氧化物,指分子結構中含有過氧鍵的有機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類:毒害品,指進入人(動物)肌體後,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藥等等。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它屬於危險化學品,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範圍,國家還另外有專門的“條例”來管理。

第八類: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這類物質按化學性質分3項。

第1項:酸性腐蝕品,如硫酸、硝酸、鹽酸等

第2項:鹼性腐蝕品,硫氫化鈣等。

第3項:其它腐蝕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鈉等。

八、火災逃生知識

首先,要提高“居安思危”的安全意識。無論身處何地,都要做好一旦發生危險,及時逃生的準備。例如,入住賓館、酒店或處其它環境,不要急着到房間休息,應四處走走,觀察好周圍環境,選擇好出口,為萬一遇到危險做好逃生準備。

其次,要學習一些消防自救常識,掌握火場自救的方法。火場自救的方法有:

1、一旦在火場上發現或意識到自己可能被煙火圍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要立即放棄手中工作,爭分奪秒,設法脱險。切不可延誤逃生良機。

2、脱險時,應儘量觀察、判明火勢情況,明確自己所處環境的危險程度,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

3、立即查明疏散通道是否被煙火封堵,選擇一條最為安全可靠的路線。如逃生必經路線充滿煙霧,可做簡單防護(如用濕毛巾或口罩捂住口、鼻)穿過煙霧區。

4、選擇逃生路線,應根據火勢情況,優先選用最簡便、最安全的通道。如樓層起火時,先選用安全疏散樓梯,如果這些通道已被煙火切斷,再考慮利用窗口、陽台、落水管、避雷針等脱險,切莫利用電梯。

5、如正常通道均被煙火切斷時,可利用繩子或將牀單、窗簾撕開連接起來,栓到固定物體上,順繩子或布條下滑到安全地面或樓層。

6、如果身處二樓,在等不到消防隊救援而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跳樓逃生。但跳樓之前,應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牀墊等柔軟物品,然後用手把住窗台或陽台,身體下垂,自然落下。

7、在各種通道都被切斷、火勢較大,一時又無人救援的情況下,可以退至未燃房間,關閉門窗。用棉被、毛毯將門窗遮擋,防止煙霧竄入。有條件的,要不斷向門窗上潑水降温,延緩火勢蔓延,等待救援。

再次,火場自救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室內發現外部起火,開啟房門前,應先觸摸門板,如果發熱或有煙氣從門縫竄入時,不要貿然開門,應設法從其他出口逃脱。必須開門時,應緩慢開啟,並在一側利用門扇等物做好掩護,防止被煙氣薰倒或被熱氣浪灼傷。

2、逃生時,要隨手關閉通道上的門窗,延緩煙霧沿人們逃離的通道流通。通過濃煙區時,最好以低姿前進或匍匐前進,並用濕毛巾捂住口、鼻。

3、呼救時,除大聲呼喊外,還應揮動鮮豔醒目的物品,夜間還可以用手電筒等發光信號,或敲擊金屬物等,以引起救援人員注意。室內如果有電話,可以撥“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求救,或打電話通知親友及鄰近的有關人員前來營救。

4、如果身上衣服着火,應迅速將衣服脱下,或撕下,或就地翻滾,把火壓滅。但注意不要滾動過快,一定不要身穿着火的衣服跑動。如近處有水池,河塘等,可迅速跳入水中,但人體已被燒傷時,應注意不要跳入污水中,以防感染。

九、工傷保險條例

1、工傷認定 :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工傷保險待遇 :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十、生產安全事故

1、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事故報告

2、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十一、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教育培訓、事故報告

1、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或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2、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3、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公司(廠)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員工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本車間安全生產情況和規章制度;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衞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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