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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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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不僅在於音樂治療,還在於提高音樂修養和發展音樂才能。換言之,特殊兒童音樂教育意義具有雙重意義。下面是yjbys小編分享的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

  一、引言

什麼是特殊兒童?對於特殊兒童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理解是指與正常兒童在各方面有顯著差異的各類兒童。這些差異表現在智力、感官、情緒、肢體、行為或言語等方面,既包括髮展上低於正常的兒童,又包括高於正常發展的兒童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兒童。在《美國特殊教育百科全書》中分為天才、智力落後、身體和感官有缺陷(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殘疾及其他健康損害、言語障礙、行為異常、學習障礙等類型。狹義的理解專指殘疾兒童,即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又稱“缺陷兒童”、“障礙兒童”,包括智力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等類型。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十一日本的法令規定有八類。可以在發現殘疾後立即進行教育和訓練,使其達到最佳的康復水平、減少殘疾的不良後果,從而得到全面發展,適應社會,成為社會平等的成員。筆者所指的特殊兒童是指第二種。

在關於特殊兒童音樂教育文獻中,學者們對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持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把音樂教育當做音樂治療,認為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在於康復補償。“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課程與普通基礎教育中的音樂課程不完全相同,更多的屬於音樂治療範疇。因為音樂課對於特殊兒童來説,不是提高音樂修養與開發音樂才能為目的,而音樂教育是通過音樂治療手段恢復其心理、生理的功能,補償其智力和適應行為上的缺陷,爭取他們能夠適應正常生活、適應社會”。第二種觀點堅持特殊教育領域中音樂教育與音樂治療各司其事,相互獨立。這種觀點將音樂教育與音樂治療明確地區分開來。

  二、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

對於智力殘疾、聽力殘疾、視力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的特殊兒童來説,音樂教育有幾乎相同的雙重意義,即音樂教育對特殊兒童既有教育提高(提升音樂素養和陶冶情操)意義,又有康復補償意義。

(一)音樂教育對於特殊兒童有教育提高的意義

盲童,又稱為視覺障礙兒童。以盲童為例,根據筆者的經歷,音樂課在特殊教育學校很受學生歡迎,大多數盲童都喜愛音樂,喜歡聆聽音樂和歌唱。筆者在長期音樂教學實踐中發現,盲童的音樂學習能力與正常兒童幾乎相同,有的盲童的音樂學習能力甚至好於正常兒童,例如節奏的模仿與旋律的聽唱等方面的表現,甚至優於正常兒童,他們對節奏非常敏感。可見,盲童的音樂學習和正常兒童一樣。通過良好的音樂教育,盲童同樣可以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國外的貝多芬和國內的孫巖就是很好的例子。在身心發育規律方面,盲童與正常兒童是相同的,因此,其音樂教學目標與普通兒童也是相同的。作為一種藝術形式,音樂通過聲響,塑造特殊的藝術形象,表達人的思想和情感。音樂教育的意義可通過特殊兒童音樂知識的傳授、技能的培養實現,提高他們的.音樂知識水平、表演能力、欣賞能力和創造能力等綜合素質。

首先,通過音樂學習可以豐富盲童的情感體驗,提高他們的音樂審美能力。盲童的視覺損傷使他們無法通過視覺審美,而通過音樂教育,盲童可以感受音樂,體驗音樂的美,在音樂中憧憬美好的未來,追求美好事物(彭丹丹,2009)。盲童的音樂教育的目標是以審美為核心,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審美觀,陶冶情操,提高鑑賞美的能力。

其次,通過音樂學習,盲童可以掌握音樂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這與其他學科教學一樣,只不過是音樂知識的傳授,教師通過課堂教學和演示把自己所掌握的音樂知識和技能傳授給學生。所傳授音樂知識和技能主要包括聲樂和器樂、表演與創作、樂理或欣賞等內容。對盲童的音樂知識和技能的教學與普通兒童幾乎一致,但由於盲童視覺的損傷,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獨特需要,在教學方法和模式上應該做相應的調整,如視唱法向聽唱法的轉變、盲文樂譜的使用等。

(二)音樂教育對於特殊兒童有康復補償的意義

音樂教育對培智兒童和盲童有康復補償意義。下面筆者以培智兒童和盲童為例闡釋音樂教育對於特殊兒童的康復補償意義。

以培智兒童為例。張鴻懿和周為民(2004)以海淀區培智中心三、四年級學生為研究對象,分實驗組和控制組,三年級為實驗組,四年級為控制組,兩班均為12名學生。他們採用奧爾夫音樂治療法和音樂行為治療法,通過四個階段實施和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從提高注意能力入手,參照音樂行為治療方法的規範,確定“靶症狀”、“靶行為”、“長期目標”、“短期目標”等,運用奧爾夫音樂治療法的“遊戲中的音樂活動”、“將語言引入音樂活動”、“音樂和身體動作相結合”、“應用奧爾夫樂器”等技術,結果取得了積極的療效。

張鴻懿和周為民的實證研究發現,音樂治療訓練是改善智力障礙兒童的心理和提高他們的社會適應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以盲童為例。錢志亮(1995)認為,個體某感覺器官受到損傷後,由於個體有主觀能動性,這使得個體加強發展其他感覺器官的感受性,以替代受損傷器官,即通過健康的感覺器官替代感知本應為受損感官所感知的部分信息,從而達到獲得足夠的感知信息、更好地認識物體客觀屬性的目的。盲生教學的目標之一是補償視覺缺陷,也是各科教學和一切活動的重要任務。

盲童有兩大重要的感覺器官:聽覺和觸覺。在音樂教學中,聽覺和觸覺會得到不同程度的訓練。音樂是聽覺的藝術,音樂教學對聽覺有較高的要求,而盲童較之正常兒童的聽覺要敏鋭得多。比如,在音樂欣賞教學中,盲童的聽覺注意力在歌曲和樂曲的聽賞中得到鍛鍊;在歌唱教學與器樂教學中,盲童的聽覺記憶能力通過對歌詞和旋律的學習與記憶得到提高。

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主要體現在針對特殊兒童生理和心理上的某種缺陷,進行有計劃、有意識的治療和矯正。比如,在器樂教學中,盲童通過學習二胡、琵琶和阮,對發展他們的觸覺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器樂,盲童可以發揮他們的聽覺、動覺及觸覺方面的功能,並使這些功能產生綜合和協調效應,這有利於提高他們獨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吳躍躍等,2008)。

  三、結語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不難發現,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不僅在於音樂治療,還在於提高音樂修養和開發音樂才能。換言之,特殊兒童音樂教育意義有雙重意義,闡明特殊兒童音樂教育的意義,對於特殊音樂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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