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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城縣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新

職場1.34W

為規範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行為,理順和村黨組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之間相互關係,切實保障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水平,深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陽城縣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新

第一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設置和任職條件

第一條 各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的職能,對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村級黨組織和鄉鎮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的領導。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特殊情況可設副主任1名)。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較好、遵紀守法、羣眾信任、熟悉村情;

(二)熟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涉農政策,協調議事能力強;

(三)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四)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熱心於公益事業;

(五)成員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提倡村黨(總)支部副書記、紀檢委員或村內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幹部通過法定程序民主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及成員,但兼有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工作由同屆村民委員會主持,應在黨組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廣泛討論的基礎上,提出村務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名單,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迴避制度,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成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一)道德品質差,不遵守社會公德,私心重,影響惡劣的;

(二)在黨政紀處分期間或受撤職以上黨政紀處分未滿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滿釋放後未滿五年,或涉嫌違反黨紀正 2

在接受調查以及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的;

(四)依照法律規定處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期間的;

(五)違反計生條例未受處理或處理後未滿五年的;

(六)長期拖欠、佔用村級集體資產的;

(七)一年中連續在本縣外時間超過6個月且難以正常履行職責的;

(八)身患疾病無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終止,並立即公佈,同時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有關程序在一個月內補選新成員。

(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的;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三)存在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村村民委員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本村

民主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實行監督;

(二)對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凡與農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村級重大事項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規定執行;

(三)對村集體資金收支、資產資源處臵及購臵進行監督,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包括村辦企業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集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等;

(四)對村務公開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村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等,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五)配合支持村級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引導村民支持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疏導工作;

(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誤工誤工補貼進行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對研究的議題提出建議性意見。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工作制度,模範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

責。鄉鎮、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可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列席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相關會議,直接瞭解掌握村務事項的.決策決定和管理執行情況。向村幹部和村民瞭解有關情況,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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