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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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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要點

  1F431020防洪的有關法律規定

  1F431022在河道湖泊上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防洪區是指洪水氾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其中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氾濫所及的地區;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窪地區及湖泊等;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防洪法》規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範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禦洪水方案中劃定,並報請省級以上人

3、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准後予以公告。

《防洪法》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4、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准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5、在蓄滯洪區內建設油田、鐵路等,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6、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採用平頂式結構;採用平頂式結構是一種緊急避洪措施。

7、洪水影響評價包括: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建設項目可能對防洪產生的影響、減輕或避免影響防洪的措施等。

防洪區的定義、防洪措施、防洪設施的要求、編制洪水影響的指標,具體解析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