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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每一個成功者都有一個開始。勇於開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複習要點

1.物權的基本法律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主要特徵有: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財產權;物權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拔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具體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以佔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1Z3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複習要點

1.債的基本法律關係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因而具有相對性。具體可歸納為三個方面: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法律責任的相對性。

債的內容,是指債的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債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2.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引起債產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實,就是債產生的根據。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包括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根據,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係。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產生侵權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有:施工合同債;買賣合同債;侵權之債。

施工合同債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

買賣合同債主要是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債,以及建設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債;

侵權之債的情形較多,如施工單位與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間的債等。

 1Z301060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複習要點

1.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

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主體,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主要是這三種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的法律特徵。

2.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常見種類

在建設過程中常見的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就是專利權的客體,我國《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商標設計者的人身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可以無數次提出續展申請。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具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築作品及圖形作品等。需重點掌握單位作品和職務作品的區別,以及建設工程活動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3.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保護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包括違約和侵權兩種,當事人可以尋求民法保護,、行政法保護和刑法保護,對於著作權的保護主要是民法保護。需重點掌握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特徵。

4.建設工程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瞭解建設工程知識產權侵權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主要行為及懲罰措施。重點掌握民事責任中賠償損失數額的四種確定方法。

 1Z3010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瞭解擔保的概念。當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2.《擔保法》規定,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保證是建設工程活動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保證人。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包括施工投標保證、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3.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需重點掌握可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以及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以及抵押的效力。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定金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