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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進出口合同簽署技巧

單證員1.54W

貿易合同關係是平等者之間的關係,與行政關係不同,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凌駕於對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貿進出口合同簽署技巧,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外貿進出口合同簽署技巧

  一:通常外貿進出口合同有以下幾種形式:

1.合同書 CONTRACT:合同書的內容是全面詳細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爭議的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包括交易的主要條件:品名,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支付,保險,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

由出口商發出的合同成為“銷售合同” ,“外銷合同”或:“售貨合同”SALES CONTRACT.

由進口商發出的合同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ACT)

合同書適合成交大宗商品,金額大的貿易合約。

2.外銷合同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是成交確認書,是合同的簡化形式,用於成交零星商品,金額小,只有主要合同條款,無一般條件,外貿公司都有印妥的格式,填寫方便,但主要項目不能遺漏。

由進口商出具的確認書是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

3.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Proforma”拉丁文意思是“純為形式的”。所以單從字面來理解,Proforma Invoice 是指純為形式的, 無實際意義的發票.

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是一種非正式發票,是賣方對潛在的買方報價的一種形式。買方常常需要形式發票,以作為申請進口和批准外匯之用。

形式發票是在沒有正式合同之前,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之後產生法律效力的充當合同的文件,它包括產品描述,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方式、包裝、交貨期等。在沒有正式合同之前形式發票即是合同。

4.協議 AGREEMENT:國際貿易雙方就某方面原則同意,但如獨家代理協議 SOLE AGENCY AGREEMENT; 包銷協議 EXCLUSIVE SALES AGREEMENT, 合資協議 JOINT VENTURE AGREEMENT,技術協助協議 TECHNICAL ASSITANCE AGREEMTN 有時也可當做合同。

5.定單 ORDER. 用於進口商擬購進貨物時使用,賣方如接受訂單,一般要繕制銷售確認書請對方會籤(COUNTER SIGN)

6.訂單INDENT:代理商或佣金商招攬生意的成果,代用户購買貨物時使用。和定單一樣,賣方也有繕制銷售確認書請對方會籤。

7.備忘錄MEMORANDUM :供已經訂立外貿合同的進出口雙方同意修改或者補充某些內容時使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8.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沒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做合同對待,雙方在法律上不負責任,只是一種意向而已。具體問題要進一步談判再籤合同。

國際商品一般貿易合同雙方是賣方SALLER和買方BUYER,因涉及貨物所有權的轉讓所以叫買方和賣方,而其他不涉及所有權轉讓的合同就不必使用賣方和買方稱呼。

如技術轉讓合同就是供方 SUPPLIER,受方ACCEPTOR.

許可證貿易:許可方LICENSOR, 被許可方 LICENSEE.

租賃合同:出租方LESSOR,承租方:LESSEE.

  二:合同的內容組成:合同的內容包括三大部分:約首;本文;和約尾,具有不同的作用。

1)約首: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簽約日期和地點以及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嗎,電話,傳真。合同名稱要與合同內容相符,編碼是便於歸檔,也便於雙方函電聯繫提及方便。

簽約地點涉及法律上締結地法,履行地法,還有標的物所在地法。

2)本文:包括合同基本條款,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裝運期,和支付方式,註明投保險別,投保加成和保險人。而合同的其他條款,一般合同中印妥: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LY TO ALL CONTRACTS CONCLUDED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BY THE SELLERS AND THE BUYERS AND SPECIFIED ON THE FACE OF THE PRESENT COTACT.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下面跟着印妥合同的一般其他常見的條款)

3)約尾:包括雙方責任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正本合同數,及文字的效力,如果兩種文字應具有同等效力THE TWO TEXTS ARE EQUALLY AUTHENTIC.

如談判過程中函電往來較多,最好在約尾加上完整合同條款,大意是:“本合同一經雙方簽署,以往一切有關交易磋商,口頭,或書面均告無效”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BY BOTH PARIES, ALL PREVIOUS NEGOTIATIONS AND CORRESPONDENCE, ORALLY ENGAGEMENT OR WIRTTEN UNDERSTADING RELATED TO IT WILL BE TAKEN AS NULL AND VOID)

  三:外貿合同中的商品數量確定的技巧:

外貿進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數量QUANTITY:是外貿出口公司賣給進口商的商品是多少件,多少套,多少KG公斤還是多少箱,等等,這就是商品的數量,是必須寫在進出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進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數量如何確定?這個看似簡單實際需要很多外貿經驗和學問的。雖然是買方訂單確定的數量,但是外商是不可能知道出口商的產品如何包裝和20英尺貨櫃或40英尺貨櫃能裝進去多少件該商品的。因為涉及到集裝箱的裝載數量有限的問題,所以,賣方必須給買方提供精確的數量建議,以不至於一個訂單的數量在裝箱時整個貨櫃裝滿後,還剩下幾件貨裝不進去的尷尬局面。

