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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密協議

職場2.95W

編號:

企業保密協議

甲方:公司

住所地: 某某市建設南路31號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保密義務

甲方派遣乙方到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確定的工作職責,向乙方開放其職責範圍內的技術及商業信息。

乙方同意為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利益盡最大的努力,不從事任何危害電信安全的行為,不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的行為。

二、保密的範圍

乙方因工作信任關係獲得或交換所得的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未向社會公開或只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的任何信息、經驗、技術和資料,包括建設和經營計劃、重要會議內容、重要公文內容、招投標方案、技術方案、財務數據、營銷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術、工程、經營、文書、人事檔案等一切有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業、技術及經營管理祕密的信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網絡安全的內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務於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期間:

1、保證不擅自發表、不泄漏有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祕密,不使他人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信息,並盡最大努力確保資料不遺失、不缺損;

2、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指示和業務範圍內,可以允許進行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漏;不得為私人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工作中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或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客户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同公司競爭

的行為。

(二) 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結束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工作時,都應及時將所有與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記錄或材料(包括個人筆記和複印的資料、電子文檔等)歸還給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四、時效及時效期間內應遵守的準則

鑑於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擁有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在競爭中有重要價值,存在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終止、解除之後,因此乙方同意:上述義務在乙方受聘於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期間有效,對重要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長期有效。

五、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都有權:

(一) 責令乙方停止違約或侵權行為;

(二) 視情節處以年總收入以下的罰款,扣發獎金或其他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三) 要求乙方賠償其違約或侵權行為而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其可能的尋求法律救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

(四) 觸犯法律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如乙方與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原簽訂《保密協議書》,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協議同時廢止。原有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規章制度與本協議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無衝突的,仍繼續有效。

八、協議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甲方:(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保密協議 [篇2]

公司 (以下簡稱“披露方”)

註冊地址:

公司(以下簡稱“接受方”)

註冊地址:

鑑於:

因改制、上市等事宜,披露方將向接受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同意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並且不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給予、傳達該等信息。

雙方對合同條款確認如下:

1. 定義

1.1 “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或其關聯公司所持有的、披露方以口頭、書面、數碼、或其它形式向接受方提供或透露的商業機密、貿易機密、操作信息、技術信息、以及所有不被公開知道的,或與商務或財務相關的信息,包括且不限於:

(1) 發展規劃策略、市場營銷計劃、商務信息、商業機密等;

(2) 客户名稱及清單,客户的其它詳細資料,銷售目標、銷售統計表、銷售辦法及訣竅,市場份額統計表,價格策略,市場研究報告,廣告、或其它促銷資料等;

(3) 財務信息、開户銀行資料、組織架構、股東資料、投資背景等;

(4) 公司知識產權(不論是公司獨自擁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擁有的,亦不論是現有的,或將來開拓發展的),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或產品的商標,軟件及相關程序、資料的著作權,專利及非專利技術、商業祕密,安裝及維護方面的信息等;

(5) 將來的資金項目,營業發展或計劃,商業關係和談判等;

1.2 “關聯公司”係指任何公司,合作伙伴,受本協議雙方的控制。“控制”指的是擁有 對公司的50%或以上的選舉權或股權、或對總經理、一家企業或其它實體的管理人員的選擇權,或對公司大多數主管的任命或選舉權。

2. 義務與責任

2.1 保密信息應只用於本合同的特定事項,接受方應對其分支機構,關聯公司,僱員或主管,顧問,銀行,經紀人,代理商,會計,和與業務有關的律師等的保密職責和侵權責任負責。

2.2 保密信息將由接受方以機密的方式持有並對待,並將不會被接受方用於其他方面,不過,基於以下兩種情形可以披露:

1) 任何此等信息可以披露給受聘於接受方並由於工作需要而知道這些信息的接受方的僱員和代理人,所有這些人都將由接受方告知此等信息的機密性質並將在接受方的指導下以機密的方式對待此等信息;

2)此等信息的任何披露在法律要求、主管部門要求或徵得披露方同意。

3. 保密義務不適用於接受方所獲得的下列信息:

(a) 屬於公開領域的,或

(b) 由接受方合法擁有,不是直接或間接地從與披露方相關某方,或承擔保密義務的第三方處所獲得的,或

(c) 由第三方基於誠信及或權利而提供給接受方,或

(d) 由於非接受方的行為而為公眾所知的。

4. 報告

4.1 接受方應保留與此協議有關的,正確的文件和檔案,並且應按披露方的要求向披露方提供這類記錄信息。

4.2 接受方應容許披露方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檢查和稽查所有與此協議相關的文件和檔案。

