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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考前模擬試題

跟單員1.31W

距離2016跟單員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了,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的一套《基礎理論》部分的考前模擬試題,文末有答案,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2016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考前模擬試題

簡答題

1.比較匯款、託收、信用證在收費、資金負擔、買賣方風險等方面的區別。

2.信用證開證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3.銀行審核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原則是什麼?

4.L/C按其付款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可分為哪幾類,各自的含義和特點是什麼?

5.L/C的性質和特點是什麼?·

6.銀行保函與信用證有何區別?

  案例分析

1.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45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託收行寄抵進口地代收行後,A商及時在匯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續。貨抵目的港時,由於用貨心切,A商出具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先行提貨轉售。匯票到期時,A商因經營不善,失去償付能力。代收行以匯票付款人拒付為由通知託收行,並建議由我外貿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貨款。

問:我外貿企業應向誰索取貨款?為什麼?

2.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批工藝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訂立後,B公司依約開來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貨物最遲裝運期至9月30日,提單是受益人A公司應向銀行提交的單據之一,信用證到期日為10月15日,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A公司於9月12日將貨物裝船並取得提單,提單的日期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銀行交單議付。問:A公司能否順利得到貨款?為什麼?

3.我某公司向韓國出口一批大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數量2000公噸,單價150美兀/公噸,允許10%的數量增減。對方如期開來了信用證,證中規定:總金額300000美元,數量2000公噸。我方未要求改證,直接發貨2100公噸。請問如果按發貨數量制單我方是否能安全收匯?為什麼?

4.我某公司與外商按CIF條件簽訂一筆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8月份,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外商拖延開證,我方見裝運期快到,從7月底開證,連續多次致電外商開證。8月5日,收到開證行簡電通知,我方因怕耽誤裝運期,即按簡電辦理裝運。8月28日,外方開來食用證正本,正本上對有關單據做了與合同不符的規定。我方審證時未予注意,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也未發現,開證行即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你認為我方應從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訓?

參考答案

  簡答題

(1)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

(2)應按照UCP500的要求開立信用證;

(3)承擔獨立的、首先的付款責任;

(4)開證行的拒付;

(5)取得質押的權利;

(6)開證行對其受託銀行的責任。

3.銀行審核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原則是:

(1)單單一致:指以商業發票為核心,其他單據與其一致;

(2)單證一致:指以信用證為核心,所有單據與其一致。

4.L/C按其付款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可分為四類:

(1)即期付款信用證。指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一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的單據即予付款的信用證。

(2)延期付款信用證。指受益人不開具匯票,僅向開證行提交規定單據,付款行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付款。

(3)承兑信用證。要求受益人開立以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連同規定單據向承兑行作承兑交單,承兑行收下單據後將已承兑的匯票交還受益人,併到期付款。

(4)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邀請其他銀行為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敍做出口押匯,並保證對議付後取得善意持票人身份的銀行及時付款。

5.L/C的性質和特點是:

(1)跟單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跟單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於貿易合同的文件,它不依附於貿易合同而存在。

(3)跟單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

6.(1)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而銀行保函的擔保行可能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也可能承擔第二性付款責任;

(2)銀行的付款依據不同,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憑受益人遞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在銀行保函業務中,擔保行憑受益人遞交的違約聲明和索賠書付款;

(3)使用的範圍不同,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貨物貿易,而銀行保函的使用範圍遠遠大於信用證。

 案例分析

1.我外貿企業應向代收行索取貨款。在出口商未曾主動提出,而是代收銀行同意進口商的“憑信託收據借單”要求時,一切後果應由代收行負責。

2.不能。因為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的,根據UCP500,應在裝船日後21天內交單,即應在9月13日後的21天內交單,也就是10月4日交單。因此在10月5日交單銀行可拒付。

3.由於信用證中沒有像合同一樣寫明允許10%的數量增減,如果我方按發貨數量制單將造成單證不符,不能安全收匯。

4.我方應從此次事件中吸取兩個教訓:(1)開證行的簡電通知沒有法律效力,不應在收到簡電本時就發貨。(2)信用證與合同不符時應及時提出修改信用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