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鑑定委員會
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2005年委員名單 (各專業組委員及增聘委員均以姓氏筆劃為序) 主任委員: 傅熹年(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副主任委員:史樹青(國家博物館) 耿寶昌(故宮博物院) 孫機(國家博物館) 一、 書畫碑帖組劉光啟(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 張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 楊仁愷(遼寧省博物館) 楊臣彬(故宮博物院) 金維諾(中央美術學院) 周紹良(中國宗教研究所) 鍾銀蘭(上海博物館) 徐邦達(故宮博物院) 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鑑定站)增聘9人:王連起(故宮博物院) 李凱(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 李遇春(廣東文物出境鑑定站) 許忠陵(故宮博物院) 肖燕翼(故宮博物院) 楊新(故宮博物院) 單國霖(上海博物館) 魯力(江蘇文物出境鑑定站) 薛永年(中央美術學院)召集人:薛永年 二、現當代書畫組(增設) 水天中(中國藝術研究院) 馮遠(中國美術館) 朱乃正(中央美術學院) 邵大箴(中央美術學院) 郎紹君(中國藝術研究院) 常莎娜(清華大學工藝美術學院) 靳尚誼(中央美術學院) 雷振方(榮寶齋)召集人:邵大箴 三、古籍組丁 瑜(國家圖書館)增聘5人:李致忠(國家圖書館) 張-志-清(國家圖書館) 陳先行(上海圖書館) 楊成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黃永年(陝西師範大學)召集人:丁瑜 四、陶瓷組汪慶正(上海博物館) 陳華莎(故宮博物院)張浦生(南京博物院) 趙自強(廣州博物館)曾土金(廣州市文物總店) 薛貴笙(上海市文物商店)增聘3人:王莉英(故宮博物院) 邵長波(故宮博物院) 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鑑定站)召集人:陳華莎 五、銅器組李學勤(清華大學) 陳佩芬(上海博物館)增聘6人:王海文(故宮博物院) 王冠英(國家博物館) 朱鳳瀚(國家博物館) 吳鎮烽(陝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高至喜(湖南省博物館)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組雲希正(天津藝術博物館) 田鳳嶺(天津文物出境鑑定站) 許勇翔(上海博物館) 張永昌(蘇州文物商店) 楊伯達(故宮博物院)增聘4人:田俊榮(天津文物公司) 張廣文(故宮博物院) 楊震華(蘇州文物商店) 郭大順(遼寧省文化廳)召集人:張廣文 七、貨幣組戴志強(中國錢幣博物館)增聘5人:劉建民(山西省人民銀行) 周祥(上海博物館) 黃錫全(中國錢幣博物館) 程紀中(北京錢幣學會) 翦寧(國家博物館)召集人:戴志強 八、雜項組王世襄(中國文物研究所) 台立業(山東文物出境鑑定站)孫學海(北京市文物局) 李久芳(故宮博物院)鄭珉中(故宮博物院)增聘8人:劉東瑞(國家文物局) 步連生(中國文物研究所) 張永康(雲南省文物局) 張淑賢(故宮博物院) 楊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 胡德生(故宮博物院) 趙豐(中國絲綢博物館) 夏更起(故宮博物院)召集人:胡德生 九.近現代歷史文物組(增設)萬岡(國家博物館) 阮家新(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 孫毅(北京魯迅博物館) 沈慶林(國家博物館) 肖貴洞(國家博物館) 相瑞花(國際友誼博物館) 夏傳鑫(國家博物館)召集人:沈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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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文物工作諮詢性機構。1983年 1月26日成立,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築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第一任主任委員夏鼐,現任主任委員廖井丹。委員:尹達、王仲殊、王振鐸、馮先銘、安志敏、蘇秉琦、啟功、吳良鏞、單士元、張政烺、鄭孝燮、賈蘭坡、顧鐵符、宿白、常書鴻。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國家文物工作方針、政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處理文物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改進文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供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採納。
第一條為健全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鑑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性質與任務
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鑑定諮詢機構。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鑑定和評價,為文物徵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機構設置
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
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鑑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
祕書處設於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祕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祕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鑑定任務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標準和條件
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
(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鑑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
(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級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產生辦法
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
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後,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徵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並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佈並頒發聘書。
第六條工作範疇
(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諮詢;
(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徵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鑑定諮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
(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鑑定確認工作;
(四)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鑑定結論進行復核;
(五)總結文物鑑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鑑定人才;
(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工作程序
(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祕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鑑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鑑定委員不少於三名;
(三)工作完成後,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鑑定結論。
第八條權利與義務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
(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
(三)承擔文物司法鑑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採取保密措施;
(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五)根據個人意願,退出本會;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鑑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
(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鑑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鑑定證書。與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
(五)保守工作祕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終止聘任
(一)由於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
經國家文物局審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
第十條經費
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
第十一條附則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條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
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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