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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快遞禁寄物品範圍

年關將至,相信還有一些人因為工作的需要而無法回家,因此很多人都會選擇通過快遞寄一些年貨回家。那麼你知道哪些東西不能寄嗎?一起來看看吧!

2017快遞禁寄物品範圍

  國家郵政局聯合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發布了《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新出台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共有十七項條款,從適用範圍、術語釋義、企業責任、用户義務、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對禁寄物品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同時將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作為《規定》的附錄一同對外發布。

比照2007年發佈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新規定的禁止寄遞物品從14大類增加到了19大類,新增包括間諜專用器材、非法偽造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和假冒偽劣物品等類別,並且大大擴充了每一類物品的內涵,列有更多的詳細物品名單。

值得商家和快遞企業注意的是,禁止寄遞物品目錄中新增了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和假冒偽劣物品這一大類,侵犯知識產權物品包括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圖書、音像製品等,而假冒偽劣物品包括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粧品、紡織品等。

  新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快遞企業和用户的責任追究。

按照新規定內容,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安全監管處處長夏新東表示,如果寄遞企業發生違規收寄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將可能面臨最高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而針對用户違反規定、交寄違禁品的行為,一旦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一方面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第五條 用户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並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衞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並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衞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用户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11月6日發佈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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