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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法律法規考點:採購

招標師2.17W

採購概述

招標師法律法規考點:採購

採購最初從英文Procurement—詞翻譯而來,原意是採辦或努力獲得,是指採購人或採購實體基於生產、轉售、消費等自的,購買商品或勞務有償獲取資源的經濟活動。採購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產品交換的一種必然過程,是社會消費的前置環節。

以購買的方式佔有貨物或服務是採購的主要形式。此外,還有僱傭和委託等特殊採購方式,常用在服務領域。僱傭是“非勞魂長輩”用物權換取他人勞魂,使自己獲得非勞動收益或享受的行為。僱傭者向被僱傭者購買服務支付相應費用。委託是通過授權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者向被委託人購買服務支付相應費用。除購買、僱傭、委託外,還可以通過租賃、借貸、交換等途徑取得標的物之使用權,達到滿足需求的自的。租賃的表現形式是一方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貨物的使用權;借貸是指一方憑藉自己的信用和彼此間的友好關係獲得他人貨物的使用權;交換是指雙方採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採購工作的內容不限於採購行為本身,還包括採購之前的研究、計劃、安排和決策,以及採購之後的檢驗、監督及糾正等。

根據採購主體的不同,採購可以分為個人採購、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等。個人採購是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進行的採購;企業採購是為了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或實現企業戰略目標而進行的採購;公共採購是為了滿足公共機構日常使用需要或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需要而進行的採購。

採購的目標

採購的目的就是要滿足採購方的需求,採購工作首先要確定需要什麼、需要多少、何時需要,所以採購就其功能來講不僅僅是採購人員或採購部門的工作,而是整個管理團隊的工作,是採購人整體供應鏈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供應鏈,就是圍繞採購人由製造商、供應商、倉庫、配送中心和運輸渠道等構成的物流網絡,其採購方式包括、購買、租賃、交換等多種形式。供應鏈的作用就是別出沒有實現價值或音價值增值不高的業務活動,鞏固和提高價值增值能力強的環節,以實現、維護和發展自己的競爭優勢。

個人採購的目糖:個人採購是為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服務的,為滿足個人的比較個性化的物質及精神需求。一般來説,作為理性經濟人,個人採購的目標與其生活水平密切相關。當生活水平處於貧困與温飽階段時,其採購目標通常以“價廉”和“及時”為主,體現了個人採購對價格和時間的追求;當居民生活水平進人小康階段後,個人採購目標轉向“物美”,體現了個人採購對質量的追求;如果居民生活水平進入到富裕階段,享受性、發展性、奢侈性採購會陸續出現,其採購目標也將現個性化、多樣性的特點。但個人採購也有個人的自主性和隨意性,與公共採購差別很大。

企業採購的目標:企業採購是為企業的發展服務的,比個人採購要複雜得多,相應地也具有了更多的目標。除了對質量、價格和時間的需求外,企業還會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自身的發展戰略對降低風險、與特定企業建立或維持夥伴關係、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以及承擔社會責任等方面提出更多的目標。

公共採購的目標:公共採購是為了滿足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是全體社會公眾,公眾的廣泛性和公眾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衡量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有諸多標準。比如是否優質、高效,是否實現了社會公正及國防、國家安全等自標。這使得公共採購的目標更加多元化。由於使用公共資金,公共採購比企業採購增加了反腐倡廉、支持國貨、扶植中小企業等為國家特定的政治經濟政策服務的目標。

目標多元化是採購的重要特點之一。針對某一次特定的採購,採購人面臨的首要工作就是對於採購目標進行鑑別、權衡和取捨,即確定本次採購的主要目標和次要目標,據此確定採購原則,在此基礎上制訂和實施採購計劃和採購程序。

採購的原則

採購原則是為採購目標服務、根據採購自標制訂、採購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準則。因此採購的目標多元化就決定了採購原則的多樣性。招標採購相關法律規定的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此外常見的採購原則還有競爭、擇優、科學、經濟、效益、效率等。

個人採購、企業採購與公共採購的原則會有很大差別,本書中主要研究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針對某一次特定的採購以及特定採購的特定階段,採購人要對各項採購原則進行權衡和取捨。

採購的制約因素

在一定採購原則的指導下,採購目標能否實現要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統稱為採購的制約因素,包括資金和時間方面的限制、市場供應情況、採購人的經驗和能力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個人採購、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在制約因素方面的差別主要體現在採購工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方面。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方面,對企業採購的要求要比對個人採購的要求更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國家或者行業對於企業的採購做出了多於個人採購的規定或要求;第二,很多企業通過內部的規章制度對採購目標、採購原則和採購流程進行了規範;第三,對於國有企業的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監察、審計和採辦等部門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公共採購將對採購的要求上升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層面。公共採購與企業和個人採購的最大區別是,它受到諸多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的限定和控制。在公共採購領域,我國同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筒稱《政府採購法》)兩部法律,以這兩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規為主,加上其他與公共採購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形成了我國公共採購的法律體系。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對公共採購的管理和監督是公共採購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眾對公共採購的關注和監督則比對企業採購要更加嚴格和昔刻。公共採拘的法律體系對於採購活動制約的主要實現形式是對採購人選擇採購工具的種類和範圍進行張制。採購工具是指採購方式、評價方式、評價因素、合同類型等與具體的採購環節相關的方法、程序或格式等。與個人及企業採購相比,公共採購的採購工具具有多樣性和規範性的特點,採購人只能在法定範圍內選擇採購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