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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國際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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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新發各類職業病18128例,其中塵肺病仍是我國最嚴重的職業病,2017年共報告新病例14495例。我國迄今約有1600萬家企業存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職工總數高達兩億人。50年間,我國職業病種增加了7倍多。

職業病鑑定國際經驗分享

目前,我國的職業病新發病例數是從覆蓋率僅達10%左右的監護中發現的,因此,實際病例遠遠高於報告數字。每年因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千億元。

2017年5月,河南省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巨大的反響。那麼,國外是如何進行職業病鑑定的,職業病患者又是怎樣得到救助和賠償的呢?

美國:保險和立法雙管齊下

在美國,沒有由政府專門設立的職業病鑑定機構,在法律上對職業病的診斷可以由任何普通執業醫生、甚至家庭醫生進行。由於職業病診斷需要大量專門知識,有從事職業病診斷及治療的專業醫務人員,許多大學和醫學院也設有職業病醫療專業。

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的目的,在於使患者從僱主或保險公司獲得醫療及其他賠償。美國通過立法把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納入勞動者醫療保險體系,同時,接受政府勞動部門及司-法-部門的監督和仲裁。可以説,健全的醫療保險和行政司法制度成為確保勞動者權益的關鍵。

美國國會在1970年通過了《職業安全與衞生法》,目的是確保僱主為僱員提供對身體無害的勞動環境。根據該法,美國在衞生與人類服務部所屬的疾病控制與防治中心,成立了國家職業安全與衞生研究所,對職業病的診斷標準進行系統研究,為政府部門、醫療機構及職業病賠償機構診斷和判定職業病提供原則性指導。

醫務人員在診斷職業病的過程中可以從衞生部門獲得相關信息和指導。如果有義務對職業病患者提供賠償的僱主或保險公司拒絕承認醫生有關職業病的診斷結果,可由各州政府勞務部門的調解服務處進行調解仲裁;如果調解無效或仲裁結果不被爭議雙方接受,則爭議可訴諸法庭甚至可逐級上訴。法院在審理與職業病有關的案件時,很大程度上要聽取在相關醫療領域知名專家的證詞。

在美國各州的勞工部門都設有管理勞動者賠償計劃的服務處,專門負責監督勞動者賠償申請的處理以及為解決相關爭議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務。勞動者賠償服務處通常在全州各地設有辦事處,為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提供服務,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各地就有大約30個勞動者賠償辦事處。

另一方面,美國也通過行政手段對職業病進行預防。根據1970年《職業安全與衞生法》,美國勞工部成立了職業安全與衞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聯邦層面發佈及執行防止工傷和職業病的勞動標準。各州的勞工部門也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與衞生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隨時向公眾發佈與職業相關的疾病信息和建議,以提醒僱主及僱員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按照規定,醫生及醫療機構在發現與職業相關疾病的新信息後,都需要上報政府職業安全與衞生管理機構。

德國:法定強制保險一錘定音

德國擁有相當完備的社會福利保險制度,職業病的預防、認定和賠償也被納入法定強制保險體系管理。

德國意外事故保險法規定,職業病原則上按照工傷賠償。負責賠償的是承保單位,即面向私企員工的各家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和為公共事業職工設立的意外事故保險。

德國法律規定,醫生和僱主有義務向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或意外事故保險單位通報疑似為職業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認為自己罹患職業病,可直接向承保單位申請索賠。

職業病認定的主要依據為《職業病條例》,具體操作則由保險單位執行。投保人若對保險單位的決定存在異議,可向法院申請司法複核。

根據德國法律,有些疾病儘管未被《職業病條例》列出或並不滿足該條例規定的條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單位認定為職業病。前提條件是,新的醫學研究表明,這些疾病由某種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羣體因從事法定強制意外事故保險的投保職業,比其他人更強烈地受到這種因素的影響。符合這種標準的疾病被稱為“類職業病”,患病投保人可獲得與職業病相當的賠償。

患病投保人的病症是否可歸入“類職業病”則由意外事故保險單位決定。“類職業病”的認定可以避免《職業病條例》不可避免的滯後性,為儘可能保護職業病患者的權益提供了靈活性。

據統計,2017年德國有逾6.2萬人向各承保單位申請職業病賠償,有近1.6萬人被認定患有職業病並獲得賠償,還有800多人因患“類職業病”而獲得賠償。申請通過率約為26%。

目前,德國常見職業病主要為皮膚病和噪音造成的聽力嚴重下降。另據統計,2017年德國有約2600人死於職業病,其中近1600人死於與石棉有關的職業病。

德國《社會福利法》規定,意外事故保險承保單位的首要任務是預防,即預防工傷和職業病。因此,德國意外事故保險的承保單位不僅主管工傷和職業病的賠償事宜,還負責監督工作安全標準的執行情況和企業內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可以説,德國的法定強制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職業病的預防和患者獲得賠償掃除了障礙。

巴西:職業病認定程序日趨簡化

巴西職工所患疾病是否被認定為“職業病”,在2017年以前必須由社保部門專門指定的鑑定醫師出示證明。2017年4月開始執行的一項法律簡化了認定程序。凡是“重複性勞動損傷”或由有毒物質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動被認定為職業病。

對於其他疾病,如果企業有專門醫生或者合同醫院,則專門醫生或合同醫院的醫生經檢查後可以出示證明;如果沒有,則由社保部門指定醫學專家認定。

患上職業病的職工有權要求治療,如果造成的傷害迫使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類似工作或者必須減少工作時間和強度,甚至永遠喪失某種工作能力,他們可以要求得到金錢補償。

巴西法律規定,在職工剛患上職業病時,企業無權立即廢除雙方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職員患病休息的頭15天,企業應照發工資,從第16天起,改由社會保障部門發補助金;在接受社會保險金最少6個月後,企業才可以與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2017年起,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與技術聯繫體系”,以更好地保障患上職業病的勞動者的權利。之前,患病的勞動者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疾病與工作有關。體系建立後,勞動者所在企業必須證明他們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條件不會造成某類疾病。

巴西社會保障部每年要為“職業病”和工作中造成的事故支付400億雷亞爾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