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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解讀《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範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2目錄編輯

1總則

2術語

3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4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

4.1一般規定

4.2防火間距

4.3消防車道

5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5.1防火和防煙分區

5.2防火牆、隔牆和樓板

5.3電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捲簾

5.5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一般規定

6.2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消防電梯

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7.1一般規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滅火設備

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2自然排煙

8.3機械防煙

8.4機械排煙

8.5通風和空氣調節

9電氣   9.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3燈具

9.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附錄A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B本規範用詞説明

附加説明

附:條文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第4.1.5A條、第4.1.5A.1條、第4.1.5A.2條、第4.1.5A.3條、第4.1.5A.4條、第4.1.5A.5條、第4.1.5A.6條、第4.1.5B條、第4.1.5B.1條、第4.1.5B.2條、第4.1.5B.3條、第4.1.5B.4條、第4.1.5B.5條、第4.1.5B.6條、第4.1.6條、第6.1.3A條、第6.2.8條、第7.6.4條,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訂的條款內容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該規範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20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該規範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8號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中相應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7年6月24日

關於發佈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範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1

3總則編輯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以下簡稱高層建築)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