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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模擬真題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模擬真題答案

1.【答】:D【析】: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有效公正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參見教材P203。【7950】 2.【答】:D【析】:民事訴訟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參見教材P202-204。【094410】

3.【答】:D【析】: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參見教材P206。【094411】

4.【答】:C【析】:本題考查的是對證據種類的理解,代理律師的意見很顯然不能作為證據。參見教材P202-203。【094409】

5.【答】:A【析】: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但非紙類材料亦可成為書證載體)。參見教材P202。【094407】

6.【答】:D【析】:對於偷錄的資料,即可能作為證據,也可能不被作為證據,因此選項BC錯誤。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D正確。參見教材P203。【094398】

7.【答】:C【析】:參見教材P20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動態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094408】

8.【答】:D【析】: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選項D正確。參見教材P204。【094397】

9.【答】:D【析】:勘驗筆錄是否全面和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客觀因素的制約,所以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參見教材P204。【094405】

10.【答】:B【析】:本題考查的是對鑑定結論的理解,這種情況下承擔的是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參見教材P204。【094406】

11.【答】:C【析】: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選項A錯誤。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選項B錯誤。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場,選項D錯誤。本題需注意具體的要求是“可以”還是“必須”,因此選擇選項C。參見教材P204。【094403】

12.【答】:B【析】:書證與物證的差別在於,書證是通過其內容來證明,物證是通過其外形來證明。本題中,書信的作用在於辨認字跡,其內容與案件並無關係,協議書的證明作用在於其內容。所以協議書為書證,書信為物證。參見教材P202-203。【094402】

13.【答】:C【析】: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總之只要舉證期限逾期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組織質證。參見教材P206。【094399】

14.【答】:D【析】: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選項D正確。參見教材P206。【094404】

15.【答】:B【析】: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參見教材P206。【094400】

二、多項選擇題

1.【答】:ABDE【析】:對於本題中的情況,選項ABDE是明確規定應當准許的情形。參見教材P204。【094414】

2.【答】:ABCD【析】:當事人親屬提供的對當事人有利的證言,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選項E錯誤。參見教材P207。【094415】

3.【答】:ACDE【析】:書證、物證在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印件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也可以作為證據,因此選項B錯誤。參見教材P205。【094423】

4.【答】:BD【析】: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結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參見教材P205。【094421】

5.【答】:ABDE【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根據表現形式的不同,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答案 E,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參見教材P202-203。【094419】

6.【答】:ABE【析】:無證、檔案、鑑定結論、勘查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參見教材P207。【094418】

7.【答】:ABCD【析】: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參見教材P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