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培訓 > 婚姻家庭

2017最新婚內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雖然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違法條件為前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最新婚內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2017最新婚內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一、婚內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雖然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這種約定不得以違法條件為前提。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則該民事行為無效。關於財產以及子女歸屬問題的協議以女方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約定離婚時子女一定要由男方撫養的約定也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男女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商,還應就婚生女的撫養權達成協議。如果雙方未能就離婚後婚生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可以通過起訴,法院會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當事人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對婚生女撫養及相關的探視等問題作出判決。

同時,如果當事人不是以尚未發生的將來女方提出離婚為條件達成所謂的離婚協議來限制女方的離婚自由,而是確實在女方提出離婚之後,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以上協議,因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應當有效。反之,如果在男方提出離婚之後,雙方也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財產歸屬和婚生女撫養權達成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協議也應有效。

  二、不同婚內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

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通常是在夫妻生活期間,一方存在過錯行為,比如婚外情、吸毒、賭博、家庭暴力等,因為行為暴露或親友規勸,為挽回婚姻而承認錯誤並作出“如若再犯,自願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給予對方經濟賠償”等各種書面承諾。對於該類保證書,因其內容不同,法院認定的情況也各不相同。

  1、關於再犯就離婚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為了離婚而設置附帶條件在起訴離婚時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保證書中所記載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仍可作為法院認定過錯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之一。離婚具不具備法定條件,還得依靠當事人對證據得收集,簡單的一紙保證書恐怕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

  2、關於離婚時財產處分的保證

對於“財產歸對方所有”等因為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時,單方對財產怎樣分割的保證。在能證實保證書是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3、關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保證

我們經常説約定自由,即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任何內容。考慮到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將婚姻、收養等人身關係排除在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之內。也就是説,對於子女撫養權的協商不能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因此當婚姻問題需要對子女撫養予以明確而雙方爭執不下時,一方對於子女撫養權承諾的效力就顯得十分脆弱,對法庭的判決往往起不到什麼作用。法官會根據子女的年齡、父母的收入等情況綜合考慮,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出發,再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4、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保證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是法律對無過錯方權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而《婚姻法》並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約定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對於保證人作出的只要再發生對家庭不負責的行為,包括賭博、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願意支付對方賠償金的承諾,實際上是對離婚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該約定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庭審中對伴侶的不信任態度和對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於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間簽訂這樣的協議已經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婚姻就變成了業餘偵探追查背叛者的遊戲,最終走向解體是理所當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雖然獲得了經濟補償,卻失去了婚姻,這説明“忠誠協議”並不能保護婚姻,其意義是可疑的。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過錯,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必須遵照履行。 其實立夫妻之間婚內保證書,這個行為本身就意味着夫妻彼此的不信任和對婚姻缺乏信心。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保證書非但沒有起到保險的作用反而為夫妻的感情破裂埋下了伏筆。在婚姻生活中,犯錯了改過來還有機會,如果一錯再錯,再多保證書也換不來從前的美好姻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