那麼到底怎麼做才能確定外貿合同中的商品數量呢?這需要出口商必須對自己的商品每件外包裝尺寸,毛重都特別瞭解,還要對集裝箱非常熟悉,因為集裝箱的內部尺寸是有限的,而產品的外包裝的長寬高又不可能完全正好適合集裝箱內部尺寸的長寬高。這就需要出口商要根據產品外包裝的尺寸比對集裝箱的內部尺寸,計算出每個集裝箱最多能裝載多少件該產品,並且總毛重不超過集裝箱的載重噸位。這個數量就是給國外買家的訂單數量建議的基數。當然小於一個貨櫃的訂單可以走LCL拼箱貨,就沒這個問題了。

需要提醒的是,你在確定出口商品數量單位時,一定先到海關網上查詢一下這種商品海關規定的數量單位,一定要按海關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報出口文件,否則辦理退税時會有麻煩!!。

  四:外貿進出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技巧:

外貿進出口合同中商品質量條款QUALITY:這是個比較重要的條款,外貿公司出口的商品的質量以什麼作為進出口雙方檢驗的標準,就是當貨物到達進口國後,外商憑什麼做商品的驗收,怎麼做驗收是關係到出口商品質量能否到達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的關鍵問題。如果是按買方寄來的樣品質量做為檢驗標準,就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以進口商的樣品為檢驗標準。

如果是以外貿公司寄給進口商的樣品質量為標準,同樣也要在合同上寫明。

如果以外貿公司的工廠產品通常質量為準,也必須在進出口合同中寫明,以憊以後出現質量糾紛時,有合同條款為法律依據。這是怎麼做外貿合同有關質量檢驗標準最重要的條款,不能忽視。

那麼外貿業務員或外貿跟單員在合同簽訂後,外商的信用證或者預付款到後該怎麼做呢?外貿跟單員應該經常到工廠去,督促工廠嚴把質量關是跟單員工作內容的重中之重。要常常去工廠督促質量。

  五:外貿進出口合同的裝運條款的訣竅:

外貿合同交貨條款的裝運時間是信用證項下出口貿易非常重要的問題。

裝運時間TIME OF SHIPMENT :裝運時間就是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船的時間,或者是開船時間,簽單時間。通常信用證裏規定最晚裝船時間。這個非常重要,必須在最晚裝船期之前裝船。在裝運時間上必須按信用證要求做。不能含糊。

1).這裏特別提示請不要把TIME OF SHIPMENT裝運時間 和 TIME OF DELIVERY交貨時間搞混,

嚴格地説TIME OF DELIVERY 交貨時間是指船到達進口目的港口後把貨物交給客户的時間。

在外銷合同上一定算好TIME OF SHIPMENT 裝運時間,尤其是信用證業務,因為如果合同中裝運時間定早了,而到裝運時間時貨物還沒生產好,耽誤裝貨,一切風險就出口商承擔。所以必須計算好裝運時間,通常把合同中的裝運時間定的比工廠交貨時間延遲10-15天最好,給出口商租船訂艙報關送貨留出時間。這個要和進口商商量同時必須和工廠確認生產交貨期。

2)如果是T/T電匯付款方式成交,TIME OF SHIPMENT裝運時間也非常重要,也要像上面一樣算好裝運時間,因為如果到時沒有按合同上寫的裝運時間按時交貨,會給進口商一個印象就是不遵守合同,不守信用,這在國際貿易裏是最不好的,所以一定算好裝船期再做合同交貨期條款。

外貿出口合同裝運條款中的裝卸港條款,裝運條款涉及到有關海運,港口,集裝箱場站等專業知識:

3).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合同中要註明裝運港,是外貿出口公司交貨裝船的港口,比如上海港,寧波港,青島,廣州,廈門,廣州,深圳,等等。合同中必須標明一個正式裝運港,如果必要再加上兩個或三個備用港。

4).為啥要有備用港?比如外貿合同的正式交貨港是上海港,但是最後送貨日期那天,上海大霧封道,這時為了不耽誤信用證最晚交貨期,出口商就可以把貨送到備用港寧波港。一般情況下一個港就OK了,不用備用港。

