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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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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訪問進修的證明材料,凡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研究機構註冊學習、攻讀學位以及從事進修、合作研究、學術訪問等滿一年的留學人員,在畢(結)業或工作結束後並確定回國定居前均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辦理。

根據工作需要,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委託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諮詢和審核工作,凡在駐紐約總領事館領區內留學的申請者,均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將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竭誠為留學人員提供服務。為保證服務質量,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對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工作進行監管。

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領區為美國東北部十個州,即紐約州(New York,NY)、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CT)、羅得島州(Rhode Island,RI)、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PA)、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MA)、佛蒙特州(Vermont,VT)、新罕布什爾州(New Hampshire,NH)、緬因州(Maine,ME)、俄亥俄州(Ohio,OH)和新澤西州(New Jersey,NJ)。

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程序和要求,請登陸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看“關於《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申請説明”。如仍有問題,可向紐約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發送電子郵件或電話諮詢。為進一步規範在德中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申辦以及為其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下簡稱《回國證明》),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回國證明》使用範圍根據相關規定,留學人員回國後對所獲學位學歷文憑進行認證、謀職及創業、派遣落户、購買免税物品、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等手續時,需出示《回國證明》。

第二條 開具《回國證明》的負責部門及其領區

駐德國使館教育處負責柏林、勃蘭登堡、薩克森-安哈爾特、薩克森、圖林根、石-荷、梅-前、下薩克森、漢堡和不來梅十個州;駐法蘭克福總領事館教育組負責北威、黑森、萊法、巴符和薩爾五個州;駐慕尼黑總領事館教育組負責巴伐利亞州。

第三條 《回國證明》申辦人範圍凡在德國科研機構和中國教育部涉外監管信息網公佈名單中的德國高校學習、進修或從事科研工作6個月以上(含)的中國籍留學人員,均可申辦《回國證明》。

第四條 申辦《回國證明》所需材料1.《留學人員報到登記表》(在教育處網絡報到登記系統申辦人本人用户下生成、打櫻若申辦人來德時沒有在線登記,可補登);

2.《回國證明》草表(請見附件,自行打印後由申辦人填寫);

3.護照首頁複印件;

4. 在德國高校任一學期的學籍註冊證明原件(Im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學籍註銷證明(Exmatri- kulationsbescheinigung)複印件;未註冊的訪問學者、博士後等,須提供德方指導教授、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的研修證明(須註明起止時間及身份);

5.經德國高校考試管理部門(Prüfungsamt)蓋章確認或經德國公證部門公證屬實的學位證書(Urkunde)和成績單(Zeugnis)複印件;

6. 一個清楚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和貼足郵資的回郵信封。

第五條 《回國證明》申辦時間及程序1. 原則上,申辦人結束學業回國前2個月左右,將第四條所列申辦材料以普通郵寄方式寄至駐德使(領)館教育處(組),請在信封上註明“回國證明材料”字樣。郵寄地址詳見附件1。

2.對申辦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開具、寄出《回國證明》。

3.申辦人可在教育處網絡報到登記系統申辦人本人用户下查詢辦理狀態。

第六條《回國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回國後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來德的不受此限。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等,無需申辦《回國證明》。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以往關於申辦和開具《回國證明》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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