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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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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一般證明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1

公司是否必須開具離職證明

是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離職證明的作用

對於換過工作的人來説,離職證明應該並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三個:一為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二是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三是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2

xxx先生/女士,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部門)的xxxx職務,由於xxx個人的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xx年x月x日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3

王xx自xx年12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12月12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4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於x個人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開具離職證明5

王xx,男,身份證號碼:,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部一職,至x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一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部經理(簽名)

xx公司蓋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標籤:開具 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