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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解除方法

我國法律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為擬製血親關係,其目的在於保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幼有所育,老有所養,防止虐待和遺棄,促使家庭團結和睦。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解除方法,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解除方法

  一、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後已脱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係,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係,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三、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怎樣解除

關於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未明文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及學理通説,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

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願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

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而離婚自然解除。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其晚年生活費。

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既然是一種擬製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並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繼子女成年後,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

4、訴訟解除。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

(2)繼父或繼母不願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5、生父母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不能自行解除。繼父母不得因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如繼子女的生父母有一個還健在,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的,要經繼父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如未成年繼子女被生父母生存一方領回撫養,則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如果在生父母死亡時,繼子女已經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無論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解除,繼子女都應對繼父母盡贍養扶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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