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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1、什麼是勞動能力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按殘情可將勞動能力分為一至十級

一至三級生活不能自理,四級以下包括四級生活可以自理,五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小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四級以上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申請勞動能力時間限制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辦理條件

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的職⑦⑧⑨工⑤

4、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材料

①、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

③、工傷認定書

④、醫療診斷證明(複印病歷應加蓋醫療機構的證明印章) 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疾病診斷書、單位陪同人員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單位介紹信或工作證

5、辦理程序

(1)、凡被確認為工傷的職工,其用人單位須在受傷職工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傷殘等級。

(2)、申請鑑定傷殘等級由用人單位填寫《鑑定表》一式四份,用人單位醫務室有關醫師(士)或勞鑑會負責人應在表中填寫受傷職工病傷情況及醫療經過,並簽名及加蓋公章。表上須貼工傷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並加蓋用人單位勞動或人事部門的騎縫公章。

(3)、工傷職工持《鑑定表》到工傷鑑定的指定診斷醫院作檢查診斷。

(4)、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根據醫院對工傷職工作出的診斷結論提出鑑定意見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送區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勞動能力鑑定的作用體現在:第一是由政府提供的統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較為公平的結論;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退休、退職的科學依據;第二是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供的正確結論也是合理調換因工受傷、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的勞動者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的科學依據。勞動者因工負傷,勞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會有三種後果:一是使勞動者可能永遠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勞動者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工作崗位或職業,三是使勞動者本人恢復適合他的工作崗位或職業。到底會導致哪種後果,要依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而定;第三是通過勞動能力鑑定,確定職工因工緻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受傷害職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第四是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對職工是否能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提供了政策、標準依據,也保護了受工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包括: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三、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四、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標籤:勞動 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