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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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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關於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加快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遷中問題較為突出,被拆遷户集體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訪、聯名寫信告狀及搶佔商品房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團結。從當前一些地方拆遷工作中暴露的問題看,其主要原因是拆遷量過大超過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經濟能力,建設資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實,被拆遷户不能如期回遷與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過渡户過多,甚至讓被拆遷户自行安置;拆遷補償價格太低,沒有認真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被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要量力而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城市拆遷應該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設中要切實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設,又要關心羣眾切身利益的原則,對房屋拆遷實行總量控制,按計劃進行。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實施項目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拆遷建設項目要嚴格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審批制度是加強房屋拆遷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嚴格把關,嚴格審查,對沒有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拆遷建設資金不落實,以及不能按照規定落實一定比例的拆遷安置用房和週轉房的拆遷建設項目,不得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拆遷單位未合法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或者在拆遷安置過程中不按拆遷許可證審批要求執行,侵犯了被拆遷人利益的,拆遷管理機關要依法處罰,由此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由拆遷單位給予賠償並承擔全部責任

三、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頒佈《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定要先簽協議後拆遷,不能先拆後籤或者不籤就拆。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要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要允許被拆遷人採取“產權調換”形式進行補償。拆遷人在房屋拆除後必須履行協議。用於被拆遷人回遷用房或異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設計標準的要求和建設質量。對其配套設施,必須同步建設,以保證被拆遷人基本生活需求。對遇特殊情況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遷單位應向拆遷管理機關和被拆遷人説明原因,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逾期期間應按規定增加自行過渡補助費。

四、要合理確定房屋拆遷的補償價格。對於被拆遷房屋進行作價補償的,一定要按照《條例》

第二十一條執行。對所拆房屋按“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進行產權調換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拆遷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壓低標準。

五、要妥善處理好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公正執法。因此,既要保護拆遷人的利益,又要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出現了問題一定要本着依法辦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解決矛盾,以避免擴大矛盾,引起社會不安定。要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對有關拆遷糾紛,拆遷管理機關要及時依法協調處理,對少數無理取鬧者,要給予嚴重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保證社會安定和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六、要加強拆遷管理工作的執法力度,搞好拆遷隊伍的自身建設。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在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的同時,不斷提高拆遷管理幹部和拆遷人員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斷提高辦事效率,以保障執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後,要對近兩年的'拆遷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逐個進行研究,限期提出解決辦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對那些長期拆而不建的項目,或遲遲不能落實被拆遷人安置用房的項目,要作為重點進行處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關於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近年來,各地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和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加快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遷中問題較為突出,被拆遷户集體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訪、聯名寫信告狀及搶佔商品房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團結。從當前一些地方拆遷工作中暴露的問題看,其主要原因是拆遷量過大超過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經濟能力,建設資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實,被拆遷户不能如期回遷與安置;不依不安置,自行過渡户過多,甚至讓被拆遷户自行安置;拆遷補償價格太低,沒有認真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被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要量力而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城市拆遷應該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設中要切實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設,又要關心羣眾切身利益的原則,對房屋拆遷實行總量控制,按計劃進行。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實施項目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拆遷建設項目要嚴格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審批制度是加強房屋拆遷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遷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嚴格把關,嚴格審查,對沒有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拆遷建設資金不落實,以及不能按照規定落實一定比例的拆遷安置用房和週轉房的拆遷建設項目,不得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拆遷單位未合法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或者在拆遷安置過程中不按拆遷許可證審批要求執行,侵犯了被拆遷人利益的,拆遷管理機關要依法處罰,由此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由拆遷單位給予賠償並承擔全部責任。

三、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頒佈《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房屋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定要先簽協議後拆遷,不能先拆後籤或者不籤就拆。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要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處理。要允許被拆遷人採取“產權調換”形式進行補償。拆遷人在房屋拆除後必須履行協議。用於被拆遷人回遷用房或異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設計標準的要求和建設質量。對其配套設施,必須同步建設,以保證被拆遷人基本生活需求。對遇特殊情況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遷單位應向拆遷管理機關和被拆遷人説明原因,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逾期期間應按規定增加自行過渡補助費。

四、要合理確定房屋拆遷的補償價格。對於被拆遷房屋進行作價補償的,一定要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執行。對所拆房屋按“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進行產權調換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拆遷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壓低標準。

五、要妥善處理好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公正執法。因此,既要保護拆遷人的利益,又要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出現了問題一定要本着依法辦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解決矛盾,以避免擴大矛盾,引起社會不安定。要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對有關拆遷糾紛,拆遷管理機關要及時依法協調處理,對少數無理取鬧者,要給予嚴重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保證社會安定和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六、要加強拆遷管理工作的執法力度,搞好拆遷隊伍的自身建設。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在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的同時,不斷提高拆遷管理幹部和拆遷人員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能力,不斷提高辦事效率,以保障執法的公正性。

七、各地接此通知後,要對近兩年的拆遷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逐個進行研究,限期提出解決辦法和整改措施,尤其是對那些長期拆而不建的項目,或遲遲不能落實被拆遷人安置用房的項目,要作為重點進行處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