5).卸貨港 PORT OF DISCHARGE,必須事先同進口商定好國外目的港口,必須搞清楚。

6) TO CY 就是CONTAINER YARDS TO CONTAINER YARDS,是集裝箱場站到集裝箱場站,是外貿公司把貨交貨到裝運港的集裝箱場站,貨物上船後,到達目的`地港的集裝箱場站算是交貨完成,進口商自己到他們港口的集裝箱場站提貨。

7).如果是CY TO DOOR是外貿公司把貨物交到裝運港的集裝箱場站,貨物運到進口商的港口後,海運公司還必須把集裝箱託運到進口商公司的倉庫裏。這要搞清楚,因為海運價格是不一樣的。

8).注意:PORT OF LOADING 是裝貨港,PLACE OF RECEIPT 收貨地。這兩個一般相同,但有時也不同。比如裝船港在天津,但是集裝箱場站在河南內陸海關監管的集裝箱場地,這時 PORT OF LOADING就是天津。 而 PLACE OF RECEIPT 就是河南了。

9).同樣,PORT OF DISCHARGE卸貨港.大多時候是不同的,比如國外買家是內陸地區,那麼集裝箱到達目的港卸船後,還得陸運到進口商所在的內陸地區,這時,PORT OF DISCHARGE 就是那個目的港,而PLACE OF DELIVEREY交貨地 就是進口商所在的地區名。

通過上面的9條有關進出口合同裝運條款的詳解,相信大家對怎麼做外貿合同裝運港目的港的條款有了透徹理解了。

  六:在外銷合同中選擇貿易術語的訣竅:

(1)市場行情的考慮;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賣方為了在競爭中取勝,有時不得不遷就買方,而採用對買方較為有利的DES、DEQ或DDP等目的地交貨術語.同理賣方也會採用CFR、CPT、CIF或CIP等術語.以示願意承擔安排運輸事宜及支付運費的責任.但賣方接受需承擔更多風險與費用的貿易術語時,由此增加的經濟負擔終究會反映在價格上,而使得價格隨風險的加大而增加.

(2)運輸及保險的控制:

出口商可從承運人及保險人那裏獲得較優惠的條件,一般説來,在出口地安排運輸事宜總是較為便利.因此,除非另有原因,否則出口商沒有必要堅持必須以EXW、FCA或FOB等術語交易。完全可以接受須承擔較多義務的貿易術語,例如CFR、CPT、CIF或CIP等.

在正常情況下,凡具有良好設施的集裝箱港口及政局穩定、法制健全的國家,發生政治騷亂、港口擁擠、罷工而使貿易中斷的可能性比較小.出口商可選擇將其義務延伸至目的地交貨的貿易術語,例如DES、DEQ或DDP等,當然,若出口商認為上述風險難以確定,以致不易計算價格時,只好採用FAS、FOB、CFR、CPT、CIF、CIP等術語,而將上述風險轉由進口商承擔。

(3)政府的干預

各國政府當局常直接或間接地引導或規定本國廠商須以CFR或CIF等術語出口貨物,或以FOB、FAS或FCA等術語進口貨物.原因在於:

a).以貿易術語為工具,引導本國廠商利用本國船舶裝載進出口貨物,從而達到保護或扶持本國航運及保險產業的目的,就運輸而言,如以CFR或CIF等術語出口時,安排運輸將由出口商負責,出口商可儘量利用本國船舶裝載。

b)以FAS或FOB等術語進口時,安排運輸將由進口商負責,進口商可儘量安排本國船舶承運.

就保險而言,如:

c)以CIF或CIP等術語出口時,由出口商負責安排保險,出口商可儘量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

d)以FAS、CFR或FOB等術語進口時,進口商負責安排保險,進口商可儘量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

(4).引導企業增加外匯收入或節省外匯支出

就出口國而言,出口商以CFR或CIF等術語出口貨物時,出口商雖承擔運輸及保險費用,但這些費用已計入價格內,可增加外匯收入.就進口國而言.進口商以FAS或FOB等術語進口貨物時,進口商雖承擔運輸及保險費用,但因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本幣支付運費及保險費,可節省外匯支出.

(5)外匯管制:在以EXW、DES、DEQ或DDP等術語出口貨物時,如國內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在實務中,貿易商將遇到很多困難.目前許多國家都實行外匯管制,採用上述術語者較少.

  七.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經過買賣雙方的簽字(SIGN)後,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碼事,

合同生效是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通常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就生效。

八.外貿合同的作用:外貿進出口合同作為外貿進出口雙方執行進出口買賣的法律文件,買方既進口方根據進出口貿易合同開L/C信用證或支付預定金,賣方既出口方根據進出口合同安排生產,安排發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