5. 接受方不可使用機密信息,除非是為了履行本合同事宜。

6. 本協議終止或提前終止,接受方須將所有包含與此保密義務相關信息的書面,或其它資料送還披露方。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及本協議事項的中止、終止而解除。

7. 保密義務應自雙方簽章之日起開始生效,本協議應對合約方之繼承方和轉讓方具有同等約束力。

8. 適用法律及管轄

8.1 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8.2 任何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根據其仲裁規則在深圳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後生效。 披露方: 公司 接受方: 公司

(蓋章) (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尋求企業的發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關機密信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技術、商業祕密的交換等保密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 協議宗旨和目的

為確保甲、乙雙方在產品開發合作過程中,為避免相關信息被擅自使用或為第三方非法獲悉,而損害雙方利益,特訂立本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定義

2.1 商業祕密是指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指任一方(以下簡稱披露方)提供給予對方(以下簡稱接受方)與合作目的有關,且經披露方以機密或類似用語標示之技術、方法、製程、程序、設計、文件、樣品之技術信息,及業務策略與計劃、客户名單或其它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產品之商業信息等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文字符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像或電磁記錄等方式呈現者) 雙方的商業祕密及其它應予保密而向對方透露的相關信息。

2.2 以下信息非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祕密:

信息被披露給對方之前,即己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後非因接受方的'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信息在被披露之前即己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信息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2.3.1 信息接受方或第三方在信息被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僅包含被披露信息的概要;

2.3.2 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信息,不足以呈現該信息之詳細內容。

3 保密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產品技術、商業祕密等信息:

3.1 以有形載體形式為載體所承載的產品設計、程序、技術指標、測試數據、電路圖、流程圖、算法等技術資料信息;

3.2 涉及雙方的客户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價格、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等商業信息;

3.3 如所提供的信息是無法或難以用文件等有形方式表現時(如口頭或視覺檢視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應在信息被披露之日起60日內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確認該信息是否為商業祕密;獲悉信息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披露方在60日內答覆,以確認該信息的性質。如通知或答覆該信息為商業祕密,則自該通知或答覆被送達對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協議執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信息的一方就本協議所負的保密義務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內均為有效。

本協議所設立之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甲、乙雙方均有效。

本協議適用於協議簽訂前一方己披露並明示應予保密之信息。

5 保密責任

5.1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對屬於本協議第3條約定範圍內的各種信息,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採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保證對方的技術、商業祕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5.2未經另一方許可,不得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為自己複製或為第三方複製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披露、出示、提供上述信息。

5.3雙方保證只在本協議範圍內使用上述信息,並保證不向與合作項目無關的本公司其他員工透露該信息。

5.4雙方保證,對於所有因工作關係而可能獲知對方技術商業祕密的本公司員工,在向其透露祕密之前,均須與之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要求其員工對該合作項目信息予以保密,並不得泄露,或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以外使用該信息。

雙方在該保密協議書籤署後,將各自公司涉及的員工姓名及職務等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5 任何一方如發生對對方的商業祕密有遭誤用或侵佔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6 商業祕密的使用及相關權利的授予

6.1 雙方保證只在與合作項目相關的範圍內,使用獲悉的對方技術商業祕密。

6.2 獲取信息的一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方所提供之商業祕密的所有權、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與該信息相關的任何權利。

7 商業祕密載體的歸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請求歸還商業祕密載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其所獲悉之商業祕密的全部原始載體及有關複製資料歸還對方,並出具經其主管負責人員簽字認可的表示己按本條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書。

8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

8.1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8.2 本協議所稱的一方違約,即包括其職員違反保密協議義務的情形,其職員對保密義務的違反,視同其該一方對本協議的違反。

9 免責條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必須將接受之信息向外披露時, 免於承擔違約責任。收受信息的一方知悉此類情況有可能發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對方採取相關法律行為,爭取合理的處理時間,並予以協助。

10 法律適用、管轄法院及爭議的處理

雙方同意,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 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聲明條款

11.1 披露信息的一方對商業祕密的提供形態及質量有決定權。

11.2披露信息的一方對信息的正確性、性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披露信息的一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商業祕密屬於其所有,並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技術信息等。由此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披露方承擔。

11.3 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並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11.4 一方放棄行使基於另一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並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後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放棄,應以其公司的名義聲明,應由其被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代表公司簽名,。

11.5 本協議書中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閲讀之便利而加註,對本協議書各條款不具解釋或補充作用。

12 協議的部分無效

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協議書的修改需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簽署進行。

13.2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標籤:保密 協議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