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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招生工作

為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保證高等學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學校招生工作

附錄:《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規定》政策解讀

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齲

一、報名和志願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須在其户籍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報名。符合條件的所有考生均應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省級招生委員會可按照以考生户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在中國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所在省(區、市)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報名。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教育考試院、考試局、考試管理中心,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於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於錄取管理,有利於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考生應在認真閲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公佈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等學校公佈的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各省級招辦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填塗志願表(卡)的技術指導。

考生填塗的報名登記表、志願表(卡)等,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填塗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二、考生電子檔案

5.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有高中新課程畢業生的實驗省份要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6.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等學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7.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採集部門(單位)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0.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生委員會會同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衞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生委員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並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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