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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訴訟參加人

在行使項目經理職責時,一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特級、一級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訴訟參加人,希望大家喜歡!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訴訟參加人

(一)當事人

當事人指原告與被告。

(二)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2.委託訴訟代理人。

(1)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社會團體或個人。

(2)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委託代理是基於委託合同和單方代理所產生的。

委託代理權可以因訴訟終結、當事人解除委託、代理人辭去委託、委託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應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全權代理書”無效。

財產保全

(一)概念

財產保全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藏、毀滅等情形從而將會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難使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時,根據利害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

(二)種類

1.訴前財產保全:保全後15日內起訴。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採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2.訴訟財產保全

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及範圍

1.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請求的範圍一般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指本案的標的物。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四)財產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