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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違反《廣告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最新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廣告案件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工商法字〔2008〕31號)、《上海政府關於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等規定,制定本裁量基準。

上海違反《廣告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最新

第一條 對違反《廣告法》的行政處罰,以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程序正當、綜合裁量為基本原則。

第二條 對違反《廣告法》的行政處罰,應當區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依法在可以給予的法定處罰種類和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適當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給予處罰。

第三條 不予處罰的情形:

廣告違法行為明顯輕微且首次違法的下列情形:

(一)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未標註“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的;

(二)引證內容合法有據,僅未在廣告中標明出處的;

(三)廣告中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四)其他審批文號或許可證號已取得但未標註的情況。

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 減輕處罰的情形:

(一)廣告內容僅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所述事項與實際情況相符;(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形象的內容與所推銷商品或服務無直接聯繫;(3)不涉及黨和國家的領導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二)發佈業經審查批准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有效期限已過,但內容合法且未逾期三個月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

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類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該類行為不再適用減輕處罰。

第五條 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涉案廣告僅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互聯網自媒體發佈,且不含有從重處罰情形的;

(二)違反《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標明出處,但引證內容具備合法、有效證明,且真實、準確、完整,未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三)違反《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當事人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的;

(四)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但無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且尚未發現其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廣告內容違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從重處罰的情形:

(一)廣告內容涉及政治性問題,有損國家、民族尊嚴或利益的;

(二)廣告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的.內容,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違法後果的;

(三)廣告違法內容造成損害未成年人或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後果的;

(四)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給競爭對手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廣告內容虛假,有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後果,或導致羣體性投訴、舉報的;

(六)違反《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

(七)涉案廣告含有兩個以上違法內容(行為),違反《廣告法》不同條款規定,且違法內容(行為)不含有減輕或從輕處罰情形的;

(八)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履行核對廣告內容的法定義務,且廣告內容違法,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違法後果的;

(九)當事人委託或自行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或者接受行政調查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作虛假陳述或者篡改偽造證據材料等行為,且廣告內容違法的;

(十)偽造、變造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行為;

(十一)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經營者為從事網絡交易,向第三方電商平台租賃的網絡空間,視作其自有經營場所;互聯網自媒體包括網站、微博、微信的公眾號等。

第七條 對廣告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可以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廣告費用、罰款、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轉致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數個行政處罰種類可以並處的,從重處罰時選擇並處;從輕或減輕處罰時選擇單處或並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數個行政處罰種類應當並處的,只有在減輕處罰時可以選擇單處,其他情形應當實施並處。

第九條 罰款為一定金額(如廣告費用、違法所得等)倍數的,從重處罰時應當不低於居中倍數;從輕處罰時應當低於居中倍數,但不低於最小倍數;減輕處罰時應當低於最小倍數。

(一)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適用《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適用《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的處罰,從重處罰時並處違法所得一點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一點三倍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罰款為一定區間內金額的,從重處罰應當不少於最高金額的50%;從輕處罰應當少於最高金額的30%,但不少於最低金額;減輕處罰時應當少於最低金額。

(一)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適用《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適用《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適用《廣告法》第六十六條的處罰,從重處罰時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從輕處罰時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減輕處罰時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廣告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準則的違法行為,違反《廣告法》規定的行為規範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準則,且廣告未停止發佈的,對當事人(廣告主、廣告發布者)的處罰種類應當含有“責令停止發佈廣告”。

當事人(廣告主)委託多個第三方主體發佈廣告,且廣告違法內容相同的,應當視作不同的違法行為,合併計算所有廣告費用。

第十三條 廣告案件查處過程中,要準確區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在廣告活動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合理適用處罰裁量:

(一)廣告主應當對廣告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對廣告主的處罰裁量不輕於對其他廣告活動主體的處罰裁量,廣告主有證據表明其受到欺騙或其他主體未履行委託事項的除外;

(二)適用《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處罰時,廣告內容的虛假性超出一般審慎注意能力,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已核對廣告內容但無法辨明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廣告內容明顯違背科學常識、生活常理、基本市場規律,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已被告知廣告內容虛假的,即使已核對廣告內容,也與廣告主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三)適用《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處罰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與廣告主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四)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廣告內容違法的,可作為裁量參考情節,依據具體違法廣告的處罰條款進行處罰;不涉及具體廣告或廣告內容不違法的,作為獨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五)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應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廣告代言人實施了《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並處違法所得一點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裁量基準關於罰款數額或幅度的規定,“以上”、“不低於”、“不少於”包括本數,“以下”、“低於”、“少於”不包括本數,法定最高倍數或最高金額的“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裁量基準自2017年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