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包括哪些
導語:重整乃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脱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製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指經由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脱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一、重整的啟動和重整期間
(一)重整的啟動 在破產申請提起後,破產宣告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法院申請重整。 人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間 自人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二、重整產生法律後果
(一)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二)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三)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四)債務人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五)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六)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三、重整計劃
(一)重整計劃的提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經法院批准可延長三個月),同時向人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②債權分類
③債權調整方案
④債權受償方案
⑤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⑥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⑦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三)重整計劃的表決
①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②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③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④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四、重整程序的終止
(一)依申請的終止
①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人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二)法院依職權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①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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