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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鑑定 問題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報告。

農機鑑定 問題

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內,向參保所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年內,也可以直接向參保所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 (自治縣、市)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市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其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在參保地之外發生事故,可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由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調查取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認定決定及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 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在 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爭議處理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辦事程序申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表》,並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複印件 1份;

(二)被鑑定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

(三)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複印件;

(四)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複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鑑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係的有效證明;

(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複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

受理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慶市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鑑定(確認)範圍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下列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工作: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五)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六)職業康復的確認;

(七)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鑑定(確認)受理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 10個工作日內製發《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2)。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時限內。

鑑定(確認)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對受理的鑑定(確認)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登記;

(二)確定鑑定(確認)時間和地點,鑑定地點原則上應為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

(三)根據被鑑定人的傷情及被鑑定人數,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 3名至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涉及職業病的鑑定專家組成員應具備職業病診斷鑑定資格;

(四)制發《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通知書》,通知專家組成員、申請人、被鑑定人和用人單位參加鑑定;

(五)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醫療檢查診斷鑑定意見,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評議並提出鑑定(確認)結論意見 , 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審定表》,連同相關資料送同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召開審定會,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審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為正式鑑定(確認)結論。

(七)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名義製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鑑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鑑定結論及送達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定的鑑定(確認)結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名義 製作《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分別送達被鑑定人、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 (確認)結論通知書》時應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送達回證》。

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再次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 (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確認),並提交區縣(自治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首次鑑定 (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 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確認)。參加過首次鑑定(確認)的專家不能參加再次鑑定(確認)。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再次鑑定 (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鑑定(確認)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依法收取勞動能力鑑定費。

鑑定(確認)費和檢查費,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工傷保險基金分別向承擔勞動能力鑑定的經辦機構和進行檢查的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了工傷保險但在未足額繳納保險費期間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但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其鑑定(確認)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者承擔:

(一)鑑定(確認)結果為疾病與工傷無關聯;

(二)供養親屬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再次鑑定(確認)結論沒有變化的;

(四)其他受委託鑑定(確認)的。

鑑定(確認)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相關檢查費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醫療收費標準由醫療機構據實收齲

重慶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支付辦事指南待遇申報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達到 1至10級,或者經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鑑定結論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待遇核准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

待遇的核準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材料的 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明確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項目、給付標準和給付起始時間。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補正材料 3日內完成工傷保險待遇核准手續。

待遇計發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規定標準計發。

待遇的支付

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起付時間在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費代發機構領齲

用人單位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者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在 3日內,轉交給享受待遇的人員。

待遇調整及變化

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調整按調整規定之日起執行。

工傷職工經複查鑑定,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複查鑑定結論下達之月的次月享受相應待遇。

爭議的處理

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時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未參保人員的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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