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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傷殘鑑定有哪些合適的方法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的,受傷的人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應當進行傷殘等級鑑定,那麼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去哪做?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怎麼走?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詳細瞭解下吧。

做傷殘鑑定有哪些合適的方法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治療終結——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去哪裏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三條規定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鑑定所的相關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諮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鑑定機構。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應當由交警部門委託。(現實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門或律所、法院委託)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具體該怎麼做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由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否則鑑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做。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鑑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做交通事故傷殘認定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所需的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户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説明)。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內容

1、傷殘級別鑑定

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後續治療費鑑定

如傷者需要後續治療或康復的,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後續治療所需的費用進行鑑定。

3、護理級別鑑定

傷者受傷嚴重,如一、二、三、四級傷殘的,由於需要長期護理,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做護理級別鑑定。

4、誤工損失日鑑定

誤工損失日,是指傷者受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牀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多長時間拿到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現實中幾日內就可以拿到)


標籤: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