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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員土建工程考點:缺陷責任期內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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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修責任

2015造價員土建工程考點:缺陷責任期內維修

缺陷責任期內,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包人委託承包人維修的,發包人應該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發、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責任方承擔鑑定費用並承擔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