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你不得不懂的知識有什麼
試用期是一個人剛進入一家企業時,企業與新人雙向選擇考察期。那麼試用期你不得不懂的知識有什麼呢?看看小編整理的試用期你不得不懂的知識盤點吧。
試用期你不得不懂的知識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你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設置的。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間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3年的,最長的試用期不應該超過6個月。
比如差1天滿6個月,這在籤合同時,人事部的同事都會注意的。
此外,公司不能無故延長你的試用期,比如覺得你工作能力暫時還未體現出來,希望你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一些,或者再次約定試用期,這樣的做法都是違規行為。
試用期工資為什麼比轉正工資低?低多少是合理的呢?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意思即是,你的試用期工資最低只能是你轉正後工資的80%,可高不可低。
比如公司可以在試用期直接給你轉正的薪資,也可以是90%的轉正後薪資,但一定不能低於轉正後薪資的80%。
例如我們公司的試用期薪資與轉正後薪資是一致的,即為100%。
比如你的薪資是2000,試用期薪資則不應該低於2000*80%=1600,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1800,則試用期工資應該為1800,而非1600。
試用期還未結束,公司讓我直接辭職走人,怎麼辦?
有些坑爹沒出息的公司,會用這種方式使用廉價勞動力,這種公司基本上也沒什麼前景,走人也蠻好的。
但總法律角度來説,企業這樣操作是違規的。
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説人話就是,企業需要給出證據,表明你無法勝任本崗位。
另外,在企業辭退員工的時候,需要給你書面通知。
這個方法適用於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需要提前一個月,給予書面辭職申請,告知公司。
當然,如果公司在你的試用期期間,發現你的學歷造假,證書造價等情況,就可以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在面試前寫的職位申請表,都會有一欄,讓人選簽字確認,自己所填寫的信息均為屬實。若不屬實,自願承擔後果。
試用期辭職的話,需要提前多久呢?
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告知即可。
當然,如果你願意提前一週或更長時間更好,畢竟也有一個人情在裏面。
法與情在辭職的時候體現得更加淋漓盡致。
無論是實習期,試用期,轉正後,只要你提出申請,與公司老闆協商一致,公司同意放人,你就可以走人。
試用期管理的重要性隨着人才流動性的加大,新員工在一個企業工作的平均時間也趨於縮短。對於企業而言,在有限的時間內發現並留住需要的人才,員工試用期管理是關鍵。加強員工試用期管理,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推動整體最優的系統化管理,使企業與新員工之間摒棄傳統的互不信任的合作方式,向合作共贏的方向發展;
第二,難以融人新的文化氛圍、無法接受新的價值觀是新員工流失率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強員工試用期管理,使新員工儘快接受企業的'文化、價值觀是做好穩定員工隊伍的第一步;
第三,由於一部分新員工在結束試用期之後,將會離開企業,在他們離開的同時,也帶走並宣傳自己對該企業的印象和評價,所以員工試用期亦是企業向社會展示自身形象的一個重要窗口。
試用期的知識盤點一、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和縮短試用期期限,但是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且必須在原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支付勞動者轉正待遇,並不能依據試用期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還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註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一般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適用用人單位註冊地標準,且註冊地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從其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差額。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滿足其一即可。
3.試用期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除了工資有所區別外其他待遇應與轉正後勞動者相同,因為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便享有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如果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約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招收錄用所支出的費用,如獵頭費用。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具有39條規定情形或者40條前兩款規定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特別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若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滿足:a.合法、清晰和明示的錄用條件;b.有效的試用期評估考核;c.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做出決定。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第一,向勞動者説明理由;第二,通知工會;第三依據不同的解約情形,確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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