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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證明範文的法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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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證明對於事故的還原是很有幫助的,關於這類的證明多參考一下範文就好。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事故證明範文,希望對大家有用。

事故證明範文的法規手續

  事故證明範文篇(一)

某某系我單位職工,每月收入 元。因於2010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從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沒有上班,被我單位扣發工資,並影響年度資金約元。特此證明

單位(印章)

2017年2月12日

  事故證明範文篇(二)

某某系我單位職工,每月收入 元。因於2010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從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沒有上班,被我單位扣發工資,並影響年度資金約元。特此證明

單位(印章)

年2月12日

  事故證明法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繫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