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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複習指導講義整理

單證員3.07W

《基礎理論與知識》是單證員考試的考點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考生整理的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複習指導講義整理,供大家參考學習,預祝考生備考成功。

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複習指導講義整理

  一、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1、CFR 術語的含義

按照《2000通則》 的解釋,CFR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採用這種貿易術語成交,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除此之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且辦理貨物出口手續。以上與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義務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條件下,與船方訂立運輸契約的責任和費用改由賣方承擔。賣方要負責租船定艙,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包括裝船費用以及定期班輪公司可能在訂約時收取的卸貨費用。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貨運保險,仍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2、買賣雙方的義務

思考: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否意味着要負責將貨物安全送達指定目的港?

  3、裝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條件達成的交易,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貨物裝船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或滅失,由於賣方未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麼賣方就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由此可見,儘管在FOB和CIF務件下,賣方裝船後也應向買方發出通知,但CFR條件下的裝船通知,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案例:

我某公司按CFR術語與英國A客户簽約成交,合同規定保險由買方自理。我方於9月1日凌晨2點裝船完畢,受載貨輪於當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週末,我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買方急電稱:貨輪於2日下午4時遇難沉沒,貨物滅失,要求我方賠償全部損失。試分析此案例。

例:(2005年試題)

在CFR條件下,如合同未規定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發裝船通知,賣方就沒有該義務。(錯誤)

  4、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CFR條件成交,貨到目的港後的卸貨費由誰負責也是一個需要考慮並加以明確的問題。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由於裝卸費用已打入班輪運費中,故在卸貨費由誰負擔上不會引起爭議,而大宗商品一般採用租船運輸,在租船運輸情況下,卸貨費用由誰負擔呢?由於各國和地區有不同的習慣做法,為避免在卸貨費用負擔上引起爭議,便產生了CFR的變形。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以下幾種:

① 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② CFR Landed(CFR 卸至碼頭)這一變形是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③ CFR Ex Tackle(CFR 吊鈎下交貨)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鈎所及之處 (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責。

④ 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按此條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辦理交接後,由買方自行啟 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例:按 CFRSingapore條件成交出口大宗商品,租船運輸,賣方欲不負擔卸貨費,應採用:

Singapore

Landed Singapore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EX Ship’s Singapore

答案:C

  二、CIF術語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採用CIF術語成交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定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還要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後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的港的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1、採用CIF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

  2、保險險別的問題

CIF術語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險。從價格構成來看,這是指保險費,就是説貨價中包括了保險費;從賣方的責任講,他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辦理保險須明確險別,不同險別,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範圍不同,收取的保險費率也不同。按CIF術語成交,一般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保險險別、保險金額等內容,這樣,賣方就應按照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險險別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那就要根據有關慣例來處理。按照《2000通則》對CIF的解釋,賣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險別,但在買方要求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可加保戰爭、罷工、動亂和民變險。

  3、象徵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所謂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可見,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仍有權拒絕付款。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任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下,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