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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客觀構成條件要素

由於我國婚姻法中有了無效婚姻制度,因而對於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無效婚姻,司法機關就不需要按離婚處理,這是兩個不同問題的矛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婚姻無效客觀構成條件要素,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婚姻無效客觀構成條件要素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重婚。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衝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腐朽,敗壞黨風,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於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週歲、女二十週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羣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無效婚姻制度的意義

在婚姻法中設立無效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一)維護結婚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對於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違法結合,婚姻法也應規定其法律後果,明確其不產生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對違法婚姻的處理機制,給合法婚姻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二)明辨了不同性質的矛盾。

由於我國婚姻法中有了無效婚姻制度,因而對於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無效婚姻,司法機關就不需要按離婚處理,這是兩個不同問題的矛盾。離婚是對合法婚姻的解除,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把無效婚姻當離婚來處理,無疑是默認了違法婚姻也有婚姻效力。

(三)解決不必要的法律衝突,維護了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由於婚姻法對無效婚姻有統一明確的規定,統一不同的法律規範,不同的機關處理就有方向,例如:對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而如果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可按無效婚姻處理,一紙判決取消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根據判決書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或作無效記載

(四)有利於違法婚姻的治理。

由於無效婚姻制度的確立,從而使一些人對結婚的法律效力有了認識,早婚、近親結婚、包辦買賣婚姻、換親、結婚不登記等違法行為成比例下降,加之司法機關處理這些問題有了法律依據,依法進行處罰和制裁,因而使違法婚姻不再成為律師的主要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