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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考點: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可以概括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設施、查事故隱患和查事故處理,看被監察的煤礦企業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要求。其重點監察內容包括: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考點: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主要負責人是否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工作,發揮職工羣眾的.監督作用。

3、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是否對各類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職工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6、生產性建設項目是否做到“三同時”。

7、企業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否包括下列隱患的預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冒頂片幫、衝擊地壓、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災與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事故與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圖樣、資料;是否設置安全標誌、井下避險路線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10、 是否具備防治瓦斯、煤塵、火災、水害、頂板事故的技術手段和裝備,其抗災能力與礦井災害程度相適應。

11、 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是否符合有關標準,並通過安全認證。

12、 是否在依法批准的開採範圍內進行採礦作業。

13、 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或者水體下開採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並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14、 在停工、或者恢復採煤作業時,是否採取安全措施。

15、 是否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煤礦工作;是否分配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

16、 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向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是否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17、 是否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否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8、 是否建立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