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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職場1.64W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2011年7月1日開始試點,截止當年年底已有1902個縣開展試點,相繼啟動了參保登記、繳費和養老金髮放等工作。

關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然而因該制度較新且運行時間較短,在待遇水平、險種銜接以及資金運作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政策,促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完成2012年實現全面覆蓋的目標。

 第一,提高待遇水平。作為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框架構成之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身定位於一項保基本、託底的惠民制度並參照新農保的模式制定。然而該參保對象主要為非就業羣體,加之多繳多得的制度設計,在面臨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鎮職工同樣的生活需求以及較高物價等生活成本情況下,當前較低的待遇水平並不能滿足其實際需求。

由於存在地區經濟發展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政能力有限,這是提高該制度待遇水平的難點。從各級政府一般預算收入與支出來看,近年來,中央財政在總預算收入中佔比高達50%,但支出佔比不到30%.相應的,省及以下層級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嚴重依賴轉移支付。近年來,地方政府財政支出中,轉移支付的比例高達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區尤其如此。這樣,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構建中,中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就難以支付必要的保費配套補貼,從而影響該制度的擴展與推進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

為了緩解這樣的矛盾,保證貧困地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係,中央財政按照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對養老保險的保費補貼予以分擔,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財政支持,考慮物價等影響生活水平的綜合因素,科學制定養老金水平,管理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此外,經濟條件較好地區可提高基礎養老的水平以及保費補貼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第二,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伴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各類人羣都有了制度方面的保障。但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和職工、居民的身份及工作、生活的地域處於頻繁變化中,且不同身份之間的區別趨於模糊化,如果險種之間不能實現無縫對接,將難以適應活動人羣在各種制度間的自由流動。

目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初衷雖明確提出要與新農保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前兩項制度合併實施,但具體實施方案及細節方面的規定仍未明確與統一。

因此,為促進制度間公平與轉移接續的無障礙,要貫徹統籌發展的理念,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與協調。為此,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先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較相似的新農保的銜接,再實現其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與統一。另一方面,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平台建設,為推動制度間整合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完善基金投資運營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户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其中個人賬户將會積累起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將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重大挑戰。能否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事關個人賬户制度的可承擔性與可持續性。

為了更有效率地運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安全性,必須提高基金的統籌層次。要加強立法,為資金的運營和投資營造良好的環境;要加強監管,防治基金的挪用、擠佔、揮霍與浪費;要加強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培育,為資金的投資創造寬鬆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