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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省工傷賠償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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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是人口大省,他們制定了很多的工傷賠償標準,這都是為防患於未然呀!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7年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河南省工傷賠償有多少
  2017年河南關於工傷工資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麼由於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麼3倍就3000元,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2017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持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執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城鄉勞動者。但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除外。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省轄市實行全市統籌。中央駐豫單位和省屬駐鄭單位以及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特殊行業,實行省直接統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特殊行業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緻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建立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工作體系。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費率。  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費率的規定和行業特點,確定農民工較為集中行業的費率標準和具體繳費方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職業康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條 省、省轄市建立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區儲備金按當年本地工傷保險基金徵繳總額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為省級工傷保險儲備金,百分之五作為省轄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當工傷保險儲備金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時,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減少儲備金提留比例,並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實施。儲備金主要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及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支付。統籌地區儲備金不足支付時,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先墊付,再申請省級儲備金調劑。

第十一條 職業康復費用按不超過當年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用於工傷職工職業康復。

第十二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費、職業康復費用足額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徵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傷預防費使用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主要用於統籌地區參保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宣傳培訓、工傷案例分析、工傷事故預防等。

第十三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認定職工傷亡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應當以法定職權部門或者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為依據。

第十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移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2017河南工傷十級傷殘案例

原告:劉四毛,又名劉毛,男,漢族,1980年9月27日生,身份證號碼為412821198009276813,住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劉老莊村。

委託代理人:張天佑,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司法所所長。

委託代理人:馮軍,河南省確山縣瓦崗鄉幹部。

被告:膠南市大灣港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膠南市靈山衞鎮大灣港。

法定代表人:王連山,經理。

委託代理人:朱業華,山東匯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四毛與被告膠南市大灣港務有限公司碼頭作業傷殘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張天佑、馮軍,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連山、委託代理人朱業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11月23日下午,我在膠南大灣港為被告做裝船勞動。當時貨船在被告大灣港停泊,我和另幾名小工在船艙搬貨碼垛。貨物由被告方的吊車往船上吊運(每次吊運四十袋花生餅、玉米餅,約兩噸重)。在勞動中,當我正在彎腰搬一袋貨時,被吊車搬運的貨物撞在腰部而致傷。

我被傷後,夥伴們將我背上岸,被告王連山親自駕車和工頭吳連合將我送到黃島區中醫院搶救。由於黃島中醫院條件有限,當夜吳向市長熱線求救,在市長關懷下,我被送到青島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

經醫院診斷我的傷為:腰椎骨折並截癱,雙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失覺,失禁。經過治療已花掉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等費用15000元,現在還需治療。醫院要求交手術治療費押金5萬元。我已入院20多天,因家貧寒,父母賣牛、賣糧的錢,只能支付我傷後臨時費用,無力支付繼續治療的鉅額手術費及治療押金。因交不上5萬元押金,我一生得不到手術救治。如果等待時間過長,失去有效治療的時機,也將會給被告加重賠償的經濟負擔,及時治療有利於原被告雙方。

我當天為被告裝船勞動,我的傷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是將我致傷的直接責任人,又是我當日勞動的受益者。依理依法,被告都應承擔傷害賠償責任。但是被告自當天下午將我送到黃島醫院後,就對我的死活不予過問,並拒絕承擔傷害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將我致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費用15000元,繼續治療費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後原告於2001年7月6日對其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原告2000年12月15日,為了籌集應急治療費用進行手術,在訴狀中請求賠償五萬元,原告稱其傷情經黃島醫院和青醫附院兩院均診斷為:椎體骨折脱位脊髓神經中斷截癱,經手術,只對椎體進行了復位和固定。由於脊髓神經中斷,其下肢失去功能,大小便一直失覺失禁。醫生説,脊髓神經接治沒有先例,醫院沒有對我的脊髓神經進行治療,如今我癱瘓已成事實。根據我雙下肢殘廢的事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將訴訟請求予以變更,要求被告賠償以下項目和數額:

1、醫療費11900元;

2、交通費、住宿費、電話費3500.6元;

3、原告的營養費:自2000年11月23日至2001年7月10日共239天,每天按10元計算共2390元;

4、原告的誤工費:239天,每天10元,共計2390元;

5、護理費:在醫院期間二人每天每人10元,94天共計1880元;出院後在家護理一人:自2000年2月27日至2001年7月10日共134天,每天10元計1340元;致殘後需一人專職護理,費用按25年計每年3000元共7.5萬元;

6、傷殘補助費20萬元;

7、贍養人生活費10萬元;

8、殘疾用具費1.5萬元;

9、精神賠償費15萬元。

以上共計56.34萬元。

2017年勞動法關於工傷工資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為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為800元,那麼由於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麼3倍就3000元,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