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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跨省調轉常見問題2017

會計證3.21W

近日,財政部根據《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財會〔2011〕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部分地區、部門和個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答,以進一步規範會計資格證書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工作,確保此工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開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會計證跨省調轉常見問題的知識,歡迎閲讀

會計證跨省調轉常見問題2017

  會計證跨省調轉常見問題2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跨省級行政區劃、部門網上調轉。該文件出台後,各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積極行動,及時升級了信息管理系統,制定了實施細則,有效確保了調轉工作的順利實施。目前,全國會計人員信息化調轉平台的建設已初步完成。但會計信息在調出地、全國調轉平台、調入地間傳遞的過程中,遇到了以下幾個問題,對此,財政部發文進行了解答。

  已申請辦理調轉手續但信息未上傳如何處理

對持證人員已經申請辦理調入手續,但其電子信息未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台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根據《暫行辦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持證人員調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應按傳統紙質材料調轉模式辦理調入手續。(二)持證人員調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後的,應通過調轉平台辦理調入手續。可待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補充上傳持證人員電子信息後,再為其辦理調入手續;或將持證人員的紙質調轉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調出地重新申請通過調轉平台辦理調轉手續。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將退回的持證人員信息重新納入本地管理系統。

  繼續教育完成情況從何時計算

對《暫行辦法》中關於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的相關要求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財政部解答中説,對辦理調轉手續的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審核,追溯至《暫行辦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繼續教育完成情況不納入調轉審核範圍,但應由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予以後續監督。

  持證人員電子信息出錯應如何處理

對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項或信息項之間存在邏輯錯誤的,如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的姓名、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項內容無誤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在審核其他材料通過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調入手續,並對錯誤信息及時辦理更正或變更。涉及更正或變更的,持證人員應提交有效證明材料。如持證人員電子信息中的姓名、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項內容有誤的,調轉申請予以退回,並由原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財政部要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出手續時,應加強對持證人員基礎信息的審核,及時發現並更正導出電子信息中存在的錯漏,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完整。

  調入地無法確定縣級行政區域的處理

對持證人員在辦理調出手續時,無法將擬調入地確定到縣級行政區域的情況,財政部已對調轉平台作出相應調整,在電子信息中僅填明擬轉入省級地區的,也可正常辦理調轉手續。財政部要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定期維護本地管理系統中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代碼,保證與財政部調轉平台的代碼保持一致。