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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第十四屆運動會

演講稿2.53W

陝西省第十四屆運動會週期

陝西省第十四屆運動會

青少年運動員體育競賽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青少年競賽管理,確保陝西省第十四屆運動會週期各項青少年競技體育比賽的順利進行,依據《陝西省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7年至2010年陝西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省青少年單項比賽。比賽項目為射擊、射箭、田徑、柔道、拳擊、跆拳道、舉重、國際式摔跤、足球、體操(含蹦牀)、賽艇、皮划艇、游泳(含跳水)、武術(含散打、套路)、籃球、乒乓球。

第三條 為加強陝西省第十四屆運動會週期青少年運動員資格審查工作,省體育局成立由主管領導擔任組長的資格審查組,省體育局主管業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省體科所、省直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及各參賽代表團有關人員共同具體負責資格審查工作。

省體育局主管業務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將不定期赴各市(區)對已註冊青少年運動員資格進行抽查,如兩次未見到抽查對象,將視為該名運動員註冊資格無效,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條 具有參加陝西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省青少年單項比賽代表資格的'單位是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和省青少年體校。

第五條 每年年度比賽(計劃內比賽)前,已註冊並報名參賽的青少年運動員參加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比賽。在2009年度全省各項目達標賽或資格賽中獲得相應規定名次或成績後,方可參加2010年省十四運會比賽。

第六條 省優秀運動隊的優秀運動員以及省直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市區直接從外省市引進的適齡運動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代表各市區參加陝西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省青少年單項比賽。在省優秀運動隊集訓、試訓的適齡運動員,且符合省十四運會競賽規程總則(草案)及各單項競賽規程有關參賽資格規定條件的,均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比賽。

第七條 省青少年體校適齡運動員符合以下條件者,具備參賽資格:

(一)具有省青少年體校學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正式學生;

(二)在相應省直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註冊並資格審查合格。

第八條 為了促進各市、區青少年訓練工作的提高與發展,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陝西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各類青少年比賽不進行省內人才交流。

第九條 2003年至2006年各項目青少年運動員註冊資審合格,經確認後可參加比賽。

第十條 參加陝西省體育局主辦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全省青少年單項比賽的運動員,經省直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認定確為優秀體育後備苗子,並報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備案,將由省直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在國家體育總局各項目運動管理中心註冊。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工作依照註冊資料審查、拍攝數碼照片、指紋印採集、拍攝骨齡的程序進行。

註冊資料審查時,青少年運動員須提供户籍、暫住證明原件及學籍證明覆印件。

第十二條 青少年運動員首次註冊資料須按要求填寫工整齊全,如未按要求填寫,將視為註冊無效。

第十三條 骨齡拍審工作具體由省體科所牽頭,參賽單位各派出一名科研人員參與共同審定。拍審結束後,由省體育局主管業務部門及時向各參賽單位公佈結果。

每名運動員骨齡為一次性拍審確定,不再進行第二次拍審,其骨齡每年自然遞增一歲。

每名運動員參加骨齡拍審需交納骨齡拍審費用15元,骨齡片由省體科所建檔保存備查。

第十四條 在第二條比賽項目中,射擊、跳水、體操項目以户口年齡進組參賽(2003年至2006年註冊射擊、跳水、體操項目並拍攝骨齡的青少年運動員,仍以骨齡進組參賽),其他項目以骨齡進組參賽。

第十五條 為保證運動員資格審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各參賽單位若發現有運動員資格違紀的情況,可隨時向省直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舉報。省體育局結合國家體育總局對青少年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將不定期赴各市(區)複審青少年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第十六條 正常年度單項比賽中,凡經核實確有僱傭運動員參賽的單位,發現一人取消當事運動員參賽資格,同時取消該市區該小項當年記入省十四屆運動會的得分;發現兩人以上(含兩人)取消當事運動員比賽資格及該大項當年比賽成績,並停止該大項兩年參賽資格;同一個大項在正常年度比賽中累計出現兩次以上(含兩次)僱傭運動員違紀現象,取消該市區省十四運會該大項的參賽資格;年度比賽中,在兩個大項(含兩個)以上出現僱傭運動員違紀現象,取消該市區當年度比賽全部累計分值,全省予以通報,並對該市區體育局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在省十四運會比賽中,凡經核實確有僱傭運動員參賽的代表團,發現一人則取消當事運動員參賽資格和所獲成績,同時取消該代表團該小項全部成績;發現兩人以上(含兩人)則取消當事運動員比賽資格和所獲成績,取消該代表團該大項全部成績和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並給予大會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省體育局競技體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