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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消防安全設計要點

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們的消費觀念不斷的變化,汽車消費尤為突出,汽車社會擁有量在不斷上升,隨之帶來了停車難的問題。由於城市規模的擴大,地面停車場發展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機械式汽車庫、敞開式車庫等發展迅速。新發布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2014)於2015年8月1日正式施行,它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對汽車庫的定義、面積控制指標、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安全疏散、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本文結合日常工作經驗,闡述地下車庫的消防安全設計要點,並針對汽車庫防火設計出現的新問題進行探討,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地下車庫消防安全設計要點

  地下車庫的消防安全設計要點

1.耐火等級及平面佈局

1.1地下汽車庫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2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10米;

1.3汽車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下於13米,人防工程的採光井與相鄰地面多層建築的最小防火間距不小於6米,與高層民用建築最小防火間距不下於13米,當相鄰的地面建築的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1.4地下汽車庫通過防火牆和防火捲簾來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平方米。複式汽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大於1300平方米。地下室(含設備用房,自行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大於500平方米,丙二類地下儲藏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大於300平方米。以上防火分區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

2.防火分隔

2.1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量超過50輛時,設防火牆或防火隔牆進行分隔;

2.2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牆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封堵;

2.3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捲簾;

2.4採用防火捲簾分隔時: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米時,防火捲簾的總寬度不應大於10米;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米時,防火捲簾的總寬度不應大於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三分之一,且不應大於20米;

2.5防火分區採用防火捲簾分隔時,選用以防火捲簾背火面温升作為判定標準的防火捲簾,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防火捲簾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國家標準《門和捲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的規定;

2.6防火捲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樑和牆、柱之間的空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7在火災時能自動降落的防火捲簾,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2.8地下汽車庫的汽車坡道兩層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防火捲簾與停車區域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3.安全疏散

3.1汽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除Ⅳ類汽車庫和停車數量少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外,不少於2個,且兩個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小於10米,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採用防火隔牆隔開;

3.2汽車疏散坡道的寬度單車不小於4米,雙車道不小於7米;

3.3汽車庫內的人員安全出口與汽車疏散口應分開設置,汽車坡道不能作為人員安全疏散出口。地下汽車庫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

3.4地下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門為乙級防火門,當樓梯間不能直接自然通風和採光時,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及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5地下與地上部分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採用不低於乙級防火門和不低於2h的隔牆分隔;

3.6地下汽車庫疏散樓梯的梯段淨寬度不小於1.1米;

3.7車庫內最遠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超過45米,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超過60米。

4.防排煙設計

4.1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築面積小於1000平方米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外,應設置排煙系統,並應劃分防煙分區;

4.2設置防排煙的走道,淨高不超過6米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平方米,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M的樑來劃分;

4.3除敞開式汽車庫外,汽車庫均應設置排煙系統,排煙方式可採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衞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同;

4.4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30米。

  有關問題探討

1.人員安全出口。新規範中對於“汽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的問題;二是未考慮停車庫面積大小和疏散距離的長短;三是未設置封閉樓梯間。筆者認為:規範中要求設置的人員疏散出口數量及疏散距離本身已經是比較低的要求了,也是比較容易滿足的,因此,不宜借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即每個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此外,應綜合考慮車庫面積大小和疏散距離長短,合理確定人員安全出口的數量,且最遠工作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

2.汽車疏散出口。新規範中沒有規定室內最遠點至汽車疏散出口的距離。但實際情況是,一旦發生火災時,車輛疏散難度極大,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汽車疏散出口應佈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並且,在汽車疏散出口數量確定時,應當執行《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98)第3.2.4條的規定:“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不超過500輛車),車輛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特大型汽車庫庫址(大於500輛車),車輛出入口不應少於3個,並應設置人流